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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耒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导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战略,大力支持实体经济稳增长、调结构、降成本、增效益,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发展新局面,结合未阳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加大招商引资第一条 降低用地成本。工业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

衡阳市耒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耒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着力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战略,大力支持实体经济稳增长、调结构、降成本、增效益,高质量发展,努力开创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放发展新局面,结合未阳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

第一条  降低用地成本。工业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挂牌。也可采取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差别化供地方式;租赁期满达到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税收、就业等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或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企业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固定资产投资达5亿元以上、且年纳税1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优惠履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第二条  实行财政奖扶。(1)非三类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业项目)。投产后第一、二、三年分别按企业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90%、80%进行奖扶。(2)三类工业项目。投产后第一、二、三年分别按企业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80%、60%进行奖扶。奖扶资金分别在第二个财政年度上半年拨付给企业,用于该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扩大产能等。(3)年纳税超过5000万元的特大型项目、总部经济项目或科技创新型项目。财政奖扶在(1)(2)项基础上相对应,第二、第三年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

第三条  降低用工成本。全面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精神,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降至1%,单位缴费率由1%降至0.7%。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精神,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申请单位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按照《关于稳妥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0号)、《关于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问题的补充意见》(湘人社发【2014】57号)精神,对2008年以后新成立的用工规模在2000人以上的承接产业转移的园区企业,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对2008年以后新成立的用工规模在500-2000人的承接产业转移的园区企业,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对用工规模在500人以下的企业,由园区打捆申报,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对企业征收或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执行湘政办发《关于2017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市人社局要尽快完善劳务用工信息平台及数据库,同时鼓励有资质的社会方参与建设招工信息网,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园区企业自主招用工实行奖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用工信息数据库建设和用工招聘活动等。

第四条  降低用能成本。企业工业生产用水费、污水处理费,按省、衡阳市发改部门定价最低吨标准收取。对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食堂、倒班用房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及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加快实现园区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支持园区申报省增量配电网业务试点工作。市节能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在降低用电成本方面的节能改造。对企业、园区自建双回路和双电源供电的,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试行园区企业用电补贴与年纳税额挂钧,具体补贴方案由园区制定。鼓励大用户协商直供气,确保价格降低。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生产经营必须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

第五条  代建标准厂房。对于实际到位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产业项目,园区可采取多种模式为其代建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两年内免费供企业使用,企业也可依法按评估价格进行购买。在其项目用地范围外、园区范围内,可按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的10%,申请商住地块配建人才用房。鼓励企业搬迁入园,企业的搬迁费奖补参照《关于支持承接全市冶炼企业迁移入园的暂行意见》(耒政发【2016】32号),由园区制定具体办法。新引进的生产性企业租赁园区自有标准厂房的,自投产之日该企业厂房租金的减免由园区确定并兑现。对于多家企业整产业链转移的项目,或单个企业年纳税8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厂房租金优惠政策顺延2年。

第六条  规范涉企收费。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市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目录清单方式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厂房及生产性配套用房,不纳入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征收范围。全市工业园区范围内符合产业规划的各类生产性工业企业项目(包含厂房、办公用房、研发中心、仓库、宿舍及相关配套设施)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统一按20元/平方米核收。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管理制度,无法定依据事项一律取消。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坚决取缔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的"红顶中介"。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技术论证、环境影响评价、设施检测、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等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由主管单位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收费标准必须经市发改局审核,并推行对同一对象相同性质评估报告通行通用制度。同时由市优化办协同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引导其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服务承诺,大幅降低收费标准,为工业企业提供优质优惠服务。

二、扩大对外开放

第七条  支持企业出口。对当年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且出口额比上年增长25%以上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当年出口额500-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且出口额增长20%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完善外贸服务。鼓励园区设立外贸综合服务中心,为园区中小企业提供全流程外贸服务。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在我市设立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对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工作场地租货费,给予适当补贴。力争3年内增设与衡阳海关驻耒阳工作站配套的"商检"工作站,设立衡阳保税区的保税仓储,开展保税物流、保税分拨配送。全面落实"属地报关、口岸验收"的通关模式。支持本市企业积极参与多式联运和"五定班列"。

