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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阳信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阳信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导读: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支持企业做优做强(一)支持企业壮大体量1.加快领军企业培育。对新认.....

滨州市阳信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阳信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保障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增强企业信心及预期,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一)支持企业壮大体量

1.加快领军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瞪羚”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隐形冠军”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支持企业跨越发展。每年开展工业企业星级评定,评价标准为工业产值,2亿元—5亿元为1星、5亿元—10亿元为2星、10亿元—20亿元为3星、20亿元—50亿元为4星、50亿元以上为5星,对首次晋星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5万元。对年度工业产值过5亿元且同比增幅实现30%、50%、100%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3.加强企业上规培育。对年度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5万元。对年度新纳入列统范围的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和规上服务业单位奖励2万元。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县商务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鼓励企业加大技改力度。对能如期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已列入技改投资统计的技术改造备案项目,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按照5‰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2.鼓励企业数字赋能。对首次认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入选省级5G产业试点示范项目、产业互联网示范平台的企业,每项奖励10万元;对入选市级5G产业试点示范项目、产业互联网示范平台、信息化应用场景标杆项目的企业,每项奖励5万元。

3.鼓励企业应用推广新产品。对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前20位的企业,按照贡献率排名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大数据中心)

(三)支持企业品牌建设

1.设立政府质量奖,根据质量业绩进行综合评审,两年一届,对获奖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于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GB/T19580)或实施专项技术改进并有效运行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

3.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资金补助。

4.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

5.对认定为省制造业高端品牌培育的企业,奖励2万元。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1.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县内企业且已被正式受理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按照申请募集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2.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且进行直接融资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上级奖补基础上,奖励再给予5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成功的企业,在上级奖补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部门: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五)支持企业集群发展

1.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园区牵头整合集聚各类创新资源,打造省市级“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对省、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满通过验收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

2.支持企业再投资、再发展,对于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新上项目,自开工之日起3年内,在实际外来资金给予相关奖励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内资的0.5%给予奖励,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牵头部门:县商务科技局、县发改局;责任部门: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创新创造

(六)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符合《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企业,奖励其较上年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3%;年销售收入2亿元(含)以下企业,奖励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3%,最高100万元。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集成电路领域科技型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奖励其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4%。

2.设立研发统计活动备案专项资金,对有研发活动且按要求进行研发台账备案并上报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企业进行奖励,年度研发投入10万元以上的,给予0.3‰奖励(奖励资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奖励),用于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统计负责人”及其帮包科技服务机构的补助(补助比例为3:3:4),每家企业对应最高奖励5万元。

(牵头部门:县商务科技局、县工信局;责任部门: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1.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2万元、5万元,其中首次认定的肉牛、梨精深加工企业,再奖励10万元。除高新技术企业之外,对首次列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3万元;对首次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奖励1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市级“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市级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获批(备案)的院士工作站,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

6.对新认定(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建设经费。

7.对新认定(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建设经费;对新认定(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建设经费。

8.对新认定(批准设立)的省级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成果转化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运行满一年且绩效评价优秀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对新认定(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乡村振兴)专家服务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对新认定(批准设立)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

(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商务科技局、县工信局;责任部门: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八)支持企业发明创造

1.获得国外授权专利的企业,每个国家每件最高奖励3万元,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的最多奖励5个。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每件奖励0.2万元。

2.实施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专利(群)培育,已具有3件以上外围发明专利,经培育再形成3件以上发明专利,其中战略新兴产业高价值发明专利不低于2件的,每件2万元经费补助;已具有5件以上外围发明专利,经培育再形成5件以上发明专利,其中战略新兴产业高价值发明专利不低于3件的,每件5万元经费补助。

3.对纳入市级专利导航项目计划且通过验收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奖励,最高奖励35万元。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九)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1.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促成科技成果实现有效转化,年度技术交易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和企业,按技术交易额的1.5‰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同一技术多次转让不重复奖励。

2.对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3.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在我县新注册成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并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6万元;对获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牵头部门:县商务科技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十)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合作

1.对通过认定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每项奖励0.2万元;对有实质性合作项目、有科技成果产出的有效合作,每项奖励1万元。

2.对新获评省、市级公共实训基地的企业、院校,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

(牵头部门:县商务科技局、县工信局;责任部门:县财政局)

(十一)支持企业人才创新创业

1.支持企业引进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人才(首次到滨州就业,与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在我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每引进1名符合上述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分别给予企业5000元、2000元、10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最高奖励20万元。

