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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万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导读: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开展科技创新赋能行动,有效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知识产权,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紧扣“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进一步集聚科技创.....

吉安市万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开展科技创新赋能行动,有效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发展知识产权,推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紧扣“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进一步集聚科技创新要素,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为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万安篇章提供有力科技支撑。

二、主要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加大创新主体培育力度

(1)对首次入库并获得有效证书编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后续年度成功入库的企业每次给予300元奖励。

(2)对首次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首次入选的科技领军企业及入库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上述获批认定的科技型企业,除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外,均可优先申请“科贷通”入库名单。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2.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攻关

(4)支持企业积极申报科技奖,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5)设立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实行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竞争性分配机制,每年组织实施不少于8个县本级科技计划项目,每个科技计划项目补助经费不低于10万元,促进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动主导产业技术攻关。县内科技型企业围绕我县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主导产业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优先支持其纳入县本级科技计划专项和向上申报省市“揭榜挂帅”等重大科技项目。

(6)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国家、省级、市级竞争类的科技计划项目。对获批国家、省、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的,除上级项目补助经费外,将根据上级要求给予配套资助。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3.实施研发投入奖补机制

(7)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① 2025年1月后新招引企业。自企业按照招引约定投产时间实行投产后三个年度研发投入后奖补(三个年度后研发投入奖补按照2025年1月前招引企业执行)。奖补依据:根据企业和机构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认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且占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比例达2%以上(含2%),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按核定的奖补标准给予奖补。奖补标准:研发费用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奖补10万元;研发费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奖补15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奖补20万元;1000万元(含)至1500万元(不含)的,奖补25万元;1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奖补30万元;达到2000万(含)以上的,奖补40万元。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低于2%的,降一档执行(最低档不奖励)。

② 2025年1月前招引企业和纳入研发统计的科研机构。奖补依据:根据企业和机构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并认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且占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比例达2%以上(含2%),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按核定的奖补标准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研发费用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奖补3万元;研发费用300万元(含)至500万元(不含)的,奖补5万元;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奖补10万元;1000万元(含)至1500万元(不含)的,奖补15万元;1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不含)的,奖补20万元;达到2000万(含)以上的,奖补25万元。若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低于2%的,降一档执行(最低档不奖励)。若企业获得省、市研发费用奖补,并要求县级配套的,按照从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县级奖补。

③ 对企业和纳统机构统计人员:鼓励企业积极开展研发(R&D)经费统计工作,提升统计年报和月报报表质量。对企业和纳统机构研发投入统计人员每年发放600元至1200元/人的补贴,并建立企业研发投入统计考评奖励机制(具体发放标准和奖励以企业统计人员实际填报情况确定)。聘请专业机构开展研发(R&D)统计培训及辅导工作。

研发投入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全社会研发投入工作的培训、推进和统计,由县科技局统一管理。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二)大力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做大做强

(8)数字化转型扶持:企业数字化转型方面具体奖励措施按照《关于印发<万安县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万府办字〔2024〕218号)文件执行。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

(9)绿色化改造扶持: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达到行业能耗限额先进值的绿色化改造项目,奖补5万元。

(10)支持企业发展,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30万元、15万元。

(11)“链主”型企业扶持: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的“链主”型企业,分别予以2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

(12)首台(套)技术装备应用扶持:企业研发生产纳入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可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90万元/国家级、30万元/省级。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2.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和品牌创建

(13)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绿色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节水型企业、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基地(企业类)的企业或者首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达到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引导企业积极申报江西省新产品及江西省优秀新产品。企业新产品通过验收并获得“江西省新产品证书”后,对获批项目将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优秀新产品的每项给予1.5万元奖励。在万安生产的主要产品本年度被评为“赣出精品”的,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三)大力支持企业发展知识产权

(15)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贯标奖励,地理标志奖励。具体奖励措施按照《万安县知识产权创新赋能资金奖励扶持办法(修订版)》(万府办字〔2025〕39号)文件执行。

