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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

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71号)、《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烟发〔2016〕12号)、《中共烟台市委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烟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市级财政整合科技创新相关专项资金,设立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县级财政也要设立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下达拨付和绩效监管。市科技局负责项目评审立项、资金分配和组织验收,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区市科技局和中央、省驻烟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日常监管。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科技发展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使用原则如下:

(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合理配置科技资源。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强化市、县两级财政科技投入资金的协同,强化专项资金与其他财政科技投入、社会资本投入等资金的协同,形成全市范围内财政科技投入合力。

(三)规范使用,加强监管。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强化执行监督和信息公开,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四)遵循规律,“放管服”结合。按照科研活动规律,优化管理流程,改进管理方式;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奖励、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方法分配资金。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烟台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研究开发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

第六条专项资金重点保障烟发〔2016〕12号、烟发〔2017〕13号文件相关政策落实,支持实施科技创新驱动工程。专项资金总规模、每个方向的资金支持额度通过年初预算确定,具体范围可根据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创新驱动工程等实施需要适时调整。

(一)构筑科技创新支撑体系。主要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八大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大学大校大院大所招引、新型研发机构培育,以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科技支撑和引领。包括:

1.推动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实现新突破。围绕培强做大优势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组织实施市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对于经市政府推荐,按规定程序列入山东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厅市联合项目的,可直接列入市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予以支持。同一项目已经享受过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2.聚力招引大学大校大院大所。对整建制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等在烟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烟台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以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科学家命名并牵头组建,由社会力量捐赠、民间资本等建设的科学实验室,给予最高1亿元支持。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国家实验室、大科学装置等,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市级财政将对以市政府名义引进的大学大校大院大所给予支持。

3.着力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打造创新创业共同体。鼓励采用市场化手段,结合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布局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对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扣除财政支持后的研发经费总额,按最高20%的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

4.推进校所城产融合发展。充分发挥驻烟高校院所的科技、人才、学科优势,建立与全市资源、产业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精准对接机制,鼓励驻烟高校院所参与市级重点研发计划,开展应用基础性、公益性的科学研究,支持对接我市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享受市级各类创新优惠政策。

5.搭建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用好用足各级支持加大研发投入的财税优惠政策,创新机制与模式,积极搭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不断为产业发展注入活力。对与我市产业发展关联度高,由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新承担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任务,并在烟台建设实施的,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2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国家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议程创新示范区),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15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承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专家)工作站、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资金补助。对入选山东省“十个一百工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给予牵头单位5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5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已享受过同级及以上平台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引导扶持创新主体。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强化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包括:

6.实施高新企业培育计划。每年选择一批尚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入库储备支持。对符合《烟台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件的入库企业,给予10万元研发费用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7.推动落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自主处置有关政策,构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撑体系。对承接高校院所成果转化成效明显的科技型企业,最高按技术合同交易额10%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

8.引导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的企业,省、市、县三级财政联合实施研发经费补助,其中市、县两级财政对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500万元。

9.支持企业引进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国外先进技术。对通过购买外方技术、外方技术入股或双方约定收益分配等方式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牵头单位,按照实际技术进口交易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对新建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补助。

10.鼓励药物、医疗器械研发并在市内实现产业化,对药品和医疗器械企业创新给予奖励。

一是对于化学药品1至2类,生物制品1类(治疗与预防用),中药及天然药物1至6类,根据各阶段成果及产品实际销售情况给予奖励:

(1)企业完成药物临床前研究,获得临床试验通知书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含接收转让的新药临床试验通知书)。

(2)企业完成药物Ⅱ期临床试验,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完成Ⅲ期临床并自主生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企业获得新药证书及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在我市生产销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将持有的药品委托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自开始销售起3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3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是对于化学药品3至4类,生物制品2至14类(治疗与预防用),经企业研发、申报并获得相关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开始销售起3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3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是对于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根据各阶段成果及产品实际销售情况给予奖励:

(1)对第三类医疗器械中植入性医疗器械完成临床试验的,根据企业实际试验费用,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于植入性医疗器械以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企业实际试验费用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企业获得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在我市生产销售的,自开始销售起3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收入的3%、2%、1%给予奖励,3年累计给予同一企业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在第三类医疗器械研发过程中,企业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并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给予60万元奖励。

(三)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培育科技创新人才。支持科技创新人才体系建设,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持续优化科技创新发展环境。包括:

