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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赤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导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咸宁市委决策部署,围绕“冲刺百强县、创建文明城、建设富裕示范市”三大发展目标,聚焦“123”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源头”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

咸宁市赤壁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和咸宁市委决策部署,围绕“冲刺百强县、创建文明城、建设富裕示范市”三大发展目标,聚焦“123”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源头”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咸政发〔2017〕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一)强化招商引资重要地位。在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招商引资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全市上下要把招商引资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谋发展必须抓招商、管行业必须管招商”的原则,把招商引资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源头工程”,作为各部门“一号工程”,各部门“一把手”要坚持带头抓招商,进一步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开创“全民招商、全民创业”新局面。

(二)明确招商引资产业方向。遵循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的原则,围绕“一主引领、两带驱动、三区支撑”的区域和产业发展布局,重点推动电子信息、赤壁青砖茶、纺织服装三大主导产业和大健康、应急装备与机械制造、文化旅游三大重点产业发展,努力引进一批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高、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的“四高”优质项目,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特色产业集群;立足我市独特文化旅游产业资源,擦亮三国赤壁古战场、羊楼洞古镇、陆水湖风景区等三大特色文旅产业名片。大力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为核心的四新经济(不含房地产业),开辟发展新空间、释放发展新活力、培育发展新动能。

(三)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精心策划包装一批招商引资项目,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推介。聘请“招商顾问”,建立招商智库。构建招商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大力推进产业链招商、重资产招商、产业基金招商、以商招商、经贸会展招商和领导带头招商。与有影响力的企业、商协会或中介机构建立合作,探索委托招商、市场化招商工作机制。

二、完善招商引资政策

(四)积极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加大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力度,对新迁入我市(或新增投资项目)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达到准入标准、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产业转移补贴支持。

1.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支持。按照企业搬迁设备净值(以第三方机构评估价为准,不含新购设备)的2%给予设备搬迁费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给予新购设备补贴支持。对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在0.5亿元(含本数)至1亿元、1亿元(含本数)至3亿元、3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分别按照企业新购设备税务发票总额及设备付款凭证(须经向第三方机构询价确认)给予4%、6%、8%的新购设备补贴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给予设备租赁补贴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

(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五)加大土地供给保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达到准入标准的项目,给予供地保障。

1.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达到准入标准的工业项目,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后,按土地出让价高于6万元/亩的部分为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达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后,经核实投资强度达到150万元/亩以上的,再按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未按约定期限进入规上企业,对摘地项目取消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并要求全额退还已给予的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

3. 工业项目依法取得工业用地,建设阶段实行“先建后验”项目零审批程序,相关手续边建设、边办理,原则上应在项目投产之前手续办理齐全。

4.鼓励企业集约用地建设多层厂房。对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实行分层奖励,第二层每1000平方米奖励1万元,第三层每1000平方米奖励3万元,第四层每1000平方米奖励4万元,第五层每1000平方米奖励5万元。

5.农产品批发市场或直接用于物资储备、中转、配送、分销作业、运输装卸以及相应附属设施的物流用地(具有物资批发、零售等市场交易功能的用地除外),参照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标准执行。

6.对新引进的文化旅游、大健康、金融服务、商贸、有机农业、教育等符合绿色新产业目录要求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l亿元(含本数)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文旅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教育局)

(六)强化税收贡献奖励。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达到约定标准的重点项目投入运营后,前三年市财政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相当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行)

(七)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达到约定标准的工业项目,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

1.鼓励企业对工业园区现有闲置厂房采取“先租后买”形式轻资产建设项目,在园区租赁厂房的,给予3年房租补贴。

项目建成投产后如未按约定期限进入规上企业,对租用厂房项目取消厂房租金补贴支持政策并要求全额退还已给予的厂房租金补贴资金。

2.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可按不超过企业厂房装修费用(不含消防设施装修)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800元/平方米(仅限无尘生产车间)。

3.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可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不含装修)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企业自项目投产的第一个年度起五年内分期按成本价回购,并按分期回购年度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同步支付该成本资金产生的当年度融资利息成本。

4. 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为企业配套提供白领公寓、蓝领公寓,给予3年房租补贴。

5. 支持金融投资、电子商务、中介咨询、法律服务、呼叫中心、双创孵化基地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入驻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政府可根据企业规模和需求,有条件地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实现“拎包入驻”。

(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城发集团)

(八)给予物流补贴支持。对新引进年实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达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工业项目可给予物流补贴,补贴标准:年补贴不超过其销售收入的5‰(年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九)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1.经审核认定为新发展、新引进的总部经济项目,年缴增值税1000万元(含本数)以内的,市财政按相当于年缴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的70%进行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地方分享部分按累进增加5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0%进行奖励(该项税收贡献奖励资金专项用于赤壁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设施建设或网络营销平台建设投入,在赤壁市建设实体运营平台或仓储生产基地等实体)。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仅指个人独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地方分享部分的80%进行奖励。年缴增值税达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给予增值税附加三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按照实缴税费的80%进行奖励。

2.总部经济项目企业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部分,全部实行零收费。

3.根据总部经济项目企业规模和需求,可给予协调提供一定数量的办公、生产、仓储用房,可为公司员工提供短期周转住房。

(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十)给予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本市设立的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在1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位资金在3000万美元(含本数)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行)

