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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导读: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科技创新内生动力,进一步推进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昌都高新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

昌都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西藏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科技创新内生动力,进一步推进昌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昌都高新区)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西藏自治区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昌都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昌都高新区认可、工商注册、财税关系在昌都高新区的企业。国家、自治区及昌都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企业在享受本细则的同时,如符合《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藏政发〔2021〕9号)及《西藏昌都经济开发区招商产业发展投资促进优惠政策(试行)》政策规定,可同时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和国家、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制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具体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自治区或昌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做出重大贡献的重大产业和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根据实际贡献可拓展奖励范围和提高奖励额度。

第二章  创新奖励政策

第四条  昌都高新区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发展。设立“昌都高新区创新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奖励资金的管理及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产业发展处。具体包括对本细则所述相关奖励资金的审核、认定,并函征相关部门意见后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财政所依据会议纪要决定事项执行。

第五条  支持企业改造升级

(一)鼓励实体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已投产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进行申报,经领导小组聘请第三方审核认定,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可同时享受上级技改专项资金)。技改工程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同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表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鼓励实体企业智能装备投入。已投产企业实施运用机器人(手)、自动化控制设备或流水线自动化等进行智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进行申报,经领导小组聘请第三方审核认定,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的8%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可同时享受上级智改专项资金)。智改项目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同时获得国家和自治区表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鼓励实体企业发展“互联网+”制造。鼓励发展以“机联网”和“厂联网”为重点的“互联网+”制造技术改造。“机联网”和“厂联网”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进行申报,经领导小组聘请第三方审核认定,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可同时享受上级专项资金)。

第六条  支持企业开放创新、争先创牌

(一)鼓励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迁入昌都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且财税关系在园区,并经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异地搬迁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科技创新,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科技工作站以及相应级别的院、站、室、中心等,分别给予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取得国际权威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另给予每个实验室30万元奖励。

(三)鼓励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专利的,给予8万元奖励;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专利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0.5万元奖励;产品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种技术标准制定。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别给予300万、200万、100万奖励。

第七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二)园区内注册的生产制造型企业,在中国境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额度达到1000万以上、年缴纳额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并购升级。入区企业通过并购升级一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或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万元,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企业申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申报成功且入库昌都市统计局企业名录,给予5万元奖励。

(五)经自治区认定引进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在自治区奖励资金基础上,另给予20%奖励。

(六)坚持招商引资与招才引智并重,鼓励在昌都高新区创业兴业,享受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相关政策。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企业若发生爱国立场不坚定、维稳问题、重大诚信缺失、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拖欠等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制,一经查实,该企业将不列入奖励范畴。

第九条  如遇上级政策做出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细则不能履行时,昌都高新区将对本细则出台补充细则或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条  未取得昌都高新区备案的项目或未经昌都高新区许可自行注册的企业,不执行本细则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昌都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3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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