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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

       导读: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21〕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科技兴蒙”行动,现就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呼和浩特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21〕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扎实推进“科技兴蒙”行动,现就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优化全市科技创新生态,增强科技创新资源服务能力,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为首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加强创新平台载体能力建设

(一)支持科技园区、特色产业化基地等创新载体建设

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励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支持;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基地)、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新获批后首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市级科技园区(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对经我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后认定的科技型创新载体,比照上款同级别奖励给予一次性支持。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等建设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新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新获批的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对新获批后首次自治区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

(三)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对批准建设的国家、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依照自治区的支持方式,给予1:1的配套经费支持。

对批准建设的自治区新型研发机构,依照自治区的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

对新获批(备案)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50 万元奖励支持;对新获批(备案)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支持;对新获批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三、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创新活动

(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获得自治区奖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

对上年度或本年度已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经市科技局首次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支持。

(二)支持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科研项目

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在本地实施并通过验收,其所获国拨资金在2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支持;其所获国拨资金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支持;其所获国拨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研发经费奖励支持。

(三)实施研发投入奖补政策

对获自治区研发投入财政资金奖补的,按其所获自治区奖补金额给予1:1的研发经费奖励支持。

(四)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对新获批后首次自治区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科技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一)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对围绕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5%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支持,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

(二)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与基地建设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支持。对新获批后首次自治区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

对高校院所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或基地内落地转化科技成果给予50万元——200万元奖励支持。

(三)加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

对新获批后首次自治区绩效评价优秀的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

(四)鼓励制(修)订技术标准

对已正式颁布实施,经我市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制(修)订单位给予奖励。作为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支持;作为第二起草单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奖励支持。同一单位、同一年度最高奖励2个技术标准。

五、构建开放合作新格局

(一)加强合作基地建设

对新获批的国家、自治区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支持。

(二)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

对新获各级科技部门批准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产学研联合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三)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

对新获批的内蒙古自治区院士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

六、强化创新人才激励奖励

(一)对新获得国家及自治区科技奖的成果和个人进行配套奖励

对呼市企事业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及相关人员,一次性给予国家奖金额等额的奖励支持。

对经我市提名并获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对我市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治区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自治区奖励金额等额的奖励支持。

(二)创新科研人员评价激励机制

构建多元化人才考评体系,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服务成效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将评价结果作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对拥有科技成果的科技人才激励

鼓励企业对科研人员实施股权、期权和分红激励,国有企业对科研人员的股权激励或现金分红激励支出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七、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一)推进科研机构体制改革

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企业性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二)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备案。简化项目经费预算编制,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可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三)改进项目资金拨付方式

探索建立财政科研资金直接拨付承担单位的机制。允许预算单位将承担的科研项目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保证科研事业单位研发工作有序开展。

(四)扩大科技计划项目对外开放

综合运用择优委托、揭榜挂帅等方式,拓展科技计划项目来源。支持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牵头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建立市级财政科研资金跨市、跨级使用机制,允许产学研联合项目资金拨付至非市属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资金保障

(一)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于每年四季度牵头组织《实施意见》的政策兑现工作,相关委办局根据工作职责,对符合《实施意见》要求的兑现事项进行审查,附认定文件等佐证材料一并行文推荐至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汇总各委办局推荐的兑现名单,形成拟兑现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审定,于次年兑现。

(二)加大科技创新财政资金保障力度,对本《实施意见》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九、附则

(一)为确保新旧政策有效衔接,本《实施意见》兑现对象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发〔2018〕18号)失效后新获认定或新达到规定条件的各级各类主体。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已列入诚信“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不享受《实施意见》的奖励政策。

(三)不重复奖励。同一事项不可多头申报,已获我市市级财政性资金奖励的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行政机关不予奖励。

(四)本《实施意见》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试行)》(呼政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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