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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阳市安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岳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导读:支持企业直接投资对在我县备案且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天然气、食品、医药、制鞋、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等工业项目,实际固定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支持企业扩能增产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比例达50%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设备投资额3%给予专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

资阳市安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安岳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支持企业直接投资

对在我县备案且符合园区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天然气、食品、医药、制鞋、纺织、服装、装备制造等工业项目,实际固定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支持企业扩能增产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且设备投资比例达50%以上的工业技改项目,按项目竣工验收核定的设备投资额3%给予专项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拓市场抢订单,支持工业企业开展商务洽谈、参加展会等市场拓展活动,对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到20%以上的,奖励3万元。

支持企业稳定成长

推动企业升规入库,对升规入库的工业企业,除享受上级奖补政策外,给予县级补助10万元/户。支持企业挂牌上市,对在资本市场主板挂牌申报受理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40万元,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在资本市场新三板挂牌申报受理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0万元,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补贴60万元。

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支持企业节能减排,对能耗、环保等指标未达相关规定的工业企业,配合相关部门退出的按企业前期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资金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绿色发展,能耗、环保等指标未达相关规定的工业企业成功转型升级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资金5%,给予最高不超过40万元补助。

加强企业融资支持

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400万元,用于“园保贷”等各类工业风险补偿金资金池,重点支持信用良好、税收贡献较大、就业带动较高的工业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供应链贷、订单贷、信用贷等。

奖励地方经济贡献

对工业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环节产生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首次突破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鼓励开展科技攻关,对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对经核定的上年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3%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3%、最高60 万元资金支持;技术输出方为我县企事业单位的,在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后,一次性给予年交易总额5‰、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新申请与本企业发展方向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给予支持,对成功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分别奖励0.2万元/个、0.5万元/个。

支持建设创新平台

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级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科普基地等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鼓励提升创新能力

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入选国家创新创业大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入选四川赛区决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入围参赛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元。对新获得国、省、市级科学技术奖的,按照市级补助的50%给予支持。对“资阳领军人才计划”中创新创业团队项目,按照市级补助的20%给予支持。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按照市级补助的50%给予支持。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鼓励企业自主申报,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0.5万元,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直接评定为县级质量奖;对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的,分别给予5万元、0.2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落户安岳,对在有效期内整体迁建落户,并重新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在正常生产经营环节产生并缴纳的税收,地方留存部分给予补助,第一年补助100%,第二年和第三年补助50%,累计补助不超过50万元。

附 则

企业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期间不执行该政策措施。

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较大群体性事件,以及列入各级失信黑名单且未修复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措施。

国省市县有其他支持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除另有规定外,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县经济科技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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