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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导读: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 行)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江西省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办发〔2018〕12号),结合《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九府字〔2018〕41号)文.....

九江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 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加强招商引资促进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  行)

为全面贯彻国家和江西省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相关文件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赣办发〔2018〕12号),结合《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九府字〔2018〕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九江经开区(以下简称我区)主导产业招商,加速聚合产业全链条,推动产业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立足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土地支持。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强度达到300万元/亩(或年度综合税收强度达到20万元/亩)的项目提供用地支持,重大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市重大项目调度会,优先安排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是指项目自签约到项目一期投产且期限不超过两年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下同;主导产业项目是指“1+3+N”产业工业项目,“1”即首位产业—电子电器产业,重点聚焦“电子材料”、“智能家电”和“电子信息通讯”三大细分产业;“3”即3个主导产业: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和新材料产业;“N”是指快速消费品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下同)

支持工业企业依法按程序,在符合城市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在原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建设多层厂房、实施厂房改造加层或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而提高容积率和建筑容量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条  厂房支持。对正式签约落户的项目,给予3个月的免租装修期,在此基础上,如租赁厂房项目年度综合税收强度达到20万元/1000平方米(或年度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1000平方米)的工业项目,最高给予企业厂房租金2年全额奖励,3年减半奖励的优惠政策(免租期内,项目方仍需缴纳物业费);如租赁厂房项目年度综合税收强度超过20万元/1000平方米,给予超过部分的综合税收开发区实得部分70%奖励给企业,期限为5年。

第三条  采购支持。对注册地、纳税地、项目实施地在我区的工业企业和科研院所,其产品经认定为优质工业产品的,进入我区协议供货目录。鼓励区财政部门在我区企业产品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要求,其性能满足采购使用方需求和服务、价格相近的情况下,列入我区政府采购目录。

第四条  金融支持。利用政府产业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以股权投入的方式参与支持主导产业项目。

鼓励区属国有企业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围绕我区主导产业,积极开展优质企业股权投资活动。

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激励力度,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和挂牌“新三板”的区内企业(上市注册地须在区内),由我区分别奖励500万元、100万元。省、市上市奖励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8〕39号)、《关于大力培育和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九府厅发〔2018〕11号))执行。

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我区的,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

第五条  经营支持。对重组我区企业或者重组外地企业迁入我区并成功上市的本地重组方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重组后,新增对地方财力贡献50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2年开发区财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兼并重组我区困难企业且承诺达到约定的财力贡献,对重组方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给予5%的贴息,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鼓励和引导区内企业参与军民融合项目,凡新取得“民参军”四证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我区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为“民参军、军转民”提供四证培训、市场对接、项目孵化、政策辅导等公共服务。

第六条  技改支持。对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政策要求且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纳入市级产业转移升级项目按市里相关文件配套到位资金。

第七条  生产要素支持。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实现园区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通过直购电、峰谷电价等方式为企业降低用电成本。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建分布式能源,支持新能源发电与用能企业就近就地进行交易。

争取市级对符合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市节能技改专项资金加大对工业企业节能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工业企业在降低用电成本方面的节能改造。

努力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大天然气应急保供工作力度,保障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用气需求。

争取落实工业企业用水工程安装费用100万元以下的按5%优惠,100万元以上的按3%优惠。

第八条  物流支持。加快物流标准化建设,推进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建设物流信息化平台,探索借助大数据建立物流数字港,加快仓储、车源、货源等资源整合共享。加大土地政策支持,仓储型物流园区、商品配送(分拨)中心等物流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价格。对新建物流项目,按照九江市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第九条  科技创新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示范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博士后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支持市产研院单个研究所平台运行资金每年20万元;对世界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支持政策。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补贴。从第二年起,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

首次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认定到期后,再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

对自主创新或购买创新成果,获市级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计划立项,并通过鉴定且产品年销售达2000万元规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获省级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计划立项,并通过鉴定且产品年销售达2000万元规模的,再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获国家级重点科技成果转化、战略性创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计划立项,并通过鉴定且产品年销售达2000万元规模的,再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同一年度同时获得上述成果,按最高标准补助。

