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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金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湖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导读:金湖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办法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推动全县制造业跨越赶超,开创“工业产值超千亿、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

淮安市金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湖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金湖县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推动全县制造业跨越赶超,开创“工业产值超千亿、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新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意见》(苏政办发〔2021〕103号)、《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1〕264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的配套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申报时连续正常生产经营的制造业企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奖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奖补为对企业当年度高质量发展的奖补。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两个以上不同层次奖补项目标准和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且不重复奖补。

除本办法规定的认定类奖补外,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在有效期内的投资协议、补充协议或者已适用《金湖县工业重大项目招商引资奖励办法》(金政发〔2021〕28号)奖励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补。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每年适度调整。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执行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绩效监督等工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局等部门(以下统称各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申报并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发现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有隐瞒欺骗、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依法接受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申报;根据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规定组织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做好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各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出具同意信用承诺书。

第七条 当年度首次新进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名单的,每家企业奖励6万元。

第八条 推动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一)设备投入补贴。经技改备案,当年内购置生产性新设备投资额(不含税价格)500万元以上的,实行分段奖补。其中,500万元以下部分,按设备投资额5%给予补贴;500万元—1000万元(含)部分,按设备投资额6%给予补贴;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按设备投资额8%给予补贴;3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设备投资额12%给予补贴;5000万元—1亿元(含)部分,按设备投资额15%给予补贴;超过1亿元部分,按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5000万元。

(二)淘汰落后设备补贴。企业当年度淘汰的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规定范围内的落后设备,由受益财政按评估价值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提升智改数转水平

(一)智能工厂、车间奖励。获批国家级智能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智能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获批市级智能工厂、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二)工业互联网奖励。获批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400万元、200万元;获批省级及以上、市级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30万元。

(三)两化融合类奖励。获批国家级两化融合或者工业互联网类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批省级两化融合或者工业互联网类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批国家级、省级5G全连接工厂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批国家级、省级5G典型应用场景及优秀案例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四)星级上云奖励。获批省五星级、省四星级、省三星级上云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

(五)贯标评定奖励。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贯标评定的企业,按AAA级及以上、AA级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六)标识解析奖励。对接入本市二级节点,经二级节点运营单位确认年度内标识注册量累计首次达2000万个、1亿个、3亿个及以上,且解析量累计首次达1000万个、5000万个、1.5亿个及以上的本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七)应用软件补贴。鼓励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管理的数字化、网络化和协同化建设,对当年管理软件投入(不含税价格)达50万元以上的升级改造项目且投入使用后,按当年管理软件投入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50万元。

(八)工业信息安全奖励。获评省5星级、省4星级、省3星级、省2星级、省1星级工业控制系统安全防护星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评省增强级、省基本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防护星级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研发平台建设

(一)研发平台奖补。创成国家级或者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院士工作站的,分别奖励150万元、50万元。首次获批国家级或者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建成国家级或者省级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建成省级及以上或者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用户补贴的企业,县财政给予1:1配套经费补贴。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券补贴的企业,县财政与市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二)研发投入补贴。根据企业研发费用及其增量给予基础补贴和增量补贴。年度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下部分,按照研发费用的2%给予补贴;1000万元—5000万元(含)部分,按照研发费用的1%给予补贴;超过5000万元部分,按照研发费用的0.5%给予补贴;以上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度增长的,按照增量的6%给予补贴,规模以上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企业前一年度无研发费用投入的,不列入增量补贴范围。上述补贴资金县财政与市财政按照8:2比例分担。

第十一条 激励创新成果转化

(一)新产品研发及推广奖励。获批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零部件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列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每件奖励10万元。通过省级鉴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每件奖励5万元。

(二)军民融合发展奖励。对符合军民融合发展政策,“民参军”企业首次获批保密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许可证的,每证奖励20万元,首次获批军工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奖励10万元。

(三)行业领军企业奖励。首次获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首次获批国家、省、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含专精特新产品企业、制造类小巨人企业、创新类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通过国家、省、市复核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含专精特新产品企业、制造类小巨人企业、创新类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隐形冠军企业、隐形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2万元,重新获批的奖励16万元;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奖励8万元;引入淮安市外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企业24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入选省级及以上“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奖励160万元、80万元、40万元。

(五)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企业引进吸收、转让转移科技成果进行补贴,经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万元。获批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分别每项奖励30万元、10万元。

(六)质量奖励。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全国质量奖、全国质量奖提名奖、省长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县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万元、10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万元、10万元、1万元。首次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奖励20万元。获批江苏省“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批国家级、省级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优秀案例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七)标准化建设奖励。获批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的,分别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承担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主导或者参与制(修)定国际标准并经相应标准化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主导或者参与制(修)定国家、行业、省级地方、市级地方标准并经相应标准化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5万元、2.5万元、1.5万元(参与排名第3名之后的减半奖励);主导或者参与制(修)定全国性组织的团体标准并正式发布,一次性奖励5万元(参与排名第3名之后的减半奖励)。创建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八)知识产权投入奖励。企业有涉及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奖励补助的,按照《金湖县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推动绿色体系建设

(一)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省级绿色工厂、市级绿色标杆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批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0万元、30万元。

(二)企业首次获评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节水型认证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2万元,通过复审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企业未获得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节水型认证但已开展水平衡测试并通过验收的奖励2万元。

(三)首次通过节能产品、低碳产品、绿色产品认证的,奖励10万元;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奖励10万元,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评估为优秀的追加奖励5万元;首次通过CNAS实验室认可的,奖励30万元;首次通过AAA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首次获批江苏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的,分别奖励5万元。

第十三条 首次获评省、市、县级信用管理示范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首次获评省AAA、AA质量信用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奖补:

(一)申报年度内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黑色”的;

(二)申报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三)申报年度内因逃税漏税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四)申报年度内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

(五)申报年度内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和失信行为的。

第十五条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奖补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及受理时间。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当年度申报指南要求及时申报。项目主管单位初审确定后,按职责分工分别报送各相关部门进行归口评审。

第十七条 设备投入补贴、淘汰落后设备补贴、应用软件补贴等项目,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审核;其他项目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审核后报至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县审计局依法进行专项审计监督。

项目审计、评估及绩效评价相关费用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根据企业申报、相关部门审核、专项审计结果及评审意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初步确定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县政府批准后,通过县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原审核部门重新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反馈给申报企业、异议提出主体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对公示无异议及重新审核确定的项目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各类项目奖补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报请县政府决定。经决定通过的奖补项目由县政府下达资金拨付计划,县财政局按照程序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申报单位,奖补资金由相关受益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采取提供虚假材料、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资金的,依法追回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商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5日。金湖县人民政府2018年12月6日印发的《金湖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金政发〔2018〕162号)及其申报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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