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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导读: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落实“三高四新”战略,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产业强市“千百十”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潭市发〔2022〕6号)精神,结合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湘潭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励范围(一)奖励企业登高晋级1.对世界企业500.....

湘潭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三高四新”战略,推动园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产业强市“千百十”工程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潭市发〔2022〕6号)精神,结合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湘潭经开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奖励企业登高晋级

1.对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企业100强在湘潭经开区设立总部、第二总部、区域总部或功能性总部(世界500强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企业100强以《财富》杂志、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工商联等权威机构公布的榜单为准),在实际到位资金、财政贡献、投资贡献、办公用房补贴、住房保障、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2.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15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且当年对财政贡献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00亿元后,主营业务收入每再跨过50亿元台阶,且当年对财政贡献不低于上一年度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奖励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具体以市统计局反馈的统计平台数据为准)。

3.对财政贡献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奖励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

4.对首次晋级区工业财政贡献前10名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晋级“亩均财政贡献十强”的工业企业(限购地企业,根据权证登记面积计算亩均),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经济工作会议上进行了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5.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为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资金分2个年度兑付);对当年新增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给予每家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述奖励不包括退规再升规的企业。

(二)奖励企业智能制造、绿色发展、品牌培育

1.对当年新增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增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新获批为“5G+工业互联网”示范工厂、“上云上平台”标杆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为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试点项目(数字化车间、智能标杆企业/智能工厂),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现两化融合贯标新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新获批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绿色化转型成效显著,新评定为“碳减排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如果当年度市级工信部门没有奖励资金,则湘潭经开区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新纳入为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创建计划名单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当年经评定达到国内先进或首创,且市场应用前景较好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首轮次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

6.对当年新获批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当年新获批为省级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工业领域知识产权运用标杆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获批为省级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湖湘精品”中小企业品牌能力提升试点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对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原产品有明显改进,新认定为新产品的企业,给予5万元/个的一次性奖励。

(三)奖励企业上市

企业上市按照《湘潭市企业上市“金芙蓉”跃升计划》有关政策执行,湘潭经开区不再配套奖励。

(四)奖励企业科技创新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对初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省评阶段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认定(含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2.奖励产学研合作及成果转化。

(1)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且技术合同成交额(含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0000万元、20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在园区内开展科技成果登记与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服务机构,在园区内年度技术合同认定成交额不低于20亿元,按该机构在园区内年度技术合同认定成交额0.02‰的额度给予奖励,单家服务机构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

(3)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并在园区内转化与产业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并在园区内转化和产业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取得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给予1000元每项的一次性奖励。

3.奖励创新平台与创新载体建设。

(1)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含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平台晋级奖励的,只补差额部分;省市级平台同级次多项认定的不重复奖励。

(2)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被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当年获批的国家、省、市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根据每年省科技厅对孵化器(众创空间)考核结果,对评价为A、B等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价为A、B等级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对当年成功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按1万元/家给予一次性奖励。

(8)对通过省科技厅、市科技局备案的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奖励知识产权强区建设。

(1)对年度内实现发明专利“破零”并转化运用的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

(2)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并在园区转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湖南专利奖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并在园区转化的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当年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对当年成功获得银行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按其专利权质押贷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奖励研发投入及创新项目推进。

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400万元(含)以上,且保持正增长前20名的企业给予相应奖励,前3名、前4-6名、前7-10名、前11-20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核心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各受奖补企业要将不低于30%的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基层科技管理、财务、统计岗位人员的工作补助,具体奖补资金由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分配。(具体以市统计局反馈的统计平台年报数据为准)

(五)奖励现代服务业发展

1.对年度营业收入或零售额超过1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或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超过1000万、5000万、1亿元、2亿元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企业,且同比增速达到全区限上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本条奖励可根据企业要求直接奖励给企业经营团队,具体以市统计局反馈的统计平台数据为准)。

2.支持物流企业发展。创建3A级以上物流企业、3星级冷链物流企业、3星级仓储企业通过复核,且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达到全区A级以上及规模以上服务业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当年新运营业态超过3个(含)以上且面积达到3万、5万、10万、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城市商业综合体,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电子商务业发展,对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00万、5000万、1亿元且对财政贡献分别在50万、100万、200万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限上企业开展“直播带货”活动促进区内农产品上线,且年带货网销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人力资源、现代金融服务业和数字科技等分别按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和支持楼宇经济发展有关政策执行。

(六)奖励外向型企业发展

1.对当年度进出口实现破零的企业,按进出口实绩(海关数,下同)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招商入园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招商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励。

2.对上年度进出口额为500万美元以下且同比增长达50%、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40%、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达30%、3000万美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20%的企业,按当年进出口增量部分每美元给予人民币0.02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招商入园合同另有规定的,按招商合同约定条款执行,不重复奖励。

(七)奖励企业专业、技能人才

1.对当年度财政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企业,其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税前)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该企业连续工作3年(含)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上年度个人对区级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符合以上条件且当年度财政贡献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上年度个人对区级财政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对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含)以上或财政贡献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对企业通过内部培养并获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专技人才,全年培养人数较上年度培养人数增长20%及以上,且企业技能劳动者占该企业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0%以上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企业专业、技能人才的其他奖励按照中共湘潭市委、湘潭市人民政府《莲城人才行动计划》有关政策执行。

(八)奖励促消费活动

1.对当年在湘潭经开区举办促销(展会)活动的社零限上企业、会展中心(专业会展服务机构)、商协会或集批发、零售、餐饮、娱乐等多项服务为一体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按促销(展会)活动实际宣传费用给予适当奖励,每场促销(展会)活动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湘潭经开区年度促销活动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对当年度举办全国性、省级及以上展会活动的企业,分别按30万元/场、20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励,同一企业申请年度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同一类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

第三条  申报条件

1.湘潭经开区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照章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园区企业。

2.企业必须合法经营,履行招商合同相关约定,遵守湘潭经开区相关制度,企业无安全生产、环保、治安等违法经营情况。

3.企业必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属于规模以上企业,并按统计要求及时报送企业统计报表。

4.根据《湘潭经开区2022年提高亩均效益盘活提效低效产业用地行动方案》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被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的企业,且未按时限要求整改到位的,不得申报。

5.当年度对财政贡献不能覆盖奖励金额的企业,原则上不得申报。

第四条  申报资料

申报主体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2.湘潭经开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申报表。

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按类别提供其他佐证资料。

第五条  申报流程

1.该政策每年兑现一次,依据自愿申报的原则,次年集中申报上年度奖励或补助,具体申报时间以湘潭经开区产业发展局申报通知为准。

2.湘潭经开区产业发展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相关原始凭证进行现场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奖励方案。

3.奖励方案报湘潭经开区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后,在湘潭经开区电子政务网和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于获奖单位有异议,且核实异议属实的,取消奖励;公示期满,对于获奖单位没有异议的,以湘潭经开区管委会名义印发奖励通知,湘潭经开区财政局负责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申报主体应据实报送申报资料。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奖励的,核销其年度奖补的申报资格,依法追回已获得的奖补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违反其他制度和规定的,按相关制度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同一类型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本办法施行前,奖励未申报的年度仍按原办法执行,执行结束后废止;颁布的有关规定若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湘潭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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