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重大决策部署,深化浙江省8+4经济政策体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修正文本)》《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正文本)》《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科技创新助力经济稳进提质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浙科发〔2022〕19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奋进“三高三新”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24〕7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创新制胜高水平建设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台科〔2023〕10 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天台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到2027年底,力争全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增速不低于GDP增速,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稳步增长,高新技术企业总量达140家。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一)实施研发投入补助。对企业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产生的R&D经费支出部分(即:企业当年度研究开发费扣除委外、折旧与摊销费用,增加当年度经统一折算后的研究开发固定资产部分费用),按照其申报年度研发费用投入总量或增量进行分类分档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二)推广新用创新券。对企业采用政府无偿发放的“创新券”,购买科技服务机构的检验检测、技术查新等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活动的经费支出,按照实际支付金额50%发放“创新券”。单个企业申请使用“创新券”的额度按每年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5万元、其他企业3万元的总额控制。创新券资金的兑现,采取先由企业支付,再集中申请兑现。创新券政策的落实,不影响科技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补助的享受。
二、加快科创主体培育
(三)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最高给予40万元奖励(当年度给予20万元奖励,并在隔年后根据亩均评价结果按照A、B、C三档分别再次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首次通过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四)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增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市级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认定且上一年度研发费占营业收入超过5%的依托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该项奖励在三年内申报有效。
(五)推动科创飞地发展。对科创飞地入驻的高端人才初创型企业、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机构、研发总部或共建的高能级产业科研平台等对象,提供最高100%的物理空间租金补助,其中产业孵化类入驻对象,孵化毕业的提供历年房租的 50%补助,入驻期间落地产业化项目(投产)的提供历年房租的100%补助;招商引智类入驻对象,入驻期间落地产业化项目(投产)的提供历年房租 100%补助;企业研发类入驻对象,提供房租50%补助,同时每年对企业研发类优秀入驻对象,提供每家2万元奖励。由运营机构引进并落地的项目,落地后三年内完成小升规、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达亿元企业,每家分别给予运营机构 2 万元、1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推动科技攻关和技术交易
(六)鼓励研发攻关活动。每年预算安排不超过5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活动,在已完成研发的科技攻关项目中,竞争性选择不超过10个项目分别给予承担企业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七)开展产学研技术成果交易。鼓励企业与高校(军工院所)、科研院所(含科技系统批准转制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活动,且完成技术合同交易平台和“揭榜挂帅”平台登记、合同实际支付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5%给予补助,其中与校地共建的实体研究院开展合作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的25%给予补助,每项最高补助1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同一个项目只补助一次。
(八)搭建校地合作平台。对入驻校地合作服务中心的高校院所(专家),每年按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每个高校院所(专家)最高15万元补助。
四、推广农业科技助力乡村共富
(九)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聚焦农业新品种选育及示范推广、绿色生态种养殖、农产品加工及保鲜物流、农业生物智造、智能农机装备及新一代工厂化农业等领域实施一批科技示范项目,采取事后补助形式,每年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补助。根据县域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农业科技重点攻关项目,在项目完成并验收后给予承担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
(十)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按规定落实好县级科技特派员每年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经费和山区乡镇400元/月、其他地区300元/月的生活交通补贴政策。落实省科技厅做好推动山区海岛县主导产业发展的科技特派员统筹、配置和选派等相关工作经费。
五、创新突破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十一)实施创新突破专项奖励。每年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对在科技创新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推动新质生产力形成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个人)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主要内容包含:新增创新联合体,新增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企业研究院),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科技领军或科技小巨人企业,新获取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前三完成单位),申报科技系统国家人才项目或新入选科技系统省级及以上人才培育项目,新认定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省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研究生联合培养等在科技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六、附则
县财政每年安排2800万元的科技专项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政策兑现,若政策兑现资金超过当年科技扶持资金安排总量的,按一定比例调整兑现。
事项未加以说明的,均指当年发生。
意见中未特别指明的,同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按扶持金额最高项执行。同一事项已由上级进行扶持,上级扶持额度大于本县的,不再重复补助;上级扶持额度小于本县的,按本县标准补足差额;其中,列入国家、省、市、县研发攻关支持的项目可继续享受研发资金补助政策;其他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当年存在犯罪行为或发生以下事故(事件)的,不能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1.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由于生产经销产品质量原因造成重大影响的;3.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4.发生影响重大的劳资纠纷事件的;5.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6.因主观故意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7.上年度工业企业亩均评价为D档的。
本意见自印发起试行,有效期3年,2024年度截至本意见施行前未组织申报的事项按本意见执行。《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科技赋能天台跨越式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2〕33号)同时废止。其他已发布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天台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