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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武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武宁县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

       导读:武宁县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决策部署,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培育和壮大数字经济,根据《九江市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实施方案》(九发〔2022〕7号)、《关于促进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九综试办字〔2021〕4号)、《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政策措施》(九开放.....

九江市武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武宁县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

武宁县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暂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决策部署,抢抓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加快培育和壮大数字经济,根据《九江市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实施方案》(九发〔2022〕7号)、《关于促进中国(九江)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九综试办字〔2021〕4号)、《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政策措施》(九开放办字〔2022〕2号)、《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武府字〔2022〕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登记地在县数字经济产业园、税务征管关系在县域内,从事电子商务、数字文创、数字传媒、人力资源、网络平台、软件设计、电子信息、云计算、网络安全、人工智能等互联网、物联网相关研发、生产、应用服务的企业,以及县域内实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实体经济企业,统称为数字经济企业。

二、支持政策细则

(一)项目招引扶持

1.量身定制招商政策。对特别重大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或企业入驻我县的,尤其是“芯屏端网”制造业项目,经县政府同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量身定制招商政策,予以重点支持。同时,结合我县实际在设备补贴、科技研发、基础设施补贴、物流及水电气成本费用、产业引导基金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数字经济办)

2.支持引进龙头企业。对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我县落户且实际投资超过2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存量企业围绕产业链和供应链扩大投资,享受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数字经济办)

3.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头部企业到我县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总部(含区域性总部、运营总部、研发总部等),实缴注册资本金达2000万元(含)以上,上一年度营收8000万元以上且地方财政贡献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资金支持,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重点平台落户我县设立研发中心、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培训机构,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含)以上或实缴注册资本金达1000万元(含)以上、竣工验收合格后且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3%或实缴注册资本的5%给予一次性落户资金支持,单个平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数字经济办)

4.创新招商模式。对经认定签约的招商中介机构,引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度达到100万元以上,按照不高于当年地方经济贡献度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数字经济办)

(二)项目落地扶持

1.企业奖补扶持。数字经济企业缴纳财税地方所得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扶持给企业,扶持比例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企业应按规定将产业扶持资金列入收入,用于高新技术研发和扩大规模生产发展。本条款中的地方财政所得为:增值税的40%(与乡镇体制一致),所得税的28%,其余税种(教育费附加不计入奖补)按照省与县分享比例计算。(责任单位:招引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数字经济办)

2.个税奖补扶持。对于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董监高),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部分)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全额扶持;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和劳务所得部分)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给予80%的扶持。以上两类人员人数不超过企业总人数的30%。(责任单位:招引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数字经济办)

3.对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场地租金扶持。场地租金采取先交后返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扶持,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以下两种场地租金减免扶持办法中任选一种:一是单个企业办公场地不超过300平方米、产品展示场地不超过150平方米、仓储场地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租金全额扶持,超出一倍部分给予50%扶持,超出两倍部分给予30%扶持;二是企业申请使用的办公场地人均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产品展示场地不超过150平方米、仓储场地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租金全额扶持,超出一倍部分给予50%扶持,超出两倍部分给予30%扶持。场地扶持原则上为“两免两减半”(前两年租金全免,后两年补贴租金50%)。数字平台类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后两年全免扶持;电子商务、数字文创、数字传媒、软件设计等类型数字经济企业完成转企申规的,后两年全免扶持。(责任单位:招引单位、县财政局、县城投集团、县数字经济办)

4.入驻数字经济产业园文创类小微企业,及其他类别属于需培育、孵化的小微企业,经研究同意,视情决定给予装修扶持。(责任单位:招引单位、县数字经济办、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城投集团)

5.对入驻县数字经济产业园的前30家企业提供适当的保障性住房,由企业租赁居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招引单位、县数字经济办)

(三)企业培育扶持

支持企业上规入统。对首次上规入统的数字经济企业,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规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2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数字经济制造业类企业,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规上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数字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企业,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等榜单的企业,市级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责任单位:县数字经济办、县财政局)

(四)支持电商发展

1.支持行业电商平台及结算中心发展。对年度网络零售额超过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平台类电商企业总部或电商交易结算中心落户武宁并纳入统计的企业,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年度网络零售额较上年新增超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平台或企业,市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同一电商平台或企业累计获得政策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2.对电商企业在电商平台推广本地产品进行扶持,推广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给予2万元奖励;推广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按照“累进补差”的原则,给予3万元奖励;推广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1000万元(含)以上,按照“累进补差”的原则,给予5万元奖励。年销售额以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销售额为准。(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数字经济办)

