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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元宝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元宝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导读:元宝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元宝区"十四五"规划纲要,提 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推动创 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第二条奖励对象及标准1.本年度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瞪羚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 省级以上雏鹰企业奖励5万元。2.本年度新落户.....

丹东市元宝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元宝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元宝区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元宝区"十四五"规划纲要,提 升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科技创新步伐,推动创 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 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奖励对象及标准

1.本年度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瞪羚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的 省级以上雏鹰企业奖励5万元。

2.本年度新落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重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万元。

3.本年度经科技部门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的研发机构、技术创 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依托单位10万元;经科技部门新认定的市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奖励依托单位5万元。

4.本年度新认定备案的省级以上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10 万元.新认定备案的市级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奖励5万元;本年度 通过众创空间或孵化器引进和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众创空间 或孵化器5万元。

5.本年度新备案的省级以上星创天地建设单位奖励10万元. 

6.本年度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单位奖励5万元.

7.本年度新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的单位,支付合作资金30万元以上的奖励3万元。

8.本年度登记备案技术交易合同的单位,按照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为3万元.

9.本年度区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元宝区户籍 或居住证的个人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奖励2000元;对获得 中国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8万、 5万元奖励;对获得辽宁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10.本年度新落户、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 业 , 奖励 5 万元 .

第三章  申报与审核

第三条相 关 材 料

1.元宝区科技奖励申请表.

2.单位奖励需提供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及本年度单位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

3.个人奖励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与上述奖励申报条件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条科技创新奖励每年申报一次 ,截止时间为当年 12 月31日前,所有申报的奖励项目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元宝区工业和 信息化局(科技局) 申请备案,由科技局负责受理并初审,报政 府办公会议核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元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负责对科技创新 奖励办法的组织和实施并确定科技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

第六条科技创新奖励认定结论实行网上公示,对认定结论 持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元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 技局) 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 ,不予受理.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 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励,已奖励的资金全额追回, 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本办法施行期间,受奖单位如符合元宝区多项奖励 条件,按照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予重复奖励.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元宝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实现纳税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未尽事宜,另行补充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元宝区人民政府关 于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元政发〔2017〕 68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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