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文件精神,为做好省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省的奖励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事项
省科技厅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助资金资助计划。
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申请受理、初审、向省科技厅申请拨付资金。
(一)奖补依据
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励标准按《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第(八)条:对整体迁入我省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经费补助30万元。迁入奖励资金只能申请一次。
(二)申请条件
1.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各项手续,获得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在申请奖励资金时仍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
2.企业迁入后在云南省实质运营一年。
3.申请单位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失信、未涉黑。
4.企业应在迁入注册后2年内申请此项奖励资金,逾期不再受理。
(三)申请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迁入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报企业从落户至申请前一年总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纳税申报表(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需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附上《中介机构承诺书》,原件至少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5.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流程
(一)材料报送
申请材料提交至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各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开展实地核查出具《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核查情况表》(见附件1),结合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对申请企业材料进行审核后,在《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补助申请表》(见附件2)填写意见,会同所在地财政部门联合盖章,正式行文向省认定办复核。
(二)公示公告
省科技厅对拟支持企业的资金,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联系方式
负责处室:省科技厅高新处,电话:0871-63160665。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核查情况表
2.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补助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