对我区绿色新产业重点技术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认定的,按不超过企业技术研发投入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第十条  人才支持。认真落实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和《关于鼓励全区科技创新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实行人才落户“零门槛”,全日制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凭毕业证、身份证到九江经开区即可申请办理落户手续。对新引进符合《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附件1中九江市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3年内免费提供人才公寓,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在九江购买首辆轿车给予最高5万元补贴;对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及以上的人才和企业新引进全日制“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3年内入住人才公寓租金减半;对新引进全日制大专(包括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及以上毕业生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在我区首次购房给予最高3万元补贴。投资者在户籍、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我区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启动建设2万㎡人才公寓建设。

第十一条  用工支持。企业在工业园内可享受招培送、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仲裁、职称评定等所有用工服务。出台《九江经开区人力资源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每年设立1000万“人力资源保障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园区企业的人才招聘、技能培训等补贴奖励,对企业自主招聘按300元/人给予补贴,企业自行完成员工培训按照500-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对于园区企业新引进在九江经开区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可按照九才字〔2018〕4号文件规定,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1000元的生活补助。

第十二条  高管支持。对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超过5000万元或属战略性新兴产业且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超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投产后,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年薪不低于20万元,根据投资规模大小补贴人数控制在5-15人范围内),最高给予前3年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实得部分100%补贴,后2年个人所得税开发区实得部分50%补贴。

加大对园区企业高管子女入学支持力度,园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科研人员子女入学,按《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科研人员子女入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技能提升支持。对于园区企业在岗员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市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发证日期为准)12个月内,可按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给予员工个人一次性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四条  外资支持。做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和管理工作。实行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对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予以支持。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在我区设立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年现汇进资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现汇进资在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新落户的生产型境外企业,属世界500强的,另行奖励200万元。鼓励优质外资进入三产服务业,发挥品牌优势带动作用,提高城市品味。

第十五条  外贸出口支持。积极争取开展九江综合保税区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鼓励发展商品交易展示、期货保税交割、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保税交易、文化贸易和现代物流、现代金融、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信用担保、服务外包、研发设计等新业态项目,全面落实《关于扶持九江综保区发展若干措施》。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落实《九江市以“直航”促“三同”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积极与上港集团沟通降低运输费用,加大与省市沟通力度,力求解决与沿海地区出口费用差额。积极促进企业两转工作,加大对转移过程中补贴力度;适时启动建立出口企业退税资金池。

第十六条  首位产业支持。鼓励区内电子电器企业互相采购、配套合作、促进企业联动发展,对区内规模以上电子电器生产企业采购区内无资产关联生产型企业生产产品且当年度实际采购额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给予买方企业当年购买总额的2%补贴(以出具增值税发票为准),每家企业全年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减税降费支持。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减税降费政策,通过走访、宣讲、培训、智能化工具、税银合作等方式,促使减税降费工作管理更精准、效率更高效,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第十八条  办事审批支持。按照条件公开、手续简化、减少审批、便利企业的要求,对工作流程、内部职责划分、涉企政策兑现的制度规定和扶持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成立区行政审批局,一个公章办完所有手续。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大“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一次不跑”改革力度,根据“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限时办结”的原则,确保区行政服务中心事项网上可办率2019年底不低于80%,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70%以上。

第十九条  项目服务支持。坚持“周协调、月调度、季推进、半年督查、年度总结”的招商引资抓落实工作机制,坚持领导挂点、单位帮扶重点项目机制,设立项目建设公示展板,由区重大产业项目调度办公室每月对全区重大产业项目进行“红黄蓝”三级预警公示。开展“企业评园区、园区评部门”活动,考核结果与年终绩效挂钩,形成“帮企业解困、助企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第二十条  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20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严格遵守国家投资、产业、环保、土地等相关法规政策,未经区管委会批准不进行股权变更和转让抵押用地的企业。给予的资金支持只能用于企业在我区项目的生产、经营和建设,不得变相转移到总部或总公司其他公司。若被扶持项目公司违反承诺,将有权追回已经兑现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投资的项目,外资生产型项目,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省级层面评定)投资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且年税收超过1000万元以上(或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可通过区党工委会研究通过后采取“一事一议”的专项扶持政策。享受“一事一议”的项目,同样奖励事由不再重复享受本措施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措施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之前颁发的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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