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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嘉鱼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导读: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一)降低税费成本。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从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行业、建筑行业等行业原适用10%的税率降至9%,对高新.....

咸宁市嘉鱼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一)降低税费成本。落实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从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适用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行业、建筑行业等行业原适用10%的税率降至9%,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保持6%一档税率不变,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措施,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落实支持产业发展税收政策,购置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0年12月31日。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改局(粮食局)]

(二)降低用地成本。降低制造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制造业企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执行;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对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对符合我县优先发展产业的民营工业项目,以最高年限出让的,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给予优先保障,鼓励工业企业集约用地,对符合规划条件、不改变用途,在原用地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民间资本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鼓励的新产业、新业态项目的,可按照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为5年。(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科经局)

(三)降低用工成本。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16%的单位缴费费率执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全县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照单位0.7%、个人0.3%的缴费费率执行;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下调50%缴费费率。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严禁自行组织对企业进行社会保险费集中清缴,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落实稳岗补贴政策,对参保职工1000人以内的企业,可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按其上年度企业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经局、县医疗保障局)

(四)降低服务成本。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鼓励中介机构对企业创业辅导、会计法律、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信息化建设等需求提供低偿或无偿服务。鼓励本地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中,面向本地中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优先采购其产品;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本地中小微企业产品评分比重,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降低物流成本。降低货运车辆运营成本,下调车船税适用税额,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货运车辆(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一半征收;推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政策;简并货运车辆认证许可,对未改变关键结构参数的车型实行备案管理;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运营证。推广货车使用电子不停车系统(ETC)非现金支付方式。推进普通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检验与综合性能检测“两检合一”。严格落实取消二级维护强制检测规定。规范物流领域执法行为,严格规范道路执法程序,实行交通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消除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单独实施处罚记分的治超联合执法制度;坚持清费减负,开展物流领域收费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经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粮食局)、市生态环境局嘉鱼县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加大对民营企业信贷支持。用好“小微快贷”“惠农贷”“助保贷”“助农贷”等各类金融产品,深化“纳税信用贷”“云税贷”等银企合作,提供针对性的金融服务。督促银行落实“三不”(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政策,建立预警机制,银行不再续贷应提前3个月通知企业。对县担保公司审核同意以不动产顺位抵押办理担保贷款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要予以支持,不必首位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顺位抵押函。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企业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比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民营企业便捷高效的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担保公司、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银监办、县人行)

(七)健全融资担保体系。贯彻落实《关于大力支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33号)、《湖北省企业减负降本政策(2019年)》(鄂政办发〔2019〕39号)等精神,加快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全面开展再担保业务合作。县财政安排1000万元,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风险代偿专项资金,县政府严格按照再担保业务“4321”风险模式分担10%代偿责任;做实县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建立与本县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相适应的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融资担保能力;建立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增强县担保公司抗风险能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强劲持续的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担保公司、县科经局、县人行、县银监办)

(八)建立转贷过桥服务机制。严格执行《嘉鱼县中小企业应急循环资金管理细则》,规范企业续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鼓励县担保公司和符合条件的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积极为我县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较好、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民营企业按时还贷、及时续贷和资金过桥提供短期的垫资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科经局、县人行、县银监办、县担保公司)

(九)建立信贷投放奖励机制。对支持制造业贷款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对用于制造业贷款超过上年度贷款额度的金融机构,按当年新增贷款额用于支持制造业贷款部分的0.1%进行奖励。对用于制造业贷款增速超过地方GDP增长速度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额用于支持制造业贷款部分的0.3%进行奖励。以上两项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人行、县银监办)

(十)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对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县财政给予奖励3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四板(股改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四板(科技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民营企业股权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完善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融资模式,积极开发流量贷、薪金贷、交易贷等免抵押的信贷产品。[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发改局(粮食局)、县财政局、县科经局]

三、强化要素支撑

(十一)人才保障支撑。引导湖北科技学院、武昌首义学院、武汉东湖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等院校围绕我县企业生产项目设置课程,与我县企业共建生产实训基地,培育一批技术过硬、素质优良的嘉鱼工匠。推进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合作,为企业提供技术和人才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对聘任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经费4000元。健全人才入户、子女入学等配套政策。当年在我县缴纳各项税收总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企业高管人员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由县教育局协调优先安排县内公办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科经局)

(十二)用能保障支撑。加快工业园区相配套的输电设施建设,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10%。优化用电服务水平,对10千伏和400伏非居民项目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60个和15个工作日,低压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减至5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管道天然气向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延伸,对年用气量达200万立方米的工业企业,气价可在县政府定价基础上下浮2%,减轻企业用气负担。[责任单位: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县发改局(粮食局)、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

