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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永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导读: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助推永嘉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项目名称序号政策内容执行方式执行时间是否纳入总量控制C类企业是否享受政策责任部门备注一、加快培育现代.....

温州市永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助推永嘉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政发〔202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项目

名称

序号

政策内容

执行方式

执行时间

是否纳入总量控制

C类企业是否享受政策

责任部门

备注

一、加快培育现代企业梯队


(一)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1

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省级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浙江省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可累计享受。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参加当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时,分别给予加5分、提一档、定档为A。对列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隐形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能源双控“白名单”,充分保障企业用电需求。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经信局


(二)加大对优秀规上企业资金补助。

2

对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超2000万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其增长超30%的,奖励5万元;对上年度工业总产值超1亿元、2亿元、5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其增长超15%并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分别奖励15万元、20万元、30万元。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经信局


(三)助推企业提档升级。

3

对当年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月度升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升规次年、第三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度保持增长的,每年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较上年度每增长5%再给予2万元的补助,不足5%的部分不纳入计算;奖励与当年产值增长政策不重复享受。当年新升规企业参加当年度评价时定为A档;第二年如保持规上企业的,参加升规第二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享受直升一档。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经信局


4

鼓励企业加强财务数据统计人员管理提升,对当年首次升规企业的统计报表负责人员予以5000元的劳务补贴。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经信局


(四)支持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

5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省级数字经济和创新类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经信局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经信局

(五)广泛培育科技型企业。

6

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2万元。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科技局


7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复审的奖励5万元。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科技局


8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科技局


9

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的,奖励100万元。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科技局


(六)支持企业军民融合发展。

10

承接部队军用技术转移并实现项目产业化的企业,按照转移军用技术合同金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数据核校

2023年1月起

县发改局


11

新获军工“三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证补助20万元。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12

首获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或省级军民融合科技协同创新示范平台称号的分别奖励 50万元、30万元、50万元。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二、大力支持企业加速上市

(七)企业股改奖励。

13

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完成股份变更的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均可)以上的规下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规上企业变更为股份公司分别给予5万元、15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八)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14

企业在省股交中心成长板、科创助力板挂牌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在省股交中心不同板块挂牌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奖励。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九)新三板挂牌奖励。

15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基础层、创新层成功挂牌的,分别奖励150万元、200万元;如企业由基础层升级至创新层的,按就高原则补足原基础层与创新层奖励金额之差享受。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十)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奖励。

16

实施分阶段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500万元;报会后奖励5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3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200万元。各阶段只享受一次奖励。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十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

17

实施分阶段奖励,奖励金额1200万元(含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200万元)。其中辅导验收后,奖励300万元;报会后奖励300万元;发审会通过(或予以注册)后,奖励200万元;IPO成功后,奖励200万元。对本政策期内,前三家北交所上市企业,每家另行奖励200万元。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十二)企业境外上市(包括红筹架构)奖励。

18

按上市地分类、分阶段奖励。上市地分类:一类为香港主板、纳斯达克(全球精选市场、全球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奖励1000万元;二类为香港创业板、纳斯达克(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奖励800万元。分阶段:在递表后,按其对应奖励总额的50%予以兑现;在境外上市成功后,兑现剩余奖励金额。境外(包括红筹架构)上市企业须以境内经营实体的有限公司作为主体申报。对于境外上市后申报A股上市成功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一次政策。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十三)上市公司对外实施并购重组奖励。

19

上市公司购买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成功实施。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十四)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

20

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且融资额50%以上投资永嘉的,由县财政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户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数据核校

2023年1月起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上市公司再融资奖励。

三、全面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十五)支持核心技术攻关研究。

21

对列入国家级科技项目、省“尖兵、领雁”重点研发计划、创新联合体攻关项目的,按照国家、省财政补助金额的30%给予奖励。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科技局


22

对企业被择优遴选列入市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立项的,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5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科技局


23

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50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科技局


(十六)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4

对研发投入及研发机构首次实现零突破,且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的纳统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科技局


25

对企业上年度申报统计部门的研发费用,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3.5%(含)-4.5%、4.5%(含)-5.5%、5.5%以上且比上年递增10%及以上的,分别按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以实际核减比例)的3%、5%、7%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数据核校

2022年1月起

县科技局


26

对企业研发的设备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除上级部门奖励外,县级财政资金分别再给予50万元、20万元。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经信局