2.对成功申报国家级高层次重点人才工程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企业200万元项目经费;对成功申报“万人计划”和泰山系列等省级高层次人才工程的,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给予企业100万元项目经费。对有效申报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的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省重点扶持区域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项目的企业及专家,给予5万元奖励。

3.支持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每年对企业评选情况进行考核,评选3-5家优秀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于管理期内的省级、市级、县级高层次人才或其所在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贷款额度支持。

(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科技局、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

三、全面提升营商环境

(十二)构建金融服务体系

1.探索建立幸福阳信产业发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合作,推进产业升级发展。

2.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互助资金,由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共同认缴筹集互助资金,由县属平台公司作为运营机构,重点用于帮扶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

3.搭建银企沟通桥梁,普及金融信贷政策知识,组织多种形式银企对接活动。针对省市重点项目,召开专项银企对接会,按月调度金融机构银企对接推进情况,年对接资金不低于30亿元。针对肉牛、鸭梨等涉农产业,联合各金融机构、省农担开发特色产品,加大对乡村振兴支持力度,年资金支持不低于20亿元。

(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人行、滨州银保监分局阳信监管组、县属平台公司)

(十三)落实企业信贷政策

1.引导金融机构落实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鼓励县农商银行、河海村镇银行用好再贷款货币政策工具,增加对企业信贷支持,再贷款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2.协助企业争取上级政策支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企业入围市级“政府增信”企业名单,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方案,推动政府增信企业贷款余额增长15%以上。

3.开展银税互动业务,开发银税合作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服务联动,把企业纳税信用与融资信用相关联,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免抵押担保、低利率的银税信贷产品,企业贷款金额1000万以上。

(牵头部门: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县人行、滨州银保监分局阳信监管组)

(十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企业开展贷款贴息工作,对纳税金额(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0万元的企业,县财政按照贷款金额2%的标准贴息,最高不超过15万元;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县财政按照贷款金额2%的标准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县财政按照贷款金额2%的标准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达到1亿元的企业,县财政按照贷款金额2%的标准贴息,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发挥阳信县鑫诺融资担保公司作用,按照《关于共同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十八条政策的公告》要求,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半收取担保和再担保费。

(牵头部门: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部门:县人行、滨州银保监分局阳信监管组)

(十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1.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限,加强部门数据共享合作,时间控制在1个工作日以内。

2.持续推进“一户一策”定制制度,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推动“一户一策”税收解决方案规模以上企业全覆盖,确保税费政策直达快享,涉税问题及时回应。

(牵头部门:县税务局;责任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

(十六)精简行政审批流程

1.针对省市重点项目、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重大民生类项目等实行“一对一”个性化定制服务,通过采取联席会议、现场工作调度、上门服务等方式,对于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实现全程网办,一个工作日办结,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2.深入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全程网办,推行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和电子签名,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免交纸质证照,企业开办、变更、注销全程电子化登记,材料指导日清日结。

3.落实《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滨州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滨财采〔2021〕20号)要求,对于目录中涉及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审批事项及时申请财政预算,实现政府购买服务,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费用。

4.强化项目用地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实施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提前预支政策,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5.简化工业企业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设立不动产交易登记企业专窗,实现企业办理不动产首次、转移、抵押等登记业务即接即办,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四、关心关爱企业家

(十七)提升企业家待遇保障

1.成立阳信县企业家协会。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2.建立优秀企业表彰奖励制度。按照企业产值、纳税、行业领军、创新发展情况,评选“金牛奖”“银牛奖”“铜牛奖”,分别奖励企业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并授予企业家“杰出企业家”“领军企业家”“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

3.关心企业家政治待遇。注重吸收民营企业家和企业高级经营管理者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在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劳动奖章和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评选表彰活动中,优先推荐优秀企业家。

4.关心企业家的身体健康。建立企业家就诊绿色通道,定期聘请医学保健专家对企业家进行保健知识讲座,定期组织企业家进行健康医疗体检,杰出企业家优先保障到北京、上海等地就医。

(牵头部门:县工信局;责任部门:县委组织部、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工商联)

五、附则

(十八)对于同一项目、同一产品在同时争创省、市级平台的,奖励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进行奖励。

(十九)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企业,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1.工业企业统计数据异常,影响全县经济主要指标运行的。

2.当年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不良影响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食品安全事故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引发各类事件,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偷逃税款的;存在闲置低效用地问题的;被依法依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以及存在其他影响奖励申请情形的。

3.项目落户过程中与县里达成税收贡献协议,当年未达到约定标准的。

(二十)本意见由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二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依据的上级政策条款如有变动,以上级最新条款为准。

阳信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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