第九条  鼓励参加展会。对企业参加由国家、省级商务、贸促等部门组织(或备案)的境内外展会,给予展位补贴(省、衡阳市其它资金已补贴的不再重复补贴)单次单个企业展位补贴原则不超过2万元,单个企业全年补贴不超过10万元。

三、推动产业升级

第十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产值过亿元且税收过500万元的企业,在未来3年内企业承诺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且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第三年度末,对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由市财政按照企业3年税收增量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对机械制造企业年度内采购使用本区域内生产的零配件产品在3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采购额增长20%的,按采购总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入规奖,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十一条  实行设备物流补贴。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生产性设备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以设备投资增值税发票金额核算)除执行设备投资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外,设备投资增值税进项抵扣完成后第一年缴纳税收比设备投资增值税进项抵扣完成当年应缴税收增加的,按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加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按10%奖励,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部分的按20%奖励。上述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对有物流费用(主要指本企业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货物的运输费用)产生的园区企业,运费发票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经园区、市经科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按年度物流费用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推进高端智能制造。对企业采购成套智能装备进行生产线智能化改造的,按新购置智能设备金额的2%给予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评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项目)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工信部智能制造专项扶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自主研发创新。对企业引进和新建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各类研发机构,并履行前期备案手续,经验收合格,按新购置研发设备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成功申报认定为省级、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重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重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国内授权1项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2万元;在国外授权1项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4万元,此项奖励可与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重复计奖。对当年新获取国家质量管理奖、中国驰名商标、省长质量奖和省名牌(著名商标)的,分别给子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并从获取的次年起,连续二年按企业纳税形成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较上年增加部分的10%奖励,年度最高限额3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电商持续发展。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耒政发【2016】11号),将该文件支持年度延长至2020年。市财政连续3年(2018-2020年)每年预算100万元,用于扶持和引导全市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强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加强园区规划。加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统筹,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管控。加强开发区园区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及各项专项规划的融合,引导开发区向创新型、集约型、生态型方向发展,打造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现代化产业新城。加快完成大市循环经济产业园作为"飞地园区"并入开发区等工作。

第十六条  加快园区建设。鼓励各类投资主体采取PPP等模式参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一区三园"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气、平整土地等"五通一平"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个人或法人投资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形式按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厂房。

第十七条  理顺园区体制。按照《湖南省加快推进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要求,扩大园区管理权限,简政放权,赋予开发区县级和上级人民政府下放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实行"园中事园中结";支持开发区建立相对独立的财政体制和级金库,逐步建立完善事权和财权相匹配的制度。理顺园区干部管理、薪酬管理等制度体制,选优配强园区领导班子,支持园区打破身份界限,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聘用)机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园区绩效考核机制,园区在衡阳年度考核中排名前一、二、三名,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用于园区班子成员和其他优秀干部职工的绩效奖励。具体奖励方案由园区研究制定

第十八条  搭建服务平台。加快搭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实体经济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管理升级、技术创新、上市融资、品牌建设、市场开拓等提供公益性培训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加速物流集聚。对接哲桥现代物流园,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园与物流园融合发展。鼓励大型物流公司和货运代理企业在园区设立物流园。对进入园区集聚发展的物流企业,其运营前三年所纳税收(工程建设所产生的税收除外)市本级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后续发展;其生产性物流用地纳入工业用地范围。

第二十条  加大财金支持。由市经开区出资1000万元,设立工业发展基金,用于对园区工业企业的奖励和补助;由经开区出资1000万元,设立产业基金,与银行合作开展"助保贷"业务,切实解决园区企业融资难问题;由经开区出资5000万元设立专账专户,为园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过桥转贷服务"。由园区企业互助建立担保协会,对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要求,公开竞争性选择存款银行单位,在选择时,应把银行对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工业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作为重要指标。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并不实际续贷等恶意抽贷压贷行为经查实,财政部门转出不少于两倍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

第二十一条  拓宽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私募股权、私募基金、产业基金、改制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扩大直接融资渠道。落实《耒阳市企业上市奖励实施办法》(耒政发【2017】12号),对成功上市的企业进行分阶段奖励。

