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和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促进新型工业化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推动生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高水平转化,围绕产业兴县核心战略,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工业固本强基
1.支持工业企业扩能。对当年产值首次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10万的奖励(进档减差)。
2.鼓励企业上规提质。对首次上规企业、首次入限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给予激励,其中月度入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年度入规给予15万一次性奖励;对转型工业后即可达到上规标准的企业,入规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入限后连续三年在库企业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上工业企业年产值增加2000万元以上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大企业(大集团)业务部门、分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转为独立法人企业并首次上规纳统的工业企业,再额外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开展优质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从县外新引进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同等级一次性奖励政策。
4.支持小微企业园发展。对首次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五星级小微企业园、四星级小微企业园、三星级小微企业园的,分别给予市场运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进档减差)。对生态制造类小微企业园招引培育雏鹰企业、入限数字经济核心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给予运营主体每家5万元奖励;招引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县外招引入驻的制造业企业二年内年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运营主体每家10万元奖励。
二、推进工业扩容提质
5.支持企业设备升级。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给予分类分档支持。其中:设备投资额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智能物联、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能源、水饮料项目给予12%的补助,其他项目给予6%的补助;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智能物联、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能源、水饮料项目给予15%、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其他项目给予10%、不超过2000万元的补助。
6.加大项目引进力度。对设备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给予分类分档支持。其中,智能物联、高端装备、生物医药、新材料、绿色能源、水饮料项目给予15%、不超过1亿元的补助,其他项目给予10%、不超过5000万元的补助。
7.鼓励企业机器换人。对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按进口、国产机器人每台分别给予购置额10%和20%的补助(本条款与第5、6条款不重复享受)。
8.支持企业厂房租赁。对符合我县产业准入、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要求的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厂房,自租赁合同签订起三年内可享受租金补助,补助金额以不超过当年实际租金总额为限。
三、推动企业数智提升
9.促进企业数字转型。对经备案认定并验收通过的制造业数字化改造攻关项目给予实际投入30%、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进档减差);对经认定市级“未来工厂”体系中的链主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奖励(进档减差)。
10.支持企业智能提升。对经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经认定的省级5G全连接工厂,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壮大数字服务产业。对列入省、市经信部门公布的数字工程服务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评定为市级优质数字工程服务商的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入选省级“领军型”和省级“成长型”数商,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一次性奖励。发放“算力券”支持算力产业发展,单个主体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四、释放企业创新活力
12.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平台(企业)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支持企业产品研发。对新通过省级鉴定验收的工业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评定的省级优秀工业新产品,每个产品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浙江制造精品”的,每个产品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支持企业首发经济。对新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际、国内、省内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内、省内首版次软件产品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台(套)产品应用企业给予购置额10%、不超过300万的奖励。
15.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水平衡测试、电平衡测试的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的补助。对新评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市级节水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进档减差)。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低碳)工厂,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元的奖励(进档减差)。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零碳工厂企业、水效“领跑者”企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企业及机构加大研发投入
16.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规模以下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达2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费用的8%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7.扩大企业研发活动覆盖面。对规模以上企业,首次开展研发活动且年度研发费用达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18.支持规上企业研发升级。对规模以上企业,年度研发费用达50万元以上且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按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度研发费用达100万元以上的(前一年度研发费用降幅不超过20%),在上述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增量部分不同比例的补助:增量在500万元以内的部分,按5%予以补助,500万元-1000万元的部分,按8%予以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9.加强科技企业招引。对新设立(新引进)企业当年或次年纳入统计库且年度研发费用在5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研发费用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0.支持机构研发创新。对纳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名录的科研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上级科技部门核定后的年度研发费用为基数,对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研发费用的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较上年增量部分,再按2.5%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21.鼓励加快科技进步。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其中,对第一完成单位给予全额补助,第二完成单位给予减半补助,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相应等级的补助总金额。
22.支持重大创新突破。对科技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补助。
23.支持科技创新项目。对列入省、市重大科技创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4.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对认定为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省、市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进档的差额奖励。
七、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25.强化科技企业培育。鼓励符合产业导向、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快“两化”进程,按照创新能力、成长性、知识产权情况等综合评价确定一、二、三类,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26.强化创新主体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属于规模以上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纳入高新技术产业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库内的企业年增加值现价增长10%(含)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年增加值现价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县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县(含飞地)的,给予15万元奖励,其中属于规模以上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新雏鹰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
27.强化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进档的差额奖励。连续两年绩效考核为优秀、良好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运营补助。
八、支持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28.支持开展技术交易活动。鼓励企业应用技术交易平台输出和吸纳技术成果,对企业年度实际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需经认定登记),每新增500万元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只可作为技术合同的一方申报)。
29.鼓励开展多方合作。对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公司开展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费用的2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0.加大创新券推广力度。对全年使用科技创新券8000元以下的,给予全额补助,超过8000元的部分,给予50%补助(以技术合同金额和实际支付核实为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不超过7万元。
31.支持高能级创新联合体。支持科技企业牵头组建符合“4+1”产业导向的创新联合体,对通过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的依托建设单位,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九、营造科技创新优良生态
32.支持科技特派员赋能企业。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特派员与企业建立利益共同体,支持科技特派员以入驻乡镇企业为实施主体申报省、市科技项目和特别生态功能区科技专项。加大对科技特派员的正向激励,每两年评选不超过15名优秀科技特派员,并给予每人5000元—3万元奖励。
33.深化科技金融融合。对通过科技风险池基金贷款的企业,按年度最高500万元贷款限额,给予实际贷款1%担保费和LPR利率20%贴息补助。探索建立与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的多方联动机制,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发挥金融杠杆作用,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34.加强科技中介培育。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35.营造创新发展氛围。浓厚科技创新氛围,鼓励全社会参与科技创新工作,每年评选不超过5家科技贡献突出企业、不超过10个科技创新发展典型团队(个人),并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10万元、每个团队(个人)3万元—5万元奖励。
十、其他规定
(一)第5、6条款中的工业投资项目所属类别,由经科、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认定;对列入产业发展目录中明确要求禁止类项目不给予补助。
(二)计划总投资达亿元以上重大制造业项目可申请事中补助,具体操作细则另行研究制定。
(三)上述1至15条款的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县本级财政与各平台财政分级承担,补助资金来源于上级补助的除外。相关牵头职能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平台,及时、有效拨付补助资金。上述16至35条款的奖补资金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工作,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安排。研发补助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依据,经审计后予以核定。
(四)本意见涉及但未细化的财政补助事项,由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五)补助对象为在本县范围内合法经营,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应守法、合规、诚信经营,信用良好,且当年未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失信被执行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工业企业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对象。且补助对象为同一实施主体,同一项目同一环节在各级财政补助中选择一项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行为,须追回已拨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企业要规范管理,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本政策自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至。具体操作细则由各牵头职能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