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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导读: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依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盐开办发〔2021〕72号)(以下简称“本政策”)制定本细则。第一章总则一、本政策奖补对象包括:(一)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二)在我区范围内设立并独立运营的事业单位法人。二、申报前一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补资格:(一)发生较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二)根据《统计法》.....

盐城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依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盐开办发〔2021〕72号)(以下简称“本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一、本政策奖补对象包括:

(一)在我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法人;

(二)在我区范围内设立并独立运营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申报前一年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奖补资格:

(一)发生较大安全生产或环境污染责任事故;

(二)根据《统计法》要求,应纳入统计范围的企业未主动上报统计资料或迟报、漏报统计数据,以及未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资料;

(三)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影响。

三、申报本政策奖补资金时,需提供的共性材料包括:

(一)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承诺责任书(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三)开发区科技创新政策资金申报表。申报资料中有涉及外文内容的,需附中文译本。

四、取得本政策资金奖补的单位,须保证奖补事项在我区范围内正常维持 5 年以上,期间不得转移。5 年内发生转移的,须全额退还相关奖补资金。

第二章分则

第一条 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获批当年给予50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建省院士工作站的,给予建站期内新购研发设备投入3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新建省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获批当年新购研发设备的,给予研发设备购置费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实施细则

l .国家级、省、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名单,以国家、省相关部门认定文件为准。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

2.企业购置研发设备,须在税务部门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证明材料中体现。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省相关部门认定文件复印件;

2.当年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证明材料。

第二条 支持校企产教融合。

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引进高校院所专家担任企业科技副总,对获批省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获批市级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二)实施细则

1.与国( 境)外高校、科研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同等享受政策补贴;

2.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副总。

(三)申报材料

l .产学研合作协议复印件;

2.高校、科研院所法人证书复印件 ;

3.实际支付经费的转账证明及票据复印件 ;

4.按照合同约定取得的创新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论文专著、技术图纸、工艺标准、原型样机、授权专利、软件算法、论证报告等)的证明材料;

5.省、市科技部门科技副总认定文件复印件。

第三条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一)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30万元,并奖励企业职业经理人(个人)5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规上企业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万元;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国家高企的,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民营科技企业的,奖励1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区的市外高企,奖励50万元。

(二)实施细则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名单,以国家科技部备案复函文件为准。

2.新引进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签订招引协议前已被认定为国家高企;

(2)申报奖励时国家高企仍在三年有效期内;

(3)自协议签订后到奖励年度的12月31日前 ,完成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地址变更,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办理完成“整体迁移”手续,并且通过省审核认定。

(4)对搬迁到我区的有效期内高企,完成企业工商及税务变更等手续并通过省审核认定后,即兑现20万元,剩余30万元在高企到期复审通过后予以兑现。

(5)对牵头开展高企招引服务工作的孵化器运营机构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每成功招引搬迁1家企业,奖励10万元。首次奖励5万元,与搬迁高企的首次奖励一并进行兑现;剩余5万元待高企复审通过后予以兑现。

3.市高企培育入库名单,以市科技部门的高企培育入库通知文件为准。

4.新列入市级高企培育库奖励,必须当年首次达标申报国家高企。

5.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以国家火炬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和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公告为准;

6.省民营科技型企业名单,以省科技厅认定文件为准。

(三)申报材料

1.国家高企证书复印件;

2.国家高企首次进入规上企业的,需提供区经发局出具的进入规上企业证明;

3.当年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提供拥有专利证明、科技人员占比及研发投入占比相关证明;

4.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国家高企企业需提供列入市高企培育库文件复印件、近三年知识产权申请及拥有证明复印件、符合要求的产学研合作复印件;

5.省民营证书复印件;

6.招引协议书复印件、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完成变更的证明材料;有效期内高企证书复印件。

第四条 鼓励争创科学技术奖。

政策内容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完成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完成单位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第一完成单位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实施细则

l.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名单,分别以国务院、省政府奖励决定为准;

