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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汉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导读:江汉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卓越城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江汉区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一条 强化创新主体梯度培育(一)加快引育各类科技企业。对新获批或新迁入的科技类“独角兽”、国家级、省级各类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驼鹿等领军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武汉市江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汉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江汉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卓越城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构建江汉区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强化创新主体梯度培育

(一)加快引育各类科技企业。对新获批或新迁入的科技类“独角兽”、国家级、省级各类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驼鹿等领军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对首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引导创新资源向科技企业倾斜。鼓励科技企业广泛参与国家、省、市、区级设立的科技研发计划项目、“揭榜挂帅”项目,激发创新活力;在创新场景开放、应用推广过程中,对科技企业给予倾斜支持;优先推荐科技企业参与银企对接合作、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科技信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多元化融资渠道,全方位助力科技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支持科技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科技企业营收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四上”企业库的,根据所在行业给予最高40万元奖励。对规上科技企业营收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对行业带动作用明显、年度营收增速超过所在行业平均增速一定比例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第二条 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四)鼓励企业参与关键技术攻关。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对单独或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拨付经费的最高50%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获得区级立项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五)支持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企业级、产业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平台,对购置用于研发平台建设的试验仪器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同一自然年度价值总额超过1000万元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库的,按照实际投资额最高20%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建设或新迁入的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六)鼓励加大研发投入。企业研发支出费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研发经费投入的增量,按最高6%的比例给予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重点支持行业领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高水平研发中心,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工业互联网、绿色智能船舶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根据投入强度,每年每家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七)支持创新资质认定。对新获批或新迁入下列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奖励:获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证)、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认证的分别给予30、10万元奖励。获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甲级的分别给予100万、50万、50万、20万元奖励。获得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标准认证)或CSMM(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五级认证的,给予70万元奖励;获得SPCA(软件过程能力评估和软件能力成熟度评估)五级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CCRC(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认证)一级认证的,给予8万元奖励。

第三条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八)强化知识产权示范引领。对新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新认定为武汉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及以上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企业实施知识产权贯标(国标GB/T29490、国际标ISO56005)按照认证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九)支持知识产权价值转化。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实际发生的利息、担保、保险、评估费用以及贷款实际利息的40%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50万元。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获得融资的,按实际融资成本的7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100万元。资助期限不超过3年。

(十)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鼓励知识产权专业服务,对上年度为本区不少于5家(含)企业或个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维权、评估、交易转化等服务项目不少于20项,且累计服务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批准新设立的江汉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和商标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对连续两年综合评价良好以上等次的,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第四条 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支持成果转化平台建设。支持龙头企业联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共建成果转化平台,对企业购置用于成果转化平台建设的检验检测设备(生产性设备除外),同一自然年度价值总额超过1000万元且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库的,按照实际投资额最高15%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建设或新迁入的中试平台(基地)、概念验证中心、成果转化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经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参与成果转化。对科技企业在区内中试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等进行成果转化的,按照服务费用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于向外提供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服务,且在江汉区技术合同登记站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单位,按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0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等购买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服务,按照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8%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

(十三)支持成果转化应用示范。鼓励和支持科技企业积极参与各级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对企业申报国家、省、市级创新攻关“揭榜挂帅”行动,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按项目总投入30%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聚焦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区块链、北斗、元宇宙、工业互联网、5G和千兆光网等重点方向,组织开展江汉区“揭榜挂帅”“赛马制”行动,对揭榜后经考核认定实施成功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武汉市创新场景开放认定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成果转移转化专业服务。对年服务对象5家以上,且在江汉区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1亿元以上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打造专业化技术经理人队伍,对取得技术经理人专业职称并受聘于经备案认定的概念验证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中试平台的技术经理人,分别按10000元、5000元、2000元标准一次性奖励聘用机构,其中奖励给受聘个人的部分不得低于50%。

第五条 支持创新载体专业发展

(十五)打造高质量创新园区(楼宇)。对新获批的武汉市示范创新园区(楼宇),给予100万元奖励。鼓励引进专业运营机构,对区内现有楼宇、厂房等建筑进行改造升级,建设科技创新、数字经济、文化创意等特色园区(楼宇),经认定,按照改造投资金额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十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孵化载体每培育1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每培育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向在孵企业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运营主体,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鼓励孵化器运营主体设置自有种子基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投资成效明显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强化科技创新要素保障

(十七)加大科技人才引育。落实各级各项人才政策,分类提供出入境签证、在华永久居留申请、交通出行、子女入学、优诊优疗、人才奖励、人才安居等配套服务。对科技企业中新获批“武汉英才”计划、“江汉英才”专项的战略科技人才、产业领军人才、优秀青年人才、行业领域人才,按照市、区现行政策,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科技企业引育的研发和技术方面的核心人才、紧缺人才,在人才评定方面给予优先推荐,并根据情况给予定制化服务。对于科技服务业、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企业引入的高级工程师或华为、阿里、腾讯、思科等认证同等级及以上的优秀人才,给予单人最高5万元奖励。

(十八)强化科技金融服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灵活运用“拨改投”项目申报等,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对在江汉区注册的天使基金、种子基金、产业基金等投资区内科技企业的,按照年新增投资总额的最高1%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积极推荐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财政融资担保基金。发挥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作用,助力企业获得多元化金融支持。对获得“科担贷”或“科创贷”融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按银行基准利率和担保费率的50%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支持科技企业上市,发挥深交所湖北资本市场培育基地作用,对纳入上市后备库的金种子、银种子企业,安排专人、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上市“一站式”指导服务。

附则

(一)本政策所指科技企业,指获得认定的科技类“独角兽”、国家级、省级各类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驼鹿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本政策所指金额均包含上级政策资金,具体奖励支持方式见实施细则。申报本政策的单位须符合工商、税务、统计关系(符合纳统条件)均在江汉辖区的条件。

(二)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本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若因为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以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准。

(四)申报单位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政策支持申请资格;若政策支持已兑现,必须无条件全额退还其获得的全部政策支持资金;造成违法违规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上级部门组织的审计、巡察、督查等工作,申报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相关工作,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申报单位必须无条件落实整改要求。

(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同时废止2017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措施》。区科经局应当根据本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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