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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实施细则

       导读: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全市科技创新,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的通知》(攀办发〔2020〕19 号)(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六条》)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一、支持对象及范围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团队或个人,2020 年 4 月28 日之后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支持。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为信用联合惩戒对象的.....

攀枝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实施细则

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全市科技创新,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科技创新政策六条>的通知》(攀办发〔2020〕19 号)(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六条》)要求,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对象及范围

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团队或个人,2020 年 4 月28 日之后符合相关条件的予以支持。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被列为信用联合惩戒对象的,不享受本政策。《科技创新六条》具体条款中,对支持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二、申报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原则上,每年第四季度,受理部门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二)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团队、个人按照相关通知要求提出申报,逾期不予受理。所有类别均需填写《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 1)。

(三)申报受理和材料审核。

(四)拟支持项目公示。受理部门在公开媒体上进行为期 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资金拨付。项目公示无异议,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进行财务处理。

《中共攀枝花市委办公室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条>的通知》(攀委办发〔2017〕26 号)(以下简称《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条》)、《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攀科发〔2020〕78 号)(以下简称《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攀枝花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攀科知〔2016〕84 号(以下简称《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攀府发〔2017〕39 号)(以下简称《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攀枝花市知识产权局 攀枝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攀知产发〔2020〕1 号)(以下简称《攀枝花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按其规定的方式申报。如上述文件有更新,按更新后文件执行。

三、申报要求和受理部门

(一)支持方向:对企事业单位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实际到位经费的 5%给予最高 100万元地方配套。

1.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且在立项批文及合同中有明确项目编号。

2.申报材料。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配套资金申请表》(附件 2);

(2)企事业单位提供其承担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立项文件复印件(验原件),项目任务书或项目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国家资金到位证明(拨款文件、资金到款凭证复印件)。

3.受理部门。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政策法规科 3332688)

(二)支持方向:对牵头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人才及团队,按立项经费 5%给予最高 50 万元地方配套。按《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条》相关规定实施。

(三)支持方向:鼓励开展重点产业、新兴产业领域技术研发。

对企业年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2%给予奖补。对我市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年研发投入在100 万元以上的,按研发投入的 3%奖补。

1.申报条件。

2020 年 4 月 28 日以后年研发投入达到 100 万元以上,或符合攀枝花市战略性新兴产品培育发展规划涵盖的重点领域的重点产品、关键技术的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比上年降低 40%以上的,不享受研发奖补)

2.申报材料。

(1)《攀枝花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附件 3);

(2)企业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上年度、核算年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请表(A 类)》主表及《研发投入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加盖企业公章。

3.受理部门。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政策法规科 3332688)

(四)支持方向:加大攀西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科技攻关力度。

实施“钒钛产业领军人才集聚攻关计划”,对海内外钒钛顶尖人才(团队)来攀进行钒钛攻关或成果转化,根据其科技含量、市场需求程度、成果转化产能及效益等因素,给予最高6000 万元综合资助;对本土钒钛重点实验室、研究院、检测中心及钒钛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攻关、产学研检合作等给予最高 2000 万元综合资助。将攀西国家战略资源创新开发试验区人才引进培养列为全市人才工作“一号工程”,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优先支持保障。

按《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条》相关规定实施。

(五)支持方向: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

对每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攀枝花,2020 年 4 月 28 日之后通过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按照要求参加火炬统计。

2.申报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支持项目申请表》(附件 4);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其他相关材料:“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4)本年度火炬统计证明材料。

3.受理部门。市科技局(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3320061)

(六)支持方向:瞪羚企业培育行动。

对新备案的瞪羚企业,给予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有效高新技术企业,且 2020 年 4 月 28 日之后备案为瞪羚企业的企业;

(2)按照要求参加火炬统计。

2.申报材料。

(1)《新备案瞪羚企业资助申请表》(附件 5);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科技厅瞪羚企业备案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

(3)本年度火炬统计证明材料。

3.受理部门。市科技局(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3320061)

(七)支持方向:企业知识产权贯标行动。对新通过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1)攀枝花市域内依法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的企业。

(2)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认证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认证证书。

2.申报材料。

(1)《攀枝花市知识产权贯标、制(修)订标准、获奖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 14);