11.激励本土人才创新创业。每年选拔20名左右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其中青年科技人才不低50%,纳入市级重点研发计划统筹安排,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资助。

12.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入驻及孵化毕业的科技型企业数量等绩效情况,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奖补。对入驻国家级科技孵化器、在医药和医疗健康领域从事研发、生产、销售或流通的企业或机构,按照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单个企业或机构最高房租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

13.鼓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1)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配套奖励,已在我市实现转化的,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资金补助;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二及以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配套奖励,已在我市实现转化的,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对获得省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奖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2)对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在烟台转化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14.支持市院合作。根据市政府与中科院沈阳分院签订的全面科技合作协议,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市政府与中科院系统进行全面合作,提升全市协同创新能力。

15.鼓励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对烟台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网入网用户提供服务发放绩效补贴,补贴比例不高于30%;对用户使用入网设备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比例最高20%,单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扩大科技创新券服务范围,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研究开发、产品设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技术检测等科技创新服务,每家企业每年申请获取创新券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孵化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创新项目完成引入创业投资的,按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补助。

16.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成本。

(1)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部分按50%给予贴息,每个项目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100万元。

(2)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对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财政资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属于市级“科信贷”业务,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不高于4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补偿额度最高500万元;属于市级“成果贷”业务,省市两级财政资金按照不高于70%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个企业补偿额度最高1000万元。市级年度风险补偿限额为3000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当市级承担的风险补偿额度达到年度限额的20%时,新增的贷款不再享受市级风险补偿。对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按贷款本金1%给予信贷补贴,单户企业累计享受信贷补贴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上述政策所需资金,第1-2、4-5、10-11、13-14、16(2)项由市级财政承担,第6、8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分担。其他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项目承担单位隶属关系分别承担。

(四)科技管理经费。指组织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考评、建立管理信息系统以及编制科技规划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评审费、咨询费、招标费、培训费、宣传费、资料印刷费等,归口市科技局项目管理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资金。经批准新增的其他科技资金,市科技局依据本办法及相关工作要求,在接受项目资金申请前,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七条专项资金申报按“下评一年”的方式开展,与市级部门预算申报衔接推进。市科技部门每年通过网站等媒体将各方向申报指南(通知)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专项资金各方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对象、管理职责、分配方式、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责任和执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评审或论证,对项目进行审核;根据评审或论证意见及审核结果,提出项目资助计划。经公示无异议,由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拨付区市和市属单位。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事前资助项目资金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资金管理实行“法人责任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

第十一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和社会保险补助,均可在劳务费中列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不超过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不超过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科技部门聘请科技管理的专家咨询费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下放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权限。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等活动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会议次数、天数、人数和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以及咨询费开支标准。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对于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学术交流费用管理区别于一般出国经费,可根据预算据实安排。

第十三条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十四条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取消绩效支出占间接费用比例限制。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专项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结合项目承担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

第十五条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编制项目资金预算,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按照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分类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第十六条预算调整。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技局批准。扩大承担单位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调增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直接费用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四个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两类之间的预算调剂应履行承担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同一类预算额度内,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课题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预算调剂手续。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参与单位的,报市科技局审批。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预算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根据需要自主调整采购项目。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要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八条未通过结题验收的科研项目和终止实施的科研项目,科技部门结合科研项目预算并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组织财务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清算和追缴财政结余资金及违规资金。

第十九条同一项目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严禁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不同方向资金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按项目负责人)已承担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逾期尚未结题或验收的,不得申请新的专项资金。同一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二十条对引进高端科技研发机构的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按年度资金预算或使用计划,用于研发机构的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研发机构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办公运行经费)、技术研发和产学研合作等,或者按照协议约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事后补助、奖励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依法依规自主安排使用,鼓励用于后续科研活动支出。

第二十二条贷款贴息、风险补偿及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于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的项目资金形成的权益性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自主规范管理科研项目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接受委托、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等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签订委托合同,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对于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的科研基本建设项目,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投资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第五章 绩效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市科技局每年根据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全面开展绩效自评,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自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和调整本办法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财政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办法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科技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申报、立项和资金分配及绩效自评报告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七条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教〔2017〕29号)、《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及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烟财教〔2017〕5号)、《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烟台市知识产权(专利)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烟财教〔2015〕36号)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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