(十七)支持创建公共创新平台

27

对获得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创新载体),给予10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科技局


28

对新列入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科技局


29

对新列入省级企业研究院、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科技局


30

对新列入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奖励5万元。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科技局


31

对引进高校院所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包括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的,给予每家每年不高于100万元的运营经费。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科技局


32

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发改局


33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省级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补助。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发改局


34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经信局


35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经信局


(十八)支持大孵化集群发展。

36

对国有众创空间入驻对象给予二年房租100%补助,每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过300元,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对国有孵化器入驻对象给予前二年房租100%补助,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300元,第三、四年按50%补助,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150元,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科技局


37

孵化器内每新增1家挂牌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运营单位20万元、5万元、1万元,每家运营单位每年奖励累计不超过50万元。新认定(或备案)为市级示范孵化基地,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5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科技局


38

新认定(或备案)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200 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认定(或备案)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科技局


39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获得市级考核评价优秀的,分别奖励运营单位15万元、10万元。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科技局


40

基金投资公司将相关基金投资于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内),且实际投资到款额不少于2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到款额的2%给予运营单位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科技局


41

企业利用存量用房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获得县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称号的,按实际入驻孵化面积应缴纳的临时“退二进三”土地收益金额度予以100%补助。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科技局


(十九)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发展。

42

对通过年度考核的省、市、县级协(商)会分别予以补助15万、10万、5万,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经信局


43

对已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且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综合服务平台运营单位给予每年30万元的运营补助;如省、市考核优秀的分别再奖励20万、15万元,优秀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经信局


(二十)促进技术成果产业化。

44

对完成并通过验收的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销售收入500(含)万元以上、200-500万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科技局


45

对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5%的比例给予成果产业化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审查遴选

2022年1月起

(二十一)促进知识产权产业化。

46

国家级和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经立项和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承担单位10万元、5万元补助。

审查遴选

2023年1月起

县市监局


47

对开展纯专利权或纯商标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不高于发放贷款时同期央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总额4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后续补助需重新质押备案,共计补助不超过2年。

数据核校

2023年1月起

48

企业或组织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49

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证明(集体)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50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四、推动企业生产模式优化升级

(二十二)加快推进数字经济发展。

51

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当年规模以下首次升为规模以上的或当年由县外规上企业迁入本县的,且实现制造业企业销售额或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增速每年保持15%以上的,给予企业连续五年奖励,前三年按照制造业企业销售额或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1.6%给予奖励,后两年按0.8%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数据核校

2023年1月起

县经信局


52

软件业企业年度销售额(或从事嵌入式软件研发和生产的工业企业年度软件业务销售额)新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与前款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奖励不重复享受。

数据核校

2022年1月起

53

对年度营收达500万元以上的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租赁办公场所为国有的,给予前三年租金100%补助、第四、五年按50%补助,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300元,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租赁民营办公场所的,给予前三年租金70%补助,每平方米每年不超过300元,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数据核校

2023年1月起

(二十三)支持泵阀(工业阀)产业大脑建设。

54

产业大脑正式运营后,对通过全省年度考核合格的产业大脑建设运营单位给予每年100万元的运营补助。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经信局


(二十四)支持数字化转型升级。

55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5万元;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创建名单的企业,奖励15万元。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经信局


56

企业购买云服务费用2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支出费用的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数据核校

2022年1月起

57

对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试点类(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企业(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58

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云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二十五)支持企业改造提升。

59

对推进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实际投资额100(含)-500万元的项目给予10%的补助,投资额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5%的补助;对小微企业园内生产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金额大于 50 万元的,按实际到位设备购置金额的 10%的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深入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实际投资额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20%的补助,单个技改项目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如同一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省、市试点示范等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制造方式转型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未来工厂等项目),补助比例分别再提高10、5、2个百分点。如获得上级补助比例小于本政策最高补助比例的,予以补足差额部分;上级补助比例大于本政策最高补助比例的,以上级补助为准。单个项目补助总额国家级不超过1000 万元、省级不超过 600 万元。

审查遴选

2022年1月起

县经信局


60

对开展数字化改造的企业,其软件、服务及相关支撑硬件(不含生产设备)的年度总投资额在2-50万元之间的,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50%的补助,每年每家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年度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其实际支付使用费35%的补助,每年每家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审查遴选

