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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三门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

       导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提出的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和市委提出的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要求,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科技型、生态型、湾区型长三角卫星城市,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一、加快企业创新主体培育(一)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根据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A类企业(或县纳税百强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

台州市三门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提出的创新强省首位战略和市委提出的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要求,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建设科技型、生态型、湾区型长三角卫星城市,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企业创新主体培育

(一)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根据上一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A类企业(或县纳税百强企业)、B类企业、C类企业分别给予12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县外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按首次认定奖励。

(二)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三)对通过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

二、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一)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政府以及省科技厅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三)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4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鼓励高新项目技术攻关

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攻关,每年立项不超过10个。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经第三方审计,按项目实际投入的25%予以补助,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四、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规范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行为,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按照申报税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标准,在扣除有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合作补助部分的研发费用后,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鉴证)的研发费用,对销售收入5000万元及以下、5000万元至2亿元(含)、2亿元以上,连续两年研发费用支出占销售收入比重分别达到5%以上、4%以上、3%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比上一年度正增长,分别对研发费用超出销售收入5%、4%、3%的部分,按照15%的比例予以奖励,每家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奖励经费用于企业研发人员和财务人员薪酬激励的比例不低于20%。(当年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不享受本条政策)

五、推进开放合作协同创新

(一)积极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我县设立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独立创新机构、重点实验室,可给予最高500万元启动资助,3年后根据产业发展前景,再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具体项目一事一议。

(二)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的,按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0%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科技研发成果取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给予每项2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项)。

(二)当年认定为国内、省内、市级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第二至第五完成单位分别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金额的1/2、1/3、1/4、1/5给予奖励,其他完成单位不予奖励。

七、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专利示范企业等各类科技型企业从科技银行获得的新增贷款,按企业在全县范围内所有科技银行支付利息增量总额(较上一年)的25%进行贴息,单个企业的年贴息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八、加快推广科技创新券

创新券是为强化本县创新能力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由县政府向企业或个人发放。单位或个人在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上领取创新券,用于向各级创新载体和各类科技中介机构购买服务,最高领取20万元。创新券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开展检验检测(分析测试、设备租赁、检验等)、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文献查新、技术合同履行后的维护服务、安装调试等),按照实际支付金额的50%发放。

(二)委托事务所开展研发费审计(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根据审计结果,研发投入在50万元至200万元(含)的、200万元-500万元(含)的、500万元以上的,分别补贴2000元、5000元和1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只能补贴一次。

(三)通过知识产权中介机构申请发明专利,获实质性审查通知书后(需提供实质性审查缴费凭证),每个奖励5000元。

(四)非关联企业委托符合规划的公共密炼中心开展橡胶密炼的,按50元/吨补贴技术加工服务费用。

九、引导发展科技服务产业

(一)鼓励从事知识产权、高企培育、标准制定、智能化改造等各类科技服务的中介机构入驻三门湾科创广场,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优秀、良好的中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当年房租100%、50%减免。

(二)鼓励科技中介为我县企业开展研发投入归集服务,其服务的单家企业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较上一年)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增量的2%给予奖励(数据以统计部门备案为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除外),服务单家企业获得的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十、加强创业创新平台建设

(一)众创空间(星创天地)通过市级认定后,按1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每年按120元/㎡给予建设运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6万元,连续补助三年(第二年开始需通过绩效考评后实施)。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再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入驻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企业,在孵期间年度销售额达到规模以上企业产值标准,按每家10万元奖励给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企业在孵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众创空间10万元、1万元奖励。对新注册的入驻企业,在孵期间(不得超过3年)对地方综合贡献全额奖励给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三)孵化器通过市级认定后,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开办补助。每年按60元/㎡给予建设运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20万元,连续补助三年(第二年开始需通过绩效考评后实施)。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一次性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入驻市级及以上孵化器的企业,在孵期间达到规上企业标准的,按每家10万元奖励给孵化器;企业在孵期间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孵化器10万元、1万元奖励。孵化器每成功培育一家在新三板(科创板)挂牌、在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新注册的入孵企业,在孵期间(不得超过3年)对地方综合贡献全额奖励给孵化器;入孵企业毕业后3年内对地方综合贡献的30%奖励给孵化器。

附则:

1.本政策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可参照本政策执行。原《关于印发三门县科技新政十条的通知》(三政发〔2017〕68号)第一至七条、第十条以及《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业创 新的实施意见》(三政办发〔2017〕87号)同时废止。原有相关科技政策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2.企业对本政策取得的奖补资金,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用于研发。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补资金总额不得大于当年企业研发投入(以统计部门备案数据为准)。

3.全面推行企业研发项目备案管理系统,未使用该系统的企业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4.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A、B类企业,全额享受补助政策;C类企业享受补助按50%奖励;D类企业不得享受奖励政策。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暂不列入评价范围的企业,其奖励标准参照B类企业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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