四、推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三)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对小微企业首件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费、代理费给予全额补贴。对首次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方式取得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县财政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成果登记,登记1项省级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在县内新设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固定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加大财政投入,每年列支的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对两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县财政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认定的“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县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智能制造”和“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粮食局)]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主动对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龙头企业等,实行强强联合,形成大企业大集团。对首次入围湖北省民营企业10强、100强和民营企业制造业100强的,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首次入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或中国制造业500强的,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商联)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适当提高外贸企业出口扶持力度。企业当年出口比上年实绩每增加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对当年新开口的企业每出口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支持。每家企业每年外贸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外贸出口其他扶持政策仍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外贸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嘉政发〔2014〕1号)文件执行。对在本县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十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凡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各项前三名),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年2万元、3万元、6万元奖励。凡在县科经局备案登记且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销售本地农特产品并实现年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各项前三名),县财政分别给予每年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鼓励电商企业在阿里巴巴产业带、淘宝网、天猫、京东、1号店等知名电商平台开设销售嘉鱼特色产品的店铺,对成功开设店铺正常运营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给予店铺主体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每年评选出的电子商务先进企业,县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电商企业外出参加经县科经局认可的电子商务展览(销)会、网络对接会的,县财政对企业展位费进行全额补贴,交通费按省内0.3万元/次,省外0.5万元/次予以补助。对验收合格的村级电商服务站,县财政按房租、装修、办公设施、网络接入等总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帮助本县村民网上代销自产农产品的村级服务站,县财政按网上代销自产农产品交易额的5%进行补助,每年每站最高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十八)支持民营企业“进规入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当年新纳入规模以上(2000万元)统计的工业、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商贸服务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3万元,其中,批发企业3万元,零售企业2万元,住宿和餐饮、大个体户1万元。对申报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经审核不具备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或能力,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有专门资质的财务管理公司,帮助企业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开展联网直报及承接指导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工商联、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九)鼓励支持闲置资源“二次利用”。充分利用我县各镇及“一区三园”闲置厂房、土地对外招商。对招引规模较大、带动力较强的规上企业除享受相关招商引资政策外,县财政按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程度给予一定奖励或厂房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嘉鱼经济开发区、武汉新港潘湾工业园)

五、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压缩审批时间。全面落实企业登记“513”模式,即对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申领发票、社保登记、刻制公章、银行开户等五个环节,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实现3个工作日内办结。优化审批流程,压缩重点事项审批时限,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到10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建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委编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

(二十一)改革审批制度。全面推行工业建设项目“零审批”工作机制,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同步实施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竣工后进行联合验收。推进以“三集中、三到位”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形成“一窗通办、一事联办”的审批运行新机制。(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住建局)

(二十二)规范执法行为。继续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模式,抽查结果全部公开,避免多头执法、随意执法现象发生;建立主体事项提示制、轻微问题告诫制、突出问题约见制、管理责任建议制、民营企业轻微违法首次不罚制度,切实解决以罚代管的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严格遵循审慎、包容的监管执法原则,严禁监管执法“一刀切”,在监管执法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企业发展实际出发,帮助企业规范运营。(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十三)提供便捷服务。加快县政务服务中心搬迁进度,确保办事窗口进驻率达到100%。完善网上政务平台功能,全面形成功能完善的县、镇、村(社区)三级联动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深化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一次不用跑”改革,实现税务登记、申报纳税、减免税备案等涉税事项在线办理。(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县税务局)

(二十四)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严禁向企业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募捐;严禁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环节吃拿卡要、以权谋私;严禁干预和插手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严禁在企业中兼职或从企业牟取非法利益。建立正向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各级干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工作失误和无意过失,注意把握执纪执法政策界限。(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统战部、县直相关部门)

(二十五)搭建政企沟通平台。建立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会商制度,健全直通车服务民营企业制度,促进政企良性互动。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不少于一次,每半年主持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形势分析会不少于一次,每季度主持召开现场办公会不少于一次,定期与民营企业家代表集中谈心。普遍推行代办员、项目秘书服务民营企业制度,主动将各级干部推向发展一线。(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县科经局、县工商联)

六、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

(二十六)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历史上生产、融资、交易等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深入开展清理拖欠民营企业欠款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依法依规清零。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人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深挖、严查“保护伞”,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查办涉企经济案件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除依法责令关闭的企业以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可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加强法律援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确有困难的民营企业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予以减免。(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委、县委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科经局)

(二十七)树立正向激励导向。引导企业家树立质量第一、争创一流意识,在评先评优活动中向优秀民营企业家倾斜,给予政治荣誉,赋予更多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机会,全县有关重要会议安排优秀民营企业家列席,支持优秀民营企业家在符合条件的相关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兼职。坚持政商平等,建立公职人员涉企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推出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广泛宣传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坚定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科经局、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二十八)激发企业家精神。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尤其是抓好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的培养,组织推荐优秀企业家代表申报湖北省“123”企业家(民营企业)培育计划。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企业家价值、鼓励企业家创新、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舆论氛围。对企业家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和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科经局、县工商联)

七、着力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九)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县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嘉鱼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经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促进我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县工商联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和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确保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县科经局、县工商联)

(三十)强化部门联动。设立县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开通民营企业投诉维权热线,畅通诉求渠道,实现一个平台受理、一个部门牵头处理、一个窗口协调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实行台账管理、现场办公、限时办结,做到企业问题不处理不放过、企业不满意不放过。完善民营经济政策的咨询论证、发布公开、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提高政策含金量和可操作性。组织民营企业家对政策落实及涉企服务情况和反映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评议,及时听取反映、整改问题,推动各项惠企政策真正落地生效。(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统战部、县科经局、县工商联)

(三十一)强化检查督办。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情况作为县直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管理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县直有关部门至少开展一次落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政策情况督查,对落实政策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纪违规行为,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责问责,及时曝光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科经局、县工商联)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近年来我县出台的涉企奖补和优惠政策,有效期内均适用于我县民营企业。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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