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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桃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桃源县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导读:桃源县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市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常德战略部署,市政府“六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和县委“一三五”发展战略,深入开展“纾困增效”专项行动,着力打造湘西北重要先进制造业基地,推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一、提升发展质量1.开展亩均评价。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针对规模工业企业分产业定期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

常德市桃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桃源县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桃源县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市委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常德战略部署,市政府“六大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和县委“一三五”发展战略,深入开展“纾困增效”专项行动,着力打造湘西北重要先进制造业基地,推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提升发展质量

1.开展亩均评价。以高质量发展为导向,针对规模工业企业分产业定期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对新设企业、新升规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可设置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对亩均评价效果好的“白名单”企业在相关要素方面给予优先保障,对亩均评价效果差的“黑名单”企业实行引导退出。(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县工信局)

2.鼓励智能制造。支持企业研发、生产、管理、服务智能化转型,打造智能制造示范(标杆)企业、标杆车间。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标杆)企业、标杆车间等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3.实施纳税奖补。(1)对当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1.5%给予企业纳税特别贡献奖补;对当年纳税额200万元至500万元,且年纳税总额增长幅度在25%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按企业新增纳税总额县级留存部分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2)对年度实缴主体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首次达到1亿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补;对年度实缴主体税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对年度实缴主体税收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以1000万元为一个级次,每新增一个级次,增加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4.促进技术改造。对年内技改新增设备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剔除各级财政补助部分)的规模工业企业,按新增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存量规模工业企业利用原厂区实施技扩改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建成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争取省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税收增量奖补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第三方机构评价费用。(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5.推动绿色发展。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提升制造业绿色化水平,建立绿色发展长效激励机制。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清洁生产”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6.发展数字经济。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上云上平台”标杆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标杆、工业互联网平台、5G+应用场景及示范工厂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制造业“三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7.增强破零倍增。推动创新主体增量提质,实施“规企发明专利扫零倍增”行动。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奖励8000元/件,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奖励10000元/件;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局、县财政局)

8.深化链群发展。对年度采购本地工业企业产品1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实际采购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奖补不超过1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9.支持军民融合。培育军民融合企业,对首次获得军工“三证”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年度军品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二、加强企业培育

10.支持创新建设。对首次认定、复核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研发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1.推进规模发展。大力培育市场主体,加快推进“个转企”“微升小”“小升规”步伐,做到应入尽入,应统尽统。对首次新“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12.培育专精特新。加快推进梯度优质企业培育,促进工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产品)”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3.激励企业上市。积极支持县内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改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中介费补助10万元;对在湖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实现融资且在县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实现融资且在县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再一次性给予补助100万元;对在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对拟上市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股本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县级财政按留存部分给与补助。(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

三、降低企业成本

14.实施全程代办。对工业企业(项目)行政审批事项提供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母亲式”服务。在赋权范围内,分别由高新区管委会、县工信局负责园区内、园区外企业(项目)的全程代办。(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高新区管委会、县工信局)

15.推行柔性执法。建立执法部门涉企监管执法机制,严禁向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坚决杜绝“一刀切”和“一关了之”,指导企业查漏补缺,让企业专心经营、安心生产。严格落实工业企业检查备案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部门涉企检查监督事项应提前向县优化办、高新区管委会报备。对工业企业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应提前向县优化办、高新区管委会、县推新办报备。(责任单位:县优化办、高新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16.加强税费减免。对符合规定落户桃源高新区的工业项目,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对落户桃源高新区以外的工业项目,免收县本级行政事业性规费,行政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收取;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县级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有相关单位)

全力推进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让市场主体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7.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程序向财政、税务部门申请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对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要求,在自有工业用地新建、扩建自用生产性用房,提高容积率的企业,按程序审批,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且允许企业按规定在厂区内建设适量配套生活服务设施。(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18.实行就业奖补。按照企业年末在册且连续打卡发放工资6个月以上的员工人数认定年度用工人数。对年度用工人数100人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与上年度相比每净增10人给予4000元奖补,单个企业奖补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高新区管委会、县工信局)

19.减轻用电成本。对年度生产用电量同比增加10万千瓦时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对用电增量部分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奖补。对新投产的规模工业企业,其投产后第一年生产用电量达10万千瓦时以上的,按照0.03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用电奖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国网桃源县供电公司)

20.缓解融资困难。健全“双推双培”活动长效机制,完善行长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对驻桃银行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实行考核激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工信局、人行桃源支行、县财政局)。

创新推进“税银贷”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工信局、人行桃源支行)。

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单项冠军(产品)”等称号的企业,当年度按照1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贷款贴息奖补,单个企业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

四、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县域内民营规模工业企业。对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食品安全事故和偷税漏税的企业,不享受上述奖补政策。

奖励与奖补资金由各牵头单位(排第一的责任单位)在县政府每年安排的部门资金中组织实施,单个企业获得的奖补资金不超过该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同一企业在同一部门获得多项奖补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最高的一项奖补(奖励除外);同一企业在同一项目中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本意见所涉及奖励与奖补项目和全县其他有关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桃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桃源县帮扶工业企业十条〉的通知》(桃政发〔2016〕6号)同时废止。县推新办负责本意见的组织实施,县工信局负责本意见的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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