(2)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科 3324642)

(八)支持方向:鼓励开展科技成果评价。

评价费用纳入科技创新券补贴。

按《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九)支持方向:市级优秀科技成果评选表彰。定期对评价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评选。优秀科技成果向全社会发布,并对市优秀科技成果进行表彰。

1.申报要求。

攀枝花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其科技成果项目在省、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或科技管理职能部门批准的单位)开展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

2.评选流程。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为一届。

(1)发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2)遴选技术专家和部门管理人员,组成评选专家组,按照成果转化经济效益、技术含量、知识产权等指标进行评选分,提出拟表彰项目意见。

(3)评选结果通过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后,印发优秀科技成果表彰文件,并将优秀科技成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开发布。

3.申报材料。

(1)《优秀科技成果申请表》(附件 6)。

(2)项目科技成果完成省、市级评价登记材料。

(3)其他证明材料(包括:项目科技成果获得专利证书,查新报告,产品或技术成果收益佐证材料,国家、省、市级科

技计划项目验收材料等)。

4.受理部门:市科技局(市科技基础条件平台服务中心

3320618)

(十)支持方向: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给予补助。

鼓励本市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个人)科技成果,对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的输出方、吸纳方和中介方予以补贴,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2%和1%给予奖补,每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 5 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补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按照《攀枝花市技术交易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实施。

(十一)支持方向: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市场竞争

优势的重大创新产品,择优给予最高 500 万元资助。

1.申报条件。重大创新产品是指属于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支持鼓励发展范围,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已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并进入市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显著的产品。申报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产品的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效。

(2)产品年销售收入不低于 1000 万元。

(3)申报企业为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2.资助标准。重大创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0000万元、30000万元、50000万元、100000 万元,分别给予每个产品项目 10 万元、20 万元、30 万元、8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资助。每户企业年度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3.申报材料。

(1)《重大创新产品资助申请表》(附件 7)。

(2)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和授权使用的文件。企业与技术持有单位合作的项目签订技术合作协议时,技术持有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质。

(3)申报产品近三年的销售收入佐证材料,申报产品的查新报告。

(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编号。

4.受理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合作科 3324633)

(十二)支持方向: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建设。

在我市新建的技术转移、技术咨询、专业培训、检验认证、知识产权评价评估机构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取得国家、省级资质认定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补助。

1.申报条件。

(1)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费用8%~20%的补助,每家企业 1 年期内不超过 10 万元。按《攀枝花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十四)支持方向: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

允许提供开放共享服务的单位收取服务费。对财政性出资建设或购置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获取的服务纯收益,其 70%用于实验人员及辅助管理人资基数。

按《攀枝花市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实施。

(十五)支持方向:鼓励相关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的,每项标准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5 万元、5 万元奖励;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的,每项标准分别按主导奖励标准的 50%给予奖励。

1.申报条件。

(1)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的单位应为组织完成国际标准制定的第一单位,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准,其他为参与单位。

(2)主导制(修)订国家、行业、团体标准的单位应为该项标准排序第一的起草单位,其他为参与单位。

(3)团体标准应为中国材料与试验团体标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

(4)同一标准项目有多个参与单位的,奖励资金按项目给予,由第一顺序参与单位与其他参与单位协商一致后组织申报。

2.申报材料。

(1)《攀枝花市知识产权贯标、制(修)订标准、获奖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 14);

(2)国际标准项目应提供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申报单位作为主导或参与单位的证明和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

(3)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应提供已正式发布的公告、标准文本封面和反映标准起草单位页面的复印件(验原件);

(4)同一标准项目有多个参与单位的,应提供加盖相关参与单位公章的资金分配协议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科 3343158)

(十六)支持方向:实行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制度。

在“银行+政府” “银行+保险+政府” “银行+担保+政府”三种风险共担模式中,对科技和知识产权信贷中明确属于贷款本金损失部分,经认定,政府分别按 60%、40%、40%的比例给予补偿。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十七)支持方向:支持专利、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向攀枝花辖区内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按年度贷款发放额的 1%对经办机构给予奖励。对攀枝花辖区内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 30%的利息补助、50%的评估费补助、50%的保险费补助、50%的担保费补助。

