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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阜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阜宁县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导读:阜宁县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面激发创新活力,加速集聚创新动能,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第一条 强化科技资金保障1.设立4000万元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激励和科技专项扶持。第二条 深耕创新型企业培植2.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企业,奖励8万元。3.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企,奖励35万元.....

盐城市阜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阜宁县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阜宁县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激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全面激发创新活力,加速集聚创新动能,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强化科技资金保障

1.设立4000万元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用于全县科技创新发展激励和科技专项扶持。

第二条  深耕创新型企业培植

2.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企业,奖励8万元。

3.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企,奖励3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企,奖励20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县的市外高企,奖励50万元。

4.对高企首次获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50万元。

5.对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0.2万元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按省、县1:1配套科技创新券,最高10万元。

6.对新认定为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

第三条  提升企业自主研发水平

7.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级研发型企业,奖励50万元;对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企业,按照企业与贯标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补,最高奖励10万元。

8.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研发费用实际支出达50万元且占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企业,按照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

9.企业首次获批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万元;企业设立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获省级认定,分别奖励100万元、15万元。

第四条  推进创新载体平台建设

10.对纳入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布局,实行“一事一议”。

11.围绕我县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推进主导产业“四个一”建设,对企业牵头组建获国家、省、市认定(或列入管理体系)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对政府(部门)牵头组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支持开展政产学研合作

12.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20万元;对于我县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院所签订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30万元。

13.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培养人才,对企业聘请科技副总并经省立项,奖励5万元。

14.企业牵头组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行(产)业联盟(协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六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5.鼓励高校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分中心,并实质运作,“双一流”院校、其他院校分别给予每年30万元、20万元的经费支持。

16.积极发挥县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作用,推动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每引进1个推动主要产业发展的技术成果,奖励10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17.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项目,按国家、省奖金额度给予第一完成单位1:1配套奖励。

第七条  激发大众创新创业活力

18.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9.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20.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首次认定为高企,按照每家10万元的标准奖励运营机构。

21.对在阜宁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八条  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

22.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县开展科技服务,对在我县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每成功引进一家有效高企,奖励5万元。

第九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

23.对已通过贯标备案或贯标认证企业,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达3件且授权达1件,奖励3万元;当年新增发明专利申请达6件且授权达2件,奖励7万元。

24.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达15件、授权达5件、PCT申请达1件的专利密集型企业,奖励20万元。

25.对企业新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每件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保护产品)注册,每件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集体商标注册,每件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马德里商标注册,每件奖励1万元。

第十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26.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市专利金奖、银奖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

27.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企业,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8.对企业投保发明专利保险,按每份保险实际缴纳保费的50%给予补贴,最高奖励0.2万元,当年累计最高奖励1.5万元。

29.对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结案并胜诉,按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的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10万元、涉外的最高20万元;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根据经过评审的专利风险防范方案,给予其实际投入的50%进行资助,最高10万元。

第十二条  提升知识产权服务

30.对经县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我县企业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0件、50件、30件,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31.对利用专利、商标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并按期还贷的企业,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奖励(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贴息奖励),高企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其余企业每年最高贴息20万元。

32.对企事业单位员工在县内缴纳社保满一年,当年获评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资助5万元;对当年获评江苏省知识产权领军、骨干人才,分别资助3万元、1万元;对获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中级工程师职称,分别资助0.5万元、0.1万元;对通过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资助0.5万元。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至施行之日发生的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情形,参照本政策执行。同一事项同级财政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当年环保信用等级评定为红色、黑色等级,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经阜宁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认定后,不得享受本激励政策。本政策由县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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