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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市山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山阳县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和布局,抢抓东部产业转移机遇,推动我县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使之成为我县支柱产业,保障城镇居民、移民搬迁人口稳定就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山阳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办法政策兑现等工作。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三条 支持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阳县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入驻山阳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从.....

商洛市山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山阳县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和布局,抢抓东部产业转移机遇,推动我县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使之成为我县支柱产业,保障城镇居民、移民搬迁人口稳定就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阳高新区管委会是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本办法政策兑现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 支持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在山阳县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入驻山阳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从事电子信息产业研发、生产、服务等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第四条 支持范围。紧密结合国家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半导体材料、磁性材料、玻璃基材在内的上游电子材料产业;光电及显示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电感器、传感器等在内的中游电子元器件产业;移动智能终端、智能家居、汽车电子产品、网络设备、工控医疗等在内的下游电子终端产业;工业控制、数控装备、汽车电子、数宇家庭等领域的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管理和云计算及大数据服务、网络化高端软件、数字媒体、物联网等新兴服务业。

第五条 支持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采取奖励、补贴等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原则上采取后补助方式。

第三章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租赁厂房的,实行租赁补贴,补贴时间为项目进场装修之日起前3年免租,第4年和第5年免一半租金,从第6年开始缴纳租金(具体租赁期限和租金标准以租赁合同为准)。5年后可拥有厂房购买权,土地及建筑物以国有资产评估为准。

第七条 对入园企业项目车间的无尘化改造及生产车间装修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无尘化改造及车间装修金额的10%,按照企业车间改造装修合同、付款凭证和发票金额为依据(装修费用需经第三方评估),在装修完工实现正常生产后补贴50%,完成合同约定的税收和就业标的的再兑现5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 对入园企业所购进的设备和原在地的部分生产设备搬迁进行补贴,新购进设备补贴标准为设备订购金额的10%,按照企业所购进全新设备的正式税务发票金额为依据,在企业设备安装调试完毕,正式投产后的3个月内补贴到位。搬迁设备补贴按实际支出费用酌情补贴。新购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对入园企业在山阳高新区生产的产品进行物流补贴,按照实际投产时间开始计算五个年度内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额的10%.

第十一条 对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研发投入予以奖励补贴,标准按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的5%给予奖励补贴,单个企业每年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由县就业服务中心为入驻电子信息产业园的企业员工提供就业培训,并按标准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入驻电子信息产业园的企业,在项目筹建阶段,提供1间办公室和5套公租房,免租2年。

第四章 科技创新政策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对首次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鼓励小微企业积极主动纳规(纳限)入统,对首次纳入规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十五条 对企业新设立的研发机构,通过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认定的,一次性奖补5万元。

第十六条 对企业上年度获得投权职务发明创造奖励:国内(含港澳台)投权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国外)后奖励5000元/件,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同件专利限奖励2个国家),国内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奖励1000元/件,非职务发明奖励减半。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科技成果申报和加快转化应用,对参与市级以上科技成果评选获得较好名次的给予奖补,分别对国家等奖以上奖补20万元、三等奖奖补10万元;省级一、二等奖的奖补5万元,三等奖的奖补3万元;市级的奖补2万元。

第十八条 加大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力度,对开展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的企业或被认定为市级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瞪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

第五章 人才引进政策

第十九条 围绕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积极引进急需的高端人才。发挥人才驿站作用,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职业院校合作通过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联合实验室教学实践基地、重大项目合作落地、定向培养等多种形式,培养电子信息行业高端人才和技术骨干。

第二十条 设立电子信息产业优秀人才贡献奖。对在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予以奖励。对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予以重奖。同时,对已入园投产企业5年内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管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及股权交易所缴纳的税收,县级实缴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人。

第二十一条 按照《山阳县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山发[2017]14号)、《山阳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山人才发[2019]1号)等15个人才工作实施细则政策要求,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为引进人才提供人才公寓、园区配套住房等安居保障,为符合条件的人才提供奖励补助、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服务、社会保障和出入境便利等综合服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强化资金保障。县财政局、县发改局每年为高新区标准化厂房申报发行专项债券不少于1亿元;争取陕南循环发展、苏陕协作、县域经济和县城建设示范县等专项资金5000万元以上。县经贸局每年通过中小企业发展项目,争取支持电子信息产业资金5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三条 狠抓招商引资。将电子信息产业招商引资作为全县招商引资的重要任务,作为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组建电子信息产业招商工作专班,由县政府1名副县长任组长,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科教局、县招商服务中心、山阳县高新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全力抓好招商引资工作。招商专班每季度组织外出招商引资1次,每年至少召开专题招商推介会1场,各成员单位每年招商落地企业1家以上,全县每年入驻企业5家以上。

第二十四条 优化服务环境。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山阳分局、县自然资源局、审批服务局等部门开通电子信息产业园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绿色通道”,优化手续办理流程,提高手续办理效率。山阳县高新区管委会、县发改局、县经贸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部门严格落实入医扶持、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各类优惠政策措施,全力保障电子信息产业客商招得来、稳得住。积极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组织企业与省内外知名高校达成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和实训基地,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五条 规范项目管理。每年把电子信息产业作为全县包抓工作队项目,由1名县级领导牵头,相关单位具体负责,全力保障项目推进。山阳县高新区管委会、县经贸局、县统计局、县应急局县市监局、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山阳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全程做好监管工作,确保企业安全、合法、规范、有序生产运营。规范扶持资金管理,按照企业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领导小组审定的原则,用好用活各类扶持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六条 严格督查考核。成立支持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1次工作推进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困难瓶颈和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年度招商引资、服务保障、资金引进等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成员单位。县委、县政府督查办根据年度任务的时间节点,定期通报,跟踪督办。县考核办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加减分和评优树模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给企业争取的各类无偿资金,计入给企业应兑付的各项补贴金额。

第二十八条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按照“-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已享受“一事一议”支持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本办法支持,经县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政策或山阳县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处理。

第三十条 获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承诺自获得支持起未来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县、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变更统计关系;若违反相关承诺,企业应退回本办法对其支持的全部资金。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或山阳县颁布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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