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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淄博市科技创新政策措施摘编

       导读:二、企业培育1、高新技术企业省财政给予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10 万元补助,市财政再给予 10 万元补助。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

淄博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淄博市科技创新政策措施摘编

二、企业培育

1、高新技术企业

省财政给予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小微企业10 万元补助,市财政再给予 10 万元补助。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省财政按不高于 3%的费率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的年度财政扶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政策出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 年第 24 号)、《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补偿财政扶持办法》(鲁财工〔2016〕11 号)、《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淄发〔2016〕23 号)

咨询科室:市科技局高新科 3183548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出处:《山东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鲁科字〔2018〕16 号)

咨询科室:市科技局高新科 3183548

3、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出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 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 号)、《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 号)

咨询科室:市科技局高新科 3183548

4、创新型高成长企业 50 强

以成长性为标准,支持“创新型高成长企业 50 强”扩张规模。按照上年度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科技创新指标增长情况,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励。

政策出处:《关于推动转型升级建设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意见》(淄发〔2015〕8 号)、《淄博市“工业企业 50 强”和“创新型高成长企业 50 强”认定管理培育办法》(淄政办发〔2015〕18 号)

咨询科室:市科技局高新科 3183548

政策来源:淄博市科技创新政策措施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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