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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石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城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导读:石城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和创新供给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石城建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赣发〔2016〕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85号)、《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

赣州市石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城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石城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和创新供给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石城建设,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赣发〔2016〕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85号)、《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赣州的实施意见》(赣市发〔2016〕19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6〕15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到2017年,全县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0.95%以上。

(二)到2018年,全县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8%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1.15%以上。

(三)到2019年,全县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1%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到1.35%以上。

(四)到2020年,全县全社会研发投入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5%以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力争达到1.75%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切实加大财政科技投入。确保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2.0%以上,保持财政科技支出稳定增长。〔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改进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将研发投入和创新绩效作为财政经费支持的重要考察指标,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以“后补助”、绩效奖励、梯级贴息等间接支持方式为主,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对财政经费支持的企业和人才团队等项目要将70%以上的经费用于研发,发挥科技管理要素的协同效应,推动更多财政经费直接应用于研发投入,合理安排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项目,同时对有创新性有推广价值的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着力提升有研发活动企业数量。壮大创新企业群体,推动更多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升有研发活动企业的覆盖面。引导重点骨干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力争每年递增0.15%以上。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引导计划,每年组织申报两批次以上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对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清单,构建后备企业梯队。每年从后备清单中选出不少于两家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实施一对一培训指导,跟踪申报过程。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强度,引导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保持在3%以上。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在市财政对其给予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再由县财政比照市财政奖补标准等额补助,高新技术企业到期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并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五)推进研发平台建设。积极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组建研发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研发机构申报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对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我县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市财政一性奖励300万元;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在市财政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对通过验收合格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省部级上述机构,在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对通过验收合格的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并验收合格的市级上述机构,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批准为市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技流动(工作站)的企业(单位),实际运行好、发挥作用明显并经组织考核合格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建设经费补助;经申报批准为省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技流动(工作站)的,在省、市政策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实行一事一议,再给予一定的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科协、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六)以科研项目带动研发投入增长。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申报单位;申报县级、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创新产业化升级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要求其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应达到申请财政资金的四倍以上;对没有研发投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原则上将不予推荐申报省级、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对创新型成长型“两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在两年内竣工投产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买先进生产、检测设备单台(套)金额(不含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等部门组织指导企业积极向市相关部门申报奖励补助。对年科技项目研发投入增长30%、占销售收入3.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在市财政给予其研发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研发经费投入1‰的比例给予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对研发投入强度(不包含财政直接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2%的普通企业、超过5%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建立了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通过研发项目及其产生效益报备的方式,在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以项目形式给予一定的“后补助”。县财政每年增加县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增长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

(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获批准的省级高新区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3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在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资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配套奖励20万元、10万元,专项用于基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来县落户的行业骨干企业并将研发总部迁入的,两年内对其研发投入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在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其研发经费投入1‰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八)推动企业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投入。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从省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技术人才建立产学研长期合作加大科技投入,建立以企业事业单位研发投入为主体地位的研发投入机制,鼓励企业以股权激励等形式引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科研人才,其引进的科技成果和科研人才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加大全县科研人才的培育和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力度,鼓励企业科研人才开展技术创新、技术研发,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主要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或杰出青年人才的科研人员,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的,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九)推动实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属在县首次实施、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由县财政给予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高校院所、留学回国等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来县领办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由县财政给予科技成果研发投入的2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推动生产性服务业与现代制造业融合。大力倡导工业设计,促进工业设计加快发展,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附加值。建立和完善设计创新体系与激励机制,加快设计成果产业化,引导企业重视和运用工业设计,加速推进制造业转型升级。结合《江西省工业设计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精神,对获省级认定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工业设计基地,当年在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十一)引导金融资本投向企业研发活动。引导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担保等机构广泛开展适应协同创新需求的金融创新,力争在探索推广科技金融投贷联动等产品服务上取得实效。发展灵活高效的众筹融资,建立大众创业公益众筹平台。充分发挥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设立投资创业引导基金加大对创新产业的投入力度,推动引导基金向参股股东和管理团队让渡投资收益。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在上级有效授权的情况下,为优质创新型成长型“两型”企业提供“股权+债权”的投贷联动融资支持,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根据规定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人民银行、县银监办、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十二)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新产品开发。积极推动全县企业产品与品牌创新,不断提升产品品质,对当年通过专家鉴定,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新产品,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个新产品5万元开发补贴;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由县财政分别奖励企业新产品开发团队5万元、4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三)落实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围绕国家、省、市出台的系列鼓励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开展全面宣传报道、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引,面向企业家、企业中层骨干和企业科技、财务人员,宣讲各级有关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和创新管理知识,提高企业的创新意识和管理能力,增强企业的创新动力。重点抓好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创新型成长型“两型”企业加快发展等优惠政策的落实,进一步调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十四)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培训指导。将加大科技投入作为县领导和各部门、单位挂点联系企业活动的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企业做好研发辅助账等基础性工作。通过抓好科技项目申报、评估、结题等工作,推动项目研发投入的单独列账、单独核算。通过加强科技统计定报制度、网上直报制度,规范企业研发辅助账和科研经费使用,加大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力度,加强督促检查。对研发经费投入前10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研发投入情况,实行一对一跟踪服务;对无研发经费支出或者强度较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点对点的培训指导;对投入强度未达到3%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加强指导。〔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石城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科协、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行动计划的制定、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等工作;加强过程督导和考核,对辖区内企业研发投入总量及增幅进行定期核查、定期通报,适时开展评估总结,确保全社会研发投入按要求增长。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县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统计、工信、发改、科协、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协同工作机制,科技部门会同统计、税务等部门建立企业研发投入动态信息监测机制,每季度召开部门联席工作会议,及时跟踪重点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活动情况,并反馈相关部门。

(三)强化培训指导。由县科技局、县统计局每年联合举办科技统计培训大会,提高科技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提高科技统计的科学性、全面性,降低相关报表的错报率。对重点企业进行面对面辅导,帮助指导有研发项目而无反映研发经费的企业建立规范的研发管理制度、科技统计填报制度和研发台账,确保统计的真实性,做到应统尽统、应报尽报。给予科技统计人员适当的经费补助,对科技统计台账规范、统计数据合理、报表填报质量较高的企业和统计人员予以表彰奖励,提高企业和统计人员的积极性。

(四)规范奖励补助程序。享受对象每年的三月底前向牵头单位报送材料,经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发改委、县科协、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奖励对应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核后,每年四月报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统一核拨;同一企业的奖补累计不超过县财政既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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