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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导读: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区域性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连发[2017]9号),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区域性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连发[2017]9号),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产业转型,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条件、标准和程序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

第三条  连云港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申请并经批准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连云港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应达到一定要求;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报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各县、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条件与标准自愿申报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9.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审。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审,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并根据入库条件出具评审意见。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审意见和综合审查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省科技厅备案后发文公布。

第六条  列入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并于上年度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内江苏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的企业,入驻经国家、省或市认定的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企业,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市“港城英才计划”等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在连领办或创办的上年销售收入低于200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可优先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七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所在地科技局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入库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须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时到环保部门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并将该手续提交市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将调整其出库,且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九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培养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省高新技术产品申报名额优先向入库企业倾斜,对入库企业在培育期间新获得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产品,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资助,支持入库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十条  市、县(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配套资金,省市县(区)联动对入库企业研发创新加大培育力度,对培育期内的入库企业根据企业规模、研发投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培育资助。入库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时须按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交上年度企业研发创新绩效报告、研发费用投入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市科技局根据因素法和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给予适当培育资助。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相关政策文件兑现一次性20万元奖励,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

第十一条  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的工作态势。

第十二条  着力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市科技局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定期通报各县、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第十三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业务指导,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县、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指导,对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申报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  各县、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培育资金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培育资金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对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况的企业,将责令全额退回财政培育资金。

第十六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须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服从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七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评审、推荐、审计、鉴定工作的中介机构与组织、中介人员应依法、合规、谨慎、勤勉地从事相应工作。如出现违规、违法的情况,将取消其参与资格,报有关部门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公务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连云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17年11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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