(十一)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支持企业自建或联合高校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开展技术创新、提升市场竞争力。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咸宁市级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发展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新孵化平台。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咸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的,分别给予其项目实施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咸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赤壁市级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的每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上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下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再次重复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技改。对工业企业设备投资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项目,按投资总额10%给予奖励,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1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各类科技成果来赤转化,支持本地企业与省内外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和直接购买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院所的技术研发项目并进行合同登记备案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给高校科研院所费用的15%予以补贴,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科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加大金融支持。充分调动企业直接融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

1.支持企业上市。对在赤壁市注册的企业,在国内沪深交易所(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市内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将上市企业注册地迁回赤壁市的,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鼓励企业挂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10万元。对进入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科技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三板”成功转板实行首发上市的,按企业上市奖励政策补足差额,实际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实际法审的承销费用支出。

3.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将比照湖北省、咸宁市即将出台的相关政策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三)实行招商中介奖励。对引进工业项目有突出贡献的各类商协会、中介组织(不含有偿公司)和非国家公职人员予以奖励。以项目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为奖励依据,到资额5000万元(含本数)至1亿元的,奖励标准为2‰;1亿元(含本数)至5亿元的,奖励标准为2.5‰;5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奖励标准为3‰。属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属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其奖励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最高奖励500万元。

(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科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十四)加强人才和用工保障。

1.按引进高层次人才类别,根据《赤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赤办发〔2019〕8号),给予5年内每月最高不超过5000元生活补贴,对在我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购房补贴,对5年服务期内选择市场租赁住房的可享受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对固定资产实际到资额达1亿元(含本数)以上,且企业年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高管团队和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5年内按相当于高管团队和技术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80%给予奖励。对企业用工保障支持政策按《赤壁市就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2021〕37号)执行。同时,为降低企业招聘成本,依托第三方有资质的人力资源公司招聘岗位累计用工6个月以上的,其招聘费用超过自主招聘补贴的部分按50%再次补贴,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

2.增强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和企业发展的能力。一是主动对接企业,深化校企合作,为企业定向输送技术技能人才。推行“招生既招工、入校即入企”的现代学徒制,围绕企业需求打造学生实习就业“直通车”;推行“校企校”合作模式,加强与咸宁职业技术学院的合作,贯通“3+2”中高职培养通道,为企业订单办学,输送企业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二是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聚焦企业人才培养需求,打造社会技能培训基地。高标准打造赤壁市公共实训中心,争取国家、湖北省和咸宁市级政府对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支持,为企业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做好服务。围绕企业用工需求,针对农村脱贫劳动力、农民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开展培训,为企业定向培养本土技能人才,让基地成为企业的“人才孵化器”。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赤壁高新区、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职教集团)

(十五)优化行政审批和中介服务。对新签约落地的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业性收费一律由审批部门支持,劳务性收费实行限额制。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节能评估、消防设施检测等中介服务收费给予50%的财政补贴。

(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

(十六)重点项目“一事一议”。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备核心研发技术、具有产业集聚效应,市场竞争力强,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重点龙头项目,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优化招商引资环境

(十七)加强政务环境建设。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取消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审批前置条件,最大限度减少审批环节,明确审批办结时限,提高行政审批效能。重点项目实行并联审批和“绿色通道”办理。严格兑现各项优惠政策,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严格执行入企检查“宁静日工作制”和“入企准入制”。成立联合督查组,通过明察暗访、电视问政等形式,对影响投资环境、损害企业利益的事件严格查处,对执行政策拖延、推诿、刁难的部门和个人严肃问责。

〔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局(营商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委深改办、市司法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融媒体中心〕

(十八)强化项目跟踪服务。坚持把“店小二”服务意识贯穿于招商引资全过程,构建项目招商主体、承接主体、服务部门无缝对接服务体系,对重点招商项目建设实行市领导“一对一”服务和责任单位包保服务机制,一个项目确定一名联系领导、一家责任单位,全程服务项目落地建设,主动为项目注册、开工、投产及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当好服务企业、服务项目的“店小二”,营造亲商、安商、惠商、富商、暖商的良好投资环境,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赤壁高新区、市发改局、市科信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四、健全招商引资机制

(十九)建立项目引进评估和优惠政策兑现机制。组建以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招商引资和工业的市委和市政府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引进评估和优惠政策兑现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项目引进评估管理办法,从环境影响、产业类别、投资强度、科技含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对招商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决定项目落户的重要参考依据。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实施办法,明确流程,确保政策落地兑现。政策兑现所涉及的奖励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

(责任单位:赤壁高新区、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健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市城发集团)

(二十)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按照《关于进一步树立实干实事实绩导向切实加强和改进综合考评工作的意见》(咸办发〔2017〕7号)精神,将招商引资工作列入各部门年度绩效管理目标、强化招商工作考核。选配一批事业心强、有开拓精神的年轻后备干部到招商一线。将招商引资工作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予以优先提拔重用。认真执行《咸宁市记功奖励办法(试行)》(咸办发〔2017〕13号)精神,对全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招商有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记功、嘉奖。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二十一)加强工作保障。市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充分保障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加强招商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举办重大招商活动及开展驻点招商可使用租车服务,对活动中涉及的商务接待、差旅费予以政策保障。制定《赤壁市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商务接待工作。外事部门对符合相关规定、有明确洽谈推介项目的招商引资团组出访联络工作,应在符合出访审批规定的前提下予以优先保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外事办、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赤政发〔2017〕1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发〔2018〕15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政策兑现不溯及既往,在该意见实施之前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按签约当时所依据的有效政策文件兑现优惠政策。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同一市场主体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享受多项政策支持,但涉及同一类型政策且政策内容相互涵盖的,不可同时享受。

本意见由市招商和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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