五、注重人才培育

第二十二条  强化职业教育。加快职业教育中心建设,确保市职教中心统筹全市职业技术培训经费60%以上,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全部由市职校免费培训和鉴定。以市职校为平台,大力推行校企合作,鼓励职校在园区建立"新手短期培训车间",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引入品牌企业与市职校、部分高中联合举办培训班,为企业储备和输送人才。职业学校培养人员与本市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半年以上的,市财政一次性按初级技工200元/人、中级技工300元人、高级技工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教中心职业培训补贴(以持有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及企业、园区证明为准),以上补贴不重复计算,每年兑现一次。

第二十三条  奖励行家里手。对获评上级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评选的"功勋企业家"、"卓越企业家"、"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等荣誉称号的,在一定年限内享受本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金额奖励,其中"功勋企业家"奖励年限为5年、"卓越企业家"奖励年限为3年、"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家"奖励年限为2年。支持园区开展"行业状元、优秀工匠"竞赛活动,对获奖者给予经济奖励。

第二十四条  重视高管人才。对税收额居全市前10位的企业,如当年工业增加值与税收增长率均高于全市GDP增速,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由每家企业推荐,不超过6名)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缴税金市本级留成部分的10%。

第二十五条  优化人才服务。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体系,对高层次人才建立高级职称评审的便利通道。强化人才激励机制,鼓励各类企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加大对优秀人才的激励力度。方便外来人才、投资客商就医,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分别设立专门就医窗口,发放外来人才客商就医卡。给予外来人才、投资客商子女就学等方面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确保其就近使利入学。认真做好跨省区流转人才、投资人员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增加公租房分配供应,鼓励单位整体租赁公租房并相应放宽入住人才准入条件;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房)等配套服务设施,鼓励园区和用人单位向人才提供多样化的住房资助。

六、优化发展环境

第二十六条  规范涉企监管。实行涉企检查登记备案制度,需开展检查的部门和单位,在每年年初制定涉企常规检查年度工作计划,于当年3月底前报市优化办并在煤体公示,在涉企检查前到市优化办备案;进入园区企业检查,需事先向园区主要领导报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其他应急、紧急性事务的检查除外)市优化办在企业设立检查登记合账,企业主管部门到企业检查需在被检查企业检查登记台账进行登记。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强制企业停建、停产,不得随意对企业停电、停水、停气。

第二十七条  规范涉企办案。实行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程序,严禁超期限、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结案后及时依法依规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办案暂扣款,严禁利益驱动办案,严禁以立案作为交易办关系案金钱案。集中清理长期未结涉企诉讼案件,着力解决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优化项目审批。试行企业投资项目在线审批,推行"零跑路、零接触、零付费"审批。推广"只进一张门、最多跑一次"等审批模式。全面推行企业落户手续代办制。落户园区的企业,由园区安排专人代为办理;落户园区以外的企业,由商粮局安排专人代为办理。对企业投资的产业建设项目实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实行产业建设项目"先建后验"管理改革。对所有项目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和超时默认制,对项目单位资料提交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批事项,应在法定时限三分之二以内办结,新开办企业所有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50个工作日内完成,否则视为该部门已同意审批并由该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对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推行"预审代办制",审批部门指导建设单位同步准备技术方案和许可要件。

第二十九条  加强招商服务。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园区相关单位要从政府部门主导招商引资向专业化、市场化的招商引资工作机制转变,建立高素质的招商引资队伍或聘请专业招商引资团队。建立市级领导联系重大项目、帮扶重点企业制度,带头与企业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主动为企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实际困难。推进服务行为规范化,加大窗口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服务能力水平。

第三十条  落实考评问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发展开放型经济第一责任人,要将发展开放型经济作为本单位重点工作,在人力、财力上予以重点保障。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单位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应出合实施细则,明确具体任务、流程、责任股室和服务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并公开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商粮局、市经科信局、市重点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优化办等部门,每半年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年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绩效考核,排名靠后的约谈第一责任人,对"庸懒散"的干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在发展开放型经济中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度考核时给予评先评优,对先进个人在干部人事调整时优先提拔重用。市优化办为日常监督机构,要在重点企业建立优化环境监测点,受理企业投诉。在权限范围内的案件,自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作出详细答复。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的,要迅速启动问责机制该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要依法迅速移送。对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影响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等政法机关必须依法立案、严厉打击、及时办结。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市原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如上级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意见的适用对象、适用原则、资金安排、奖励申报审批、优惠政策退出等方面由耒阳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本意见的最终解释权归耒阳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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