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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博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提升发展动能的实施意见

       导读: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提升发展动能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博兴县委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博兴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博发〔2021〕12号),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26号文件深化科技.....

滨州市博兴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提升发展动能的实施意见

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提升发展动能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垂直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博兴县委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博兴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博发〔2021〕12号),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根据《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20〕26号文件深化科技改革攻坚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企业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均在博兴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高新技术产业。

1.支持符合产业导向、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技术优势,有一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除高新技术企业之外,对首次列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统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对首次完成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研发投入。

4.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符合《山东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补助条件的企业,在享受省、市规定补助基础上,县财政根据市当年度研发补助资金按1.2:1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研发统计台账备案专项资金”支持。备案对象为我县当年度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部分服务业企业。备案范围为企业自主开展的各类研发活动、获批复立项的各级各类研发(创新)项目活动情况。对有研发活动(年度研发投入≥10万元)且按要求进行研发台账备案(或上报专项系统平台进行备案)的企业给予“研发统计台账备案专项资金”支持,每个企业3000元/年,用于企业“政策研究(技术)负责人”和“财务统计负责人”2名人员的奖补。(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人才平台载体。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人才创新平台(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运转良好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对新获批(备案)的院士工作站等给予2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行良好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运行良好的,分别给予30万、15万、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等)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专家工作站和基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部省共建留学人员创业园、专家服务基地、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室)、博士(后)创新成果转化基地等),运转良好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科技合作。

12.鼓励我县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可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入网滨州市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开展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推荐享受滨州市科技创新券研发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支持县级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引导和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紧密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1)实施产学研合作“培育工程”计划,对每个项目给予5-15万元补助。(2)实施产学研合作“示范工程”计划,对每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实施产学研合作“特聘专家”计划,对每个项目给予15-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生态。

14.实施重大科技攻关。积极参与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指南编制,支持我县骨干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揭榜”省重大技术需求,协调推进省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实施,切实提高创新效能。(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快推动产业链协同创新。支持行业龙头企业、产业园区牵头整合集聚各类创新资源,打造我县市级“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1-3家,对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满通过验收的,在市级奖励100万元的基础上,我县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支持企业走出去设立离岸创新中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外事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属国有企业当年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企业本年度利润。(责任单位:县国资局负责)

17.配合做好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设置权、内部岗位设置权、高层次人才招聘权、职称评聘权、内部薪酬分配权、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处置权等事项。推动具备条件的科研型事业单位向新型研发机构转型,允许其设立混合所有制运营公司,实行市场化运营。(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实施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行动。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纳入市级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种子库,推动创新型领军企业科创板、创业板上市。(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设立县级产业集群科技创新重大专项项目。围绕我县重点产业集群科技需求,对突破产业关键技术的原始创新和集成创新进行资金扶持,每年选择3-5个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每个项目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科技成果转化。

20.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对年度内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编号且有良好发展潜力的企业,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4号)、《滨州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操作指南》(滨科字〔2021〕22号)等有关规定,推荐实行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备案管理,符合备案条件的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根据2021年8月《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对首次纳入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进行补贴,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对促成市内外科技成果在县内实现有效转化,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机构和企业,按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同一技术多次转让只补助一次,不重复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对获得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项目补助15万元,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对在我县新注册成立的科技服务机构并开展相关业务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24.设立知识产权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促进运用和保护。引导企业加大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促进知识产权产出“量质”双提升。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全面推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参与标准制定,促进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单位,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的单位奖励5万元,马德里商标每件一次性奖励2000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对符合高价值发明专利标准的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7.企业用博兴县数据库中的发明专利完成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市级以上专利奖的项目,按国家、省、市奖励资金1:1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按责任分工负责)

28.通过省专利导航验收的单位,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通过市专利导航验收的单位,按照市专利导航政策配套比例兑现。通过省、市核心技术专利群项目验收的单位,每家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科技特派员。

29.开展“科技特派员助力乡村振兴服务行动”,从注册服务本区域科技特派员队伍中择优建立起涵盖区域种养业等领域不超过20人规模的“博兴县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对团队成员(主要为企业人员等身份,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每人每年给予不超过0.3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千乘产业技术研究院。

30.对入驻山东千乘产业技术研究院的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提供办公用房和研发基础条件,房屋租赁费实行“三免两减半”政策,即:前三年免租赁费,后两年按50%收取租赁费。自入驻之日起,免费享有文献、专利、标准等检索查新服务;政府开放性数据服务;提供“一对一”事项专办服务。(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机关政务保障中心、县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扶持的科技事项。

31.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三、附则

32.县财政每年根据政策实际执行情况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推动科技创新,补助资金来源由县本级财政及整合县级以上各级财政资金组成。

33.本文件中关于人才平台载体的奖励政策,与《关于博兴县实施“千乘计划”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意见(试行)》(博办发〔2017〕8号)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34.同一主体,同一项目,享受省、市、县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5.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6.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博兴县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集群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试行)》(博政字〔2017〕4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博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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