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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加快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的若干配套政策

       导读: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精神,按照《金山区加快打造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金委〔2019〕194号)总体部署,切实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金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文件。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下列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一)在金山区范.....

上海市金山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加快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的若干配套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精神,按照《金山区加快打造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的实施意见》(金委〔2019〕194号)总体部署,切实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金山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下列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一)在金山区范围内注册登记并纳税,主营业务符合本区鼓励发展的、重点产业导向的科技型企业;

(二)在金山区计划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

(三)在金山区工作、创业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秀科技人才,以及具有金山区户籍或上海市居住证(居住地为金山区)的发明创造者。

第二条 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局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本文件中,除科技人才资金以外,均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实行区、镇(工业区)分级负担。

第三条 职能部门

区科委负责各类科技创新及科技人才项目的政策执行;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知识产权项目的政策执行。

区科委、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创新主体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

对于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第五条 科技小巨人企业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60万元资助。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第六条 中小企业创新资金

对推荐并立项的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第七条 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产学研用长效合作机制,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已组织实施的项目,经评审公示通过的,给予20万元资助。

第三章 创新创业载体

第八条 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金山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5万元资助。

对新增的国家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研发创新机构

支持企业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立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实验室,对在我区设立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最高500万元。

大力发展新型研发机构,推进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建设,对纳入市级的新型研发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众创孵化载体

对在本区建设并纳入管理体系的区级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资助,实际运营满一年后再给予10万元资助。

对纳入上海市创新创业载体培育体系建设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对新增的国家级备案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山园

对获得张江管委会立项的专项发展资金项目,按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第四章 创新环境

第十二条 科技金融

对获得上海市科技型企业履约责任保证保险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支持科技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对于市科委授牌的科技金融服务站,根据其服务的企业数量和贷款金额,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十三条 公共研发创新

鼓励企业建立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研发技术服务和仪器设施设备共享,对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并提供共享服务的,按市级部门资助金额的30%给予资助。

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中小微企业或团队使用科技创新券向服务机构购买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等专业服务,对获得市科技创新券专项补贴的,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

对在本区加快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科技进步奖励的企业(第一完成单位需注册并纳税在金山),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最高50万元。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 专利费用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奖励5000元;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奖励1000元。

申请国外专利,每项发明专利奖励不超过5个国家,奖励金额每个国家最高1万元。国外专利费用项目为企业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向国内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用。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的国外专利奖励总额最高10万元。

第十六条 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经评审公示通过的区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

对获得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0.5资助金额配套;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 专利试点、示范园区

对获得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按市级部门的资助金额由区财政安排给予1:1资助金额配套。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标准化建设

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标准化工作,对于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GB/T29490—2013)体系认证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对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纠纷中,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被侵权方,在其维权成功后,给予实际维权费用50%的补贴,最高5万元。

第六章 创新人才

第二十条 科技人才创业

支持创业团队创业,对在创业团队中起主导作用的优秀创业人才给予20-40万元资助。

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对在专业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科技成果领先,有良好产业化条件和市场前景的创业项目,给予50-150万元资助。

第二十一条 人才团队建设

对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人才团队,开展课题研究或成果转化,给予30-60万元的团队建设支持,用于科研创新和改善团队成员工作生活待遇。

第二十二条 人才薪酬扶持

对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聘任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从事某一专业领域核心技术研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中核心人员,按照个人贡献度给予50%-100%的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执行标准

本文件与区其他各项产业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则上同一家企业的区级评审类项目当年度只能获得本文件中一个项目立项支持,科技人才资金项目不在此限制范围。

在项目申报、评审等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人在过去三年里有各类严重失信及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当年度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

本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执行科技项目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追究前期科技投入经费。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时间

本文件自2020年5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4日。

原《金山区人民政府印发<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金府发〔2016〕6号)、《金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金山区关于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金府规发〔2019〕3号)予以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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