(16)质量提升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西省省长质量奖、江西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吉安市市长质量奖、吉安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和个人,县财政分别给予6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17)品牌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含有效期满后经重新评定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6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西绿色生态认证的企业,每个产品予以 2 万元奖励;对获得碳足迹碳标签认证的企业,每个产品予以 2 万元奖励。

(18)标准引领扶持。主导制定、参与制定并获批地方标准的企业,当年可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3 万元;主导制定并获批团体标准的企业,当年可予以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获得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和江西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称号的企业,每张证书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主导制定、参与制定并获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当年可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责任单位: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工信局)

(四)大力支持企业提升创新支撑能力

1.推进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19)支持推进创新平台建设。聚集我县重点产业体系和数字经济发展,加快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对通过市级及以上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国家级奖励300万元。

(20)支持组建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我县主导产业发展布局组建一批新型研发机构,提升我县关键核心技术供给能力。鼓励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等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通过共建研发平台、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共享科研资源等方式,促进创新要素的高效流动和深度融合。对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奖励20万元、省级奖励50万元、国家级奖励300万元。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2.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21)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通过市级及以上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市级资助20万元、省级资助50万元、国家级资助100万元。

(22)支持高层次人才平台创建。对新增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站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资助经费。对新获批省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海智计划”工作站、科技小院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10万;对新获批市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海智计划”工作站、科技小院的企业分别奖励15万、10万、5万、5万。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科协、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3.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

(23)持续推动发展“科贷通”、科技贷款贴息、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金融服务产品,积极发展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提高放贷效率。对获得“科贷通”贷款并及时还贷的科技型企业,按实际贷款额给予市0.5%和县0.5%的贴息,同一企业最多只能享受两个年度贴息政策。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和在沪深北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发展

研究中心)

(五)大力支持企业激发创新动能。

1.深化政产学研科技合作

(24)持续深化与高校和大院大所开展科技合作,发挥政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势。常态化参加大院大所进园区进企业活动。切实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沿海发达地区、国内知名的高等院校和大院大所的科技交流与合作。对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取得突出成效的县内重点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设备补贴等政策支持。

(25)支持“科创(人才)飞地”建设。鼓励企业与先进发达地区对接合作,实施研发及孵化前台在沿海、生产及转化后台在内陆的“双飞地”发展模式,通过“科创(人才)飞地”实现在科技金融、产业合作、人才交流与培育、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对通过市科技局认定合格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委人才办)

2.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

(26)支持企业引进国外高端人才与专业人才来我县工作,对新引进的企业进行奖励,每增加1名由县财政奖励1万元。对企业引进博士(含柔性)开展技术研发攻关的,优先申报市“百博百企”项目,争取市财政给予每人3万元挂点项目经费和争取市“百博百企”科技计划专项支持。

(27)认真实施“万安英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为其提供医疗保健、子女入学、住房等生活保障措施,并积极申报省、市人才项目。对引进国内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项目资金、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综合奖励。(具体按照新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打造“心安万安”人才集聚高地的若干措施(试行)><万安县名师名校长双引双培实施办法(试行)><万安县名医名专家双引双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万才字〔2024〕2 号)文件执行)

(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卫健委)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招引培育。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招引-初创-成长-壮大”全生命周期的企业培育体系,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从研发投入、技术支持、平台创建、产学研合作、人才培育等全方位赋能企业发展,助力企业扎根成长。

(二)强化服务评估。依据国家、省、市科技政策法规、结合本县产业实际,细化各类科技项目、企业资质、创新成果认定申报标准,持续加大服务指导企业创新力度。同时对获得奖励的科技企业强化后续评估,定期对企业经营状况、科技创新、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情况开展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限期整改、撤销称号、停止扶持等措施,促使企业保持创新活力。

(三)强化部门协同。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对接、合力共为,建立项目招引、认定申报、资金拨付、绩效评估等环节的协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确保奖励资金投入产出效益最大化,切实发挥科技引领支撑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作用。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X月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万办字〔2022〕58号)废止,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如果上级部门要求县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予以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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