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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新洲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洲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导读:新洲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2019一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武政规〔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

武汉市新洲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洲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新洲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实现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三年(2019一2021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武政规〔2019〕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以着力提升产业创新力为导向,以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为重点,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为抓手,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为核心,大力营造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我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一)全区各类孵化平台上新台阶。到2022年全区各类孵化平台达到20家以上,其中国家级孵化平台不少于2家,省级孵化平台不少于5家。

(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到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实现倍增,达到130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全区高新技术产值达500亿元,占全区规上工业产值40%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性强的新产品并产业化。优先将高新技术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一2亿元(含),在研发投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省市研发投入补贴基础上落实研发投入补贴的区级配套资金。

(二)鼓励争创国家级、省级科技奖项。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三)完善科技研发平台布局。瞄准科技发展前沿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整合升级各类企业研发平台,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建国家、省市级研发平台。对获批国家、省、市研发平台的,区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75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省、市级创新平台,按市级奖励50%予以配套。

(四)支持众创孵化平台建设。对新组建并获市认定的孵化器(加速器),按照其孵化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75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等众创孵化机构,按市级奖励50%予以配套。孵化器(加速器)内在孵企业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或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每认定1家由区财政对孵化器(加速器)管理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孵化器(加速器)内企业核心成员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的,每入选一家由区财政对孵化器(加速器)管理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对举办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创新创业类赛事,经备案审核的,区财政按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对新认定并获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申报未通过认定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企业两年内仅补贴一次),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到我区行政区域且在我区纳税的外地高新技术企业,可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区财政按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优先供应,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求且用地集约度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工业项目,在进行土地出让评价时可按相对应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价。各类科技项目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对象,下同)为主,技改项目扶持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

(七)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对辅导本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奖励。对中介机构每年辅导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3―5户(含)、6―9户(含)、10户(含)以上的,分别按5000元、8000元、10000元每户的标准进行奖励,每家中介机构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八)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企业引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成果并在区内实现转化的,按照其上年度技术成果转化合同登记实现技术交易额(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不含专利权实施许可)的百分之一给予奖励〔交易额少于100万元(不含)不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2、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承办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经区科经局审核同意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区财政给予补助。活动规模不少于15家,人数30人以上,签订成果转化类合同不少于5份的,每场活动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区级(含以上)大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中介机构年活动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应享尽享。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办税辅导和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熟悉相关政策、规范财务核算,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申请流程,简化手续,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提供便利。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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