2023年1月起

县经信局


(二十六)加速实施质量标准战略。

61

企业或组织新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浙江制造”品牌认证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县市监局


62

企业或组织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政府诚信荣誉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国家部委局、省级厅认定的诚信荣誉按照省级、市级政府诚信荣誉分别给予奖励。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63

企业或组织牵头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其他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除外)的分别给予 100万元、50 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主导制定的标准评定为“浙江标准”,每项给予10万元的补助。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64

企业或组织新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获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市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为主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65

企业或组织新承担市级标准化试点或推广示范项目的奖励3万元。

资格定补

2022年1月起

(二十七)鼓励企业零地技改。

66

对企业利用地下空间建造地下停车库的,新建项目和“零土地”技改项目由政府分别按200元/平方米和4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审查遴选

2022年1月起

县经信局


(二十八)支持企业开展绿色生产。

67

优化产线节能改造项目支持。节能改造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节能改造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或单位增加值能耗下降3%以上;②节能改造后全员劳动生产率提高15%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一年内生产性设备与信息化投入50万元至100万元的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200万元以上的改造项目,按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展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审查遴选

2022年1月起

县经信局


68

对首次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1万元,最高限额15万元。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市监局


五、加大工业发展要素保障

(二十九)加大战略性新兴项目支持力度。

69

新认定的规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连续两年在库、且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企业工业总产值比在9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退库再入库企业不享受;战略性新兴产业年产值超过3000万元且增速达到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资格定补

2023年1月起

县发改局


(三十)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企业贷款。

70

设立“泵阀共富贷”担保费补助基金及风险补偿金,对评级结果为A、B、C等级泵阀企业分别实施实际保费30%、20%、10%的县级财政补助,每年补助资金总额为100万元,单户企业每年可享受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单年全部企业申请担保费补助资金合计超出100万元的,按各企业应得补助金占补助资金总额的比例分配;对银行机构因向C、D、E等级泵阀企业发放“泵阀共富贷”发生贷款风险而造成贷款资金损失的,分别按不超过其实际贷款损失金额10%、20%、30%给予风险补偿,每年总共不超过500万元,单年全部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额合计超出500万元的,按各机构实际损失金额占全部申请机构损失金额的比例分配。(融担及银行仅限县域内机构)

审查遴选

2023年1月起

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


(三十一)减轻企业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负担。

71

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供地项目(含在建项目,已有协议约定的项目按协议约定执行),根据项目履约情况实行分类激励。竣工投产时间达到底线、基线、中线、高线要求的,分别按每平方新增建筑面积已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金额的16%、36%、48%、56%予以奖励。其中:制造业供地项目以“双合同”约定竣工时间为底线,较竣工约定时间提前3(含)-6个月为基线,较竣工约定时间提前6(含)-9个月为中线,较竣工约定时间提前9个月以上为高线;超过约定竣工时间则不予激励。

数据核校

2022年1月起

县资规局


永嘉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  则

1.本政策所指企业原则上为申报时依法登记在册、依法纳税的永嘉县企业或合伙企业,行政单位原则上不作为奖补对象,本政策正文另有规定除外。“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企业、D类企业,除本文另有规定外,均不享受本规定全部条款。“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名单、严重失信名单以审批通过时兑现系统提供的最新名单为准。

2.关于资金申报拨付和兑现时间。本政策提出的奖励或补助资金如正文中无明确表述,均指县财政资金。各奖补项目组织申报时间以具体申报通知或指南为准,原则上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限时办理。资格定补类项目原则上可随时受理,即申请即兑付。按年度投入或产出基数奖补的数据核校类项目可安排在次年组织申报,鼓励实行分期或按比例预拨奖补。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县级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按最高额予以奖励;如上级政策奖励金额高于县级政策,县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文所涉及的“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贷款贴息”指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贴息。“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省级”指浙江省级。“以上”均包含本数。

5.有关特殊情况说明。对政策兑现需要企业提供发票认定金额的,均指不含税发票金额。政策兑现严格执行贡献兜底原则,除正文另有规定外,注册时间三年以上的企业(平台运营单位除外)同一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以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上限,其超出部分不再给予政策兑现。

6.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各项政策措施的实施时间按照文件正文的执行时间起算;本政策由永嘉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商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等部门承担。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随之作相应调整。其他我县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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