2.本条政策中, “第一完成单位”是指宪成获奖技术成果的主要人员所在的工作单位,一般以按顺序出现的第一个单位作为“第一完成单位”。

(三)申报材料

国务院、省政府奖励决定复印件。

第五条 培育打造创新标杆企业。

(一)政策内容

对当年获批的省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苏北专项除外),按照上级所拨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成功获批市级瞪羚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独角兽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省级瞪羚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准独角兽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独角兽企业每家奖励500万元。

(二)实施细则

1.省级以上“瞪羚” ”、“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榜单,以当年省科技厅网站中公布的企业清单为准 ;市级 ”瞪羚”、“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名单,以市科技局认定文件为准。

2.获批的省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苏北专项除外)省科技厅网站公示名单为准;获批的上级资金以上级财政拨付的奖励金额指标单为准;

(三)申报材料

1.省级以上“瞪羚” ”、“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榜单公示文件复印件;市科技局关于“瞪羚 ” “潜在独角兽”和“独角兽”企业的认定文件复印件。

2.获批的省级以上各类科技项目(苏北专项除外)省科技厅网站公示文件复印件;上级财政拨付的奖励金额指标单复印件。

第六条 推动企业技术交易。

政策内容

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输出高价值的技术成果,及时完成技术交易合同网上备案登记。对经省技术交易市场备案并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卖方企业,按照年度技术合同(输出)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实施细则

1.“技术合同”,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审核,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

2.区内企业须为技术交易输出方的方可享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双方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

2.技术合同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3.省、市级科技部门提供的技术合同(输出)登记企业名单及金额。

第七条 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政策内容

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引导企业持续增加研发创新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3%,按企业研发费用(税务部门认定加计扣除额度)1%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实施细则

1.年度研发经费配套奖励申报时间为次年第三季度, 具体以申报通知时间为准。

2.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以税务部门汇算清缴时认定的研发费用金额为准。

(三)申报材料

l .税务局纳税申报系统企业年度开票销售情况,需由税务部门盖章;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汇算清缴的研发费用证明材料。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创建外国专家工作室。

政策内容

对获批省级、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奖励。

(二)实施细则

对获批省级、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以省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文件为准。

(三)申报材料

省科技厅、市科技局认定的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积极开展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政策内容

对当年办理来华许可工作证达10人以上(含10人)的,奖励企业5万元,奖励企业具体经办人员1万元;当年达到20人以上(含20人)的奖励企业10万元,奖励企业具体经办人员2万元。

(二)实施细则

对当年办理来华许可工作证达10人以上(含10人)的,达20人以上(含20人)的,以区审批局提供的许可名单为准。

(三)申报材料

1.提供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及来华许可工作证人员名单汇总表(企业盖章);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企业出具委托办理来华许可工作证经办人证明。

第十条 创建中韩科技企业孵化(盐城)基地。

政策内容

引进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定位的外资科技孵化项目入驻区内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并注册为企业的,每成功入驻并注册1家企业,奖励运营主体1万元。

实施细则

入驻区内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外资科技孵化项目由区科技局认定。

(三)申报材料

1.入驻区内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外资科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外资科技企业与入驻区内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签订的入驻协议复印件;

3.入驻区内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外资科技企业外资注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

政策内容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二)实施细则

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名单,以国家科技部认定文件为准;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名单,以省科技厅认定文件为准;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名单,以市科技局认定文件为准。

(三)申报材料

l.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2.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3.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文件复印件;

第十二条 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政策内容

对获得国家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二)实施细则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赛获奖配套补贴的企业(团队)报名行政区域须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认定名单,以国家创业大赛组委会颁布的公告名单为准;江苏省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认定名单,以江苏省创业大赛组委会颁布的公告名单为准;盐城市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认定名单,以盐城市创业大赛组委会颁布的文件名单为准。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创业大赛组委会官网公布的企业(团队)一、二、三等奖公告文件复印件;

2.江苏省创业大赛组委会官网公布的企业(团队)一、二、三等奖公告文件复印件;

3.盐城市创业大赛组委会公布的企业(团队)一、二、三等奖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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