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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矿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阳泉市矿区科技创新专项奖励办法

       导读:阳泉市矿区科技创新专项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大力营造要素齐全、功能完善、协同创新、专业高效的创新生态环境,努力为矿区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创新要素支撑,根据《关于加快构建山西省创新生态的指导意见》(晋办发〔2020〕15号)、《关于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推进阳泉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办字〔2020〕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区创新生态构建的实施方案》(阳矿办发〔20.....

阳泉市矿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阳泉市矿区科技创新专项奖励办法

阳泉市矿区科技创新专项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大力营造要素齐全、功能完善、协同创新、专业高效的创新生态环境,努力为矿区高质量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创新要素支撑,根据《关于加快构建山西省创新生态的指导意见》(晋办发〔2020〕15号)、《关于打造一流创新生态推进阳泉高质量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阳办字〔2020〕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区创新生态构建的实施方案》(阳矿办发〔2020〕2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配套奖励办法。

第一条 全力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由市级升为省级、省级升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对整建制迁入矿区并积极参与本地科技创新活动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对在矿区新设立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按照研发设备投入的2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对从事新能源、新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技术研发的,经认定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已在矿区注册并纳税的企业研发机构,以研发设备投入逐年递增为标准择优奖励,奖励金额按增长额(下限20万元)的15%计算,单次最高奖励50万元。

对由企业牵头,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制造、大数据、医疗健康等14个省重点领域建设并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流动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建站奖励。

第二条 有效推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运营单位10万元奖励。对众创空间内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近两年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以上奖项的,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中试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三条 大力培育发展高新科技企业。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复审和三审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获得奖励的科技型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得外迁。

第四条 全面推进科技成果产出转化。对获得山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国家级奖项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企事业单位每产出1项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企事业单位每引进转化1项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企事业单位1年内引进转化3项及以上科技成果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对引进国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区域内应用转化和产业化的,经认定审核,择优终选产业化效益好的项目,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30万元。对促成技术交易并在我区转化应用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合同金额的1%予以奖励,单笔奖励最高10万元。

第五条 积极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发展。对引进应用高新技术建立的智慧农业、观光农业、创意农业等新业态试点,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或科技扶贫产业示范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六条 持续加大科普基地建设力度。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以科普基地为平台,不断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普基地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逐步在全社会形成崇尚科学、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 加大创新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对在我区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机构新引进的院士、长江学者、“杰青”等高端人才、全日制博士、“双一流”高校毕业生当年应税收入20万元以上的,按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8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3年。

对引进的国内外具有先进水平、对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科研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落地条件,并支持申报省、市级高层次人才团队。对新认定的省、市科技创新团队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券使用。鼓励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申领使用创新券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对上年度使用创新券达到5万元以上(含)的企业,给予每家5000元奖励。

以上政策对同一企业、同一领域、同一细项项目,已获其它配套支持的,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对同一企业研发机构获得两个以上称号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矿区科学技术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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