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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淮阴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淮阴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导读:淮阴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科技创新工作会议要求,推动淮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意.....

淮安市淮阴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淮阴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淮阴区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央和省市科技创新工作会议要求,推动淮阴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73号)、《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聚才用才强化高质量发展人才引领的意见》(苏办发〔2018〕36号)、《关于促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8〕61号)和《中共淮安市委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淮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淮阴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一)完善科技创新组织领导体制。高新区、农科园及各镇(街道)加强科技管理职能和能力建设,各园区载体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管理,配齐配强科技管理和服务队伍,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属地管理。

(二)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机制。将科技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并足额保障。区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应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设定资金用途,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三)实施科学研究诚信承诺制度。依据《淮安市科技信用管理办法》建立以科研诚信建设为基础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相关承担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应签署承诺书,履行对相关申报材料、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真实性、合法性的主体责任。

二、促进科技创新平台发展

(四)促进园区平台发展。将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科技专项资金60%以上投向科技园区,支持科技园区转型升级。支持淮安高新区创新发展争先进位,支持国家农业科技园申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优化配置技术、资本、管理等现代市场要素向园区集聚。

(五)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省内外技术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服务等高新技术服务机构到高新区、农科园、各园区及各镇(街道)设立分支机构,依据其年度实绩,可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建成市级以上科技服务平台的,予以一次性配套奖励,其中:国家级最高150万元(市级财政给予100万元,区级财政给予50万元),省级最高50万元,市级最高10万元。

(六)促进社会双创平台发展。扶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重点扶持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载体创建,优先支持创业载体及其企业申报兑现创新券。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区级财政给予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40万元奖励(市级财政给予20万元,区级财政给予20万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新认定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补助运营机构6万元(市级财政给予3万元,区财政给予3万元)。

(七)促进驻淮高校平台发展。支持高校院所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机构,尤其是重点科技服务机构的引进、培育。高校院所在我区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年技术交易额达100万元以上,按照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

(八)促进校企共建平台发展。支持重点研发平台建设,凡经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等国家部委批准在我区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在省财政支持的基础上,给予每个国家级平台最高250万元支持(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区级财政给予50万元)。企业获批省级、市级研发机构的,采用后补助方式,按市奖补资金1:1进行配套奖励,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同年不重复奖励。

三、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

(九)建立企业创新普惠机制。推行企业研发投入财政奖励制度,根据省财政对企业研发投入的普惠性财政奖励政策,给予省奖补资金50%的配套奖励。重点支持企业购买技术服务、科技成果、研发设备等,加大科技创新券资助力度,强化《淮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落实,按照市级创新券相关文件中规定的配套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十)鼓励知识资本相互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因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申请科技贷款等情形产生的成果评估费给予60%资助,同一企业每年资助最高20万元。鼓励企业吸纳并转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淮注册的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可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总额的5%给予奖补,同一企业该项奖补资金每年最高50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除外。

(十一)开辟成果转化绿色通道。支持企事业单位科技人才和团队携成果来淮转化,科研成果转化所得净收入,其研发团队可以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取得。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对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研究院、技术转移机构等新型研发机构的,依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政策,允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且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30%。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涉税兑现的,依照税务部门核实的报税单兑现)

四、营造激励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

(十二)重点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补助(市级财政给予40万元,区级财政给予20万元);对重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补助(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区级财政给予10万元);对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区级财政给予5万元);对进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补助(市级财政给予2.5万元,区级财政给予2.5万元);加强高企“梯队”建设,对首次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补助。

(十三)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聚焦本区优势特色产业促进专利高质量发展,实施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提升工程,推动创新主体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大力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对当年授权发明专利,资助最高1万元/件。发明专利授权后,1-6年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给予50%资助,7年以上发明专利,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最高60%给予资助。上级财政已经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力度。持续推动“苏科贷”在淮发放力度,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用好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强化产业创新资金供给。开展科技贷款贴息,重点为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企业、科技创新“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使用科技贷款给予贴息支出,引导资金投向企业创新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举办的创新、创业、创客大赛的获奖项目予以奖励:对国家、省级、市级的一等奖获奖项目一次性予以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二、三等奖分别按一等奖的60%和40%给予奖励。

(十五)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市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本意见配套资金仅用于企业投入科技创新研发。所涉项目、平台、中心、企业等在高新区、农科园落户的相关奖补资金由高新区、农科园承担并拨付,在区内其它地方落户的相关奖补资金由区财政承担并拨付。本意见与我区此前出台的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与上级出台政策文件有重复、交叉的,按“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高新区、农科园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为三年。

本意见由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评审认定。

本意见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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