按《攀枝花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十八)支持方向:支持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鼓励高起点新建科研机构,引导支持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知名科学家及其科研团队等在我市新设立研发机构,对新引进入驻攀枝花市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院所给予200~500 万元的启动资金资助,并在土地、用房、人才生活等方面给予政策保障。对新建的省、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建设资助。对于新晋升为国家、省级、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并通过认定的,一次给予 200万元、60 万元、20 万元建设资助。按《攀枝花人才新政七条》相关规定实施。

(十九)支持方向:支持创新平台提质增效。

对获得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 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申报条件。

凡建设地在攀枝花市、申报年度内取得相关资质的创新平台均可通过依托建设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在申报年度内未受到过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2.申报时间。

常年受理。

3.申报材料。

(1)省级及以上相关部门印发的创新平台认定文件;

(2)《创新平台奖补申请表》(附件 9)。

4.受理部门。市科技局(创新体系与科技人才科 3339077)

(二十)支持方向:支持打造特色双创品牌。

鼓励各类专业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创新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创新创业大赛、创享汇、论坛、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活动,经认定后,给予每年不超过活动费用3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

1.备案。活动开展前 备案 15 个工作日向受理部门备案。

(1)备案条件。

①申报主体应为活动的主办或承办方,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申报主体工商、税务关系在攀枝花市,管理规范,正常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②“双创”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全市“双创”品牌活动、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科技金融对接会、产业峰会、行业论坛、创享会、创业训练营、沙龙、技术培训等。且于 2020 年 4 月 28日之后在攀枝花市内举办;

③与攀枝花市相关部门联合举办并获得资金支持、已获得本市类似奖励资金的创新创业活动,不再进行补贴。

(2)备案时间。常年受理

(3)申报资料。《攀枝花市创新创业活动备案表》(附件10)。

2.认定。活动结束后 1 月内,活动主体提交相关材料,受理部门集中开展认定。

(1)认定条件。

活动相关图文资料齐全、经费使用合理。活动费用超过 20万元的,需提供专业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带防伪二维码审计报告。

(2)认定时间。每年第四季度集中认定。

(3)提供材料。

①《攀枝花市创新创业活动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11);

②活动方案、现场照片、新闻宣传、活动总结等;

③活动费用:经费支出清单、发票、银行转账单、服务合同等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超过 20 万元需提供)复印件等;

3.受理部门。市科技局(创新体系与科技人才科 3339077)

(二十一)支持方向:对获得各类国家级、省级创新创业

活动奖励的项目、个人,按 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1.申报。获奖主体在获奖后 3 个月内向受理部门进行申报。

(1)申报条件。

攀枝花市企业或者个人,参加由科技、科协、团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主办的各类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获得资金奖励。活动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之后举办。

(2)申报时间。常年受理

(3)提供资料。①大赛活动通知;②获奖证明;③获奖金额证明;④《攀枝花市创新创业活动奖励配套申请表》(附件 12)。

2.受理部门。市科技局(创新体系与科技人才科 3339077)

(二十二)支持方向:科技进步奖励配套。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进步奖励的第一完成单位,按 50%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1.支持对象。攀枝花市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了国家或四川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材料。《国家和省级科技进步奖配套奖励申请表》(附件 13)。

3.受理部门。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合作科 3324633)

(二十三)支持方向:专利奖励配套。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对专利权人分别给予每件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四川省专利奖特等奖、一等奖的专利,对专利权人

分别给予每件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1.申报条件。应为上一年度的获奖专利项目。同一获奖专利项目只能获得一次配套奖励,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涉嫌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未结案的不能申报。

2.申报材料。

(1)《攀枝花市知识产权贯标、制(修)订标准、获奖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 14);

(2)获奖证书复印件;

(3)相关权利人证明材料:个人需提供身份证;经办人介绍信及身份证;

(4)委托他人代办的需出具代办委托书(共同专利权人需出具共同人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原件备查。

3.评审流程。由市市场监管局组织专家评审。

4.受理部门。市市场监管局(专利科 3337578)

四、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评价

(一)资金使用监管。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事业单位要强化法人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管理和使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公开制度,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计、监察、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并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各级科技、市场监管、财政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和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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