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出口规模。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出口实际交易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1美元0.01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经营支持,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对出口本地产品加大支持力度,按每1美元0.0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经营支持,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4.支持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出口本地产品,对年度出口实际交易额达到2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按每1美元0.05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经营扶持,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人民币。此项政策与上一项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5.对企业入驻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的年度服务费给予4000元的支持;对企业自用独立站的运营费用给予1.5万元的支持;对于入驻九江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业务的企业,每年给予2000元的支持,所有推单费用一律全免。(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6.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会展。企业参加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数字经济会展的,对展位租赁、布展费用的70%给予奖励,每家每次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五)产业转型扶持

1.支持制造业智能化转型。对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设备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生产性设备及研发投入总额的5%,市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同时支持该类项目创建智能制造示范和标杆,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标杆(示范)企业、数字化车间,按现有奖励政策兑现。(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2.支持工业互联网应用。对建设期内(最长不超过两年)项目投资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互联网应用项目(软件和信息网络部分投资不低于总投资60%),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市级给予资金支持。同时支持该类项目创建各类应用示范,对获评省级数字经济(工业互联网类)应用示范场景的项目市级增加10%的资金支持,获评国家部委数字经济(工业互联网类)应用示范场景的项目市级增加30%的资金支持,项目总支持不超过经认定投资额的50%,总资金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3.促进中小企业上云。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商和服务商,开发低成本、快部署的工业互联网应用服务产品,以企业“上云上平台”年度评估结果为依据,每年评选优秀的平台商和服务商,市级给予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类(两化融合、工业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智能制造等)应用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市级、县级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5.支持农业数字化转型。销售端奖补:凡工商注册登记地与经营场所都在武宁境内的农业企业(含合作社、家庭农场),依托淘宝、京东、抖音、益农信息社等相关电商平台销售县内农产品,示范效应良好的,分别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年度全县累计奖补10万元;生产端奖补:凡工商注册登记地与生产场所都在武宁境内的农业企业(含合作社、家庭农场),利用5G、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农业转型建设的,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2万元,年度全县累计奖补20万元。(责任单位:县数字经济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六)应用示范扶持

1.支持数字技术应用。对企业自主研发并取得实效的APP 等首版次软件,市级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应用市级推广APP 的企业,市级给予使用费5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不超过2万元。对接入九江市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标识解析节点的企业给予应用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

2.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省级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国家部委认定的工业互联网专业平台、特色平台,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国家部委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3.鼓励创建应用示范场景。对在数字政务、智慧文旅、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能教育、智能物流、智能零售、智能金融、智能安防、智慧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的各项场景应用中,获评省级数字经济应用示范场景的项目,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评国家部委数字经济应用示范场景的项目,市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数字经济办、县直相关部门)

(七)科技创新奖励

1.科技创新平台奖励。列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列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列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分别奖励5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2.科技创新项目奖励。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重点新产品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3.科技创新企业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入选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在我县“进入国家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给予研发费用一次性后补助,应税收入以县税务局提供数字为准。①当年应税收入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企业按3‰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②当年应税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企业按2‰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③当年应税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4.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获得“国家级人才”、省“双千计划”、市级“双百双千”人才工程项目(科技口人才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柔性引进5万元)、5万元;获得省市科技创新人才重点项目、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助项目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省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重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获得省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5.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指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奖励5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6.对数字经济类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等平台,在市级各有关单位兑现奖补后,向市数字经济办争取在原有市级奖补基础上增加20%。(责任单位:县数字经济办、县人社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

7.支持参与制定标准。对参与制定大数据、物联网等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相关标准并被采用的单位或个人,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级给予增加补助50万元/件、20万元/件、10万元/件;按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给予不高于5万元/件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八)就业创业扶持

县域内数字经济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岗前培训政策、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政策、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见习基地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运行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时,给予一定的优先。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万元,300万元以内贷款按国家、省现行政策给予贴息。(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九)人事人才扶持

1.对新认定的数字经济类培训基地,市级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数字经济企业新引进在武宁工作并(在当地)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在申领高校毕业生生活补助扶助时给予优惠,符合申领条件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3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1500元;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补贴1000元。在兑现市“人才新政30条”规定的生活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向市级争取给予生活补助配套50%。(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数字经济办)

2.对新认定的数字经济领域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对新设立的数字经济类院士工作站以及出站留浔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后,在兑现市“人才新政30条”基础上,向市级争取再给予配套支持50%。(责任单位:县数字经济办、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可分别获得上级项目资金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新建的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经认定后可获得市级项目资金5万元。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可分别获得上级项目资金300万元、100-20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三、附则

1.以上支持政策可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叠加享受;县级同一类型政策享受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不同类型的政策可叠加享受;同一政策可累进补差享受,但总金额不超过最高政策的150%。(责任单位:县数字经济办、县财政局)

2.本政策涉及的资金来源原则上由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涉及上级部门扶持的奖项,由相对应的责任单位向上级争取兑现;涉及到受益财政的由相关乡镇(豫宁街道)负责。(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豫宁街道、相关责任单位)

3.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暂行一年),由县数字经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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