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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蓬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蓬溪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导读:蓬溪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蓬溪转型发展,依照《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为蓬溪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团体组织及个人。第三条 创新奖励项目类别、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一)对研究课题通过国、省科技成果评价(或鉴定)并获管理机关登记的.....

遂宁市蓬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蓬溪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蓬溪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蓬溪转型发展,依照《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为蓬溪县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团体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 创新奖励项目类别、奖励条件及奖励标准

(一)对研究课题通过国、省科技成果评价(或鉴定)并获管理机关登记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如同时通过多级评价(或鉴定),则只按最高级别奖励。

(二)对新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荣获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

(三)对每一次荣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新荣获国家高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新荣获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认定的,奖励5万元;对新荣获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的,奖励3万元。

(四)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五)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六)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认定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七)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普基地认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八)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支持并带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新荣获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产品认定支持且市场畅销的,分别奖10万元、5万元;对新荣获动植物新品种认定的奖励10万元。

(九)对新荣获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荣获四川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申请发明专利的,在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补助0.4万元/件,获得专利证书后再奖励0.6万元/件;对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在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补助0.1万元/件,获得专利证书后再奖励0.2万元/件;对走出国门申请国外专利,在获得专利证书后每件奖励2万元。

申请专利奖补的,专利申请前须先向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不得享受专利奖补政策。

本款中个人申请专利的,申请专利的补助金额和授权专利的奖励金额应当限额。其中此《办法》实施的第一年每人获申请专利的补助金额不得超过1.5万元,获授权专利的奖励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以后年度的限额如需调整的,可由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上年度专利申请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十)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考核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1.5亿元以上且成功纳入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的企业,每户每考核年度奖励1万元。

第四条 申报和受理要求

(一)本奖励实行一年奖励一次。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奖补,由拟受奖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或个人等科技创新权利人(以下简称科技创新权利人)提出申请。

(二)科技创新权利人需填报科技创新项目奖补申报表。

(三)科技创新权利人申报奖补时需出示科技创新项目认定依据原件(证书、文件等),并提供复印件。科技创新权利人不能提供权威依据的由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确认。

(四)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每年11-12月集中受理奖补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2月15日。截止日后获得的创新项目顺延至次年申请奖补。

第五条 审核审批程序

(一)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共同负责科技创新奖补项目的审核,对符合奖补条件的项目予以登记确认。

(二)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和县财政局根据科技创新项目登记确认情况,提出拟奖项目名单和拟奖金额,按程序上报县政府批准后授奖。

第六条 资金来源

由县财政设立科技创新奖励专项资金,每年预算50万元。当年结余的奖励资金上缴县财政,当年缺口资金在下个年度预算时安排。

第七条 科技创新权利人提出拟奖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追回全部奖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内申请奖励的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有效期内未涉及的科技创新奖励项目,按国、省、市、县出台的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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