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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东昌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聊城市东昌府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导读:聊城市东昌府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我区科技创新发展整体水平,根据《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21〕9号)、《中共东昌府区委、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才兴东昌府”行动建设新时代人才聚焦高地的.....

聊城市东昌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聊城市东昌府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聊城市东昌府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提升我区科技创新发展整体水平,根据《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21〕9号)、《中共东昌府区委、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才兴东昌府”行动建设新时代人才聚焦高地的若干措施(试行)》通知》(东昌发〔2021〕8号)、《中共东昌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助力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昌政办发〔2021〕7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诚实申请、公正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由区财政局和区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科技资金预算编制,指导科技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

区科技局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先期自行进行研发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资金补助。

(二)支持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主要奖励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整体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

(三)支持产学研合作。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在东昌府区转化;支持国内外高等学院校、科研机构与我区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科技研发项目等。

(四)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国家高层次专家工作站、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省级以上技术创新平台;支持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示范)、重点实验室(示范)等市级技术创新平台。

(五)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支持鼓励各镇街道办事处依托本地产业优势,以农业龙头企业为载体,利用高校、科研单位的科技资源,建设集科技创新、集成示范、推广应用、教育培训、辐射带动于一体的农业科技园区。

(六)支持创新孵化平台建设。支持认定备案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认定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七)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用于技术交易补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补助。

(八)支持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九)支持创新创业。支持参加国家和省市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和个人(团队)。

(十)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引进培养。加大高层次人才重点工程支持力度,支持成功申报入选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的高端人才。

(十一)鼓励支持科研创新。支持我区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项目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完成人。

(十二) 支持建设“人才飞地”。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在聊城市行政区划外创新资源聚集程度高、创新活跃度强的重点城市以科技企业孵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研发攻关、人才引进培育等为目标建设,被认定为“人才飞地”的飞地孵化器、研发机构和人才工作站。

(十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融资。

(十四)鼓励建设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工业设计中心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五)其他需要保障的与科技创新有关的项目。

第三章    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五条  专项资金奖补条件和标准:

(一)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

按照《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鲁科字〔2021〕2号)和《聊城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对我区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区级补助资金对当年获批市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市财政补助进行1:1配套,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

对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整体引进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受理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资金补助。

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培训、指导等服务。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培训、指导等服务的区内专业化服务机构,与我区企业签订高企培育正式合同一年(日历期)以上(在区科技局进行备案),并帮助企业首次成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年认定数量2家(含2家)以上的,每认定1家补助5000元。

(三)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引导资金补助。

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在推进产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市级评审并获得补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方式,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补助,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四)技术创新平台补助资金。

对批准建设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和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示范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建的国家高层次专家工作站给予2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建站资金资助。对通过认定备案的省级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后补助资金。对经省科技厅备案后并评价为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市财政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五)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园区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

(六)支持创新孵化平台补助资金。

对认定备案的国家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认定备案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补助。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一年内最高奖励100万元。

(七)科技计划项目资金。

对企业自主或联合申报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照省级项目省级到位资金30%、市级项目市级到位资金2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0万元。

(八)支持创新创业奖励资金。

鼓励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省和市各级创新创业活动,每年遴选一批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参加山东省创新竞技行动计划,对入围省级大赛的企业、人才(团队),区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 对入围国家创新创业大赛的企业、人才(团队),给予3万元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和市奖励的,区财政按照市级财政奖励资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九)支持高层次人才奖励资金。

对高端人才成功申报入选国家、省部级人才工程的,按照市级资助经费额度给予入选的高层次人才1:1配套奖励。

(十)鼓励支持科研创新。

对在我区工作期间获得国家或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的,按照国家或省奖励额度给予入选人才1:1配套支持。

(十一)“人才飞地”补助奖励资金。

被认定“人才飞地”的飞地孵化器、研发机构、人才工作站,给予6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资金。

(十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及贴息。

对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等融资项目的不良贷款,按照市补偿资金的3:2配套支持。对首次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市级财政贴息支持额度的50%给予财政补助。

(十三)对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工业设计中心等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奖补政策。

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对新增备案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备案的区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且促成科技成果在区内转化,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对于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创新平台、企业研发投入补助,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每年下发申请专项经费补助通知。

第七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对象。

第八条  区科技局负责对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必要时,对申请材料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项评审,评审、复核结果在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区科技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补助指标,并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区科技局要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立高效、顺畅的预算编制、执行体系,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2月11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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