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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焦作高新区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导读:焦作高新区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切实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努力推动“十四五”期间国家高新区争先进位,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25311”发展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1.新认定(备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当年度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省创新龙头企业、省.....

焦作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焦作高新区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焦作高新区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切实强化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努力推动“十四五”期间国家高新区争先进位,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实现“25311”发展目标,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

1.新认定(备案)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当年度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省创新龙头企业、省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省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科技雏鹰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二、支持研发平台提质

2.首次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首次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工作站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企业认定的同层级研发机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三、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3.首次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于当年度完成指标,并被考评为A类、B类的国家级创新载体,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于当年度完成指标,并被考核为A类、B类的省级创新载体,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对于完成年度任务指标的各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载体,每培育认定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家创新型龙头企业、1家省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1家科技雏鹰企业、10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2万元;组织或引进入驻在国家、省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企业(项目)奖励1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获奖不重复奖励)。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5.对科技成果转化承接单位,按上年度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技术输出单位,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每达到5000万元,给予2万元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年同个获奖项目就高不重复奖励。

五、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7.参加国家、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企业,获得国家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一、二、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同年多次获奖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8.对举办或协助承办创新创业大赛、创业沙龙、融资路演等活动的创新载体,按活动主要支出经费(经第三方审计的场地租用费、专家费、资料费等)的5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

9.对于上年度获批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的企业,按照补助金额的50%进行区级配套补助。

七、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

10.对在我区登记备案的科技服务企业(机构),根据其上年度服务企业成效、企业评价进行综合评估,评出一、二、三档次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1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技术交易示范服务(中介)机构、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科技服务业示范基地(机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八、支持农业科技发展

12.首次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现代农业科普园区、省级科普教育基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农业园区优秀示范企业、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资金。

九、支持各类人才引进

13.创业扶持。鼓励焦作籍人士到我区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和税费减免政策。对入区的各类高校毕业生,优先推荐入驻创新创业孵化平台,给予3年的免费经营场地。

14.生活补贴。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全日制“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毕业三年内“211、985”全日制本科生,毕业三年内的其他普通本科生及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我区重点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在我区缴纳企业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不含补缴),分别按每年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总月份累计不超过36个月。

15.交通补贴。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 “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他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毕业三年内“211、985”全日制本科生,与我区重点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不含补缴)的人员,分别按每年1万元、0.5万元标准发放三年交通补贴。

16.一次性岗位补贴。辖区企业招聘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预备技师,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发放一次性岗位补贴2000元。

17.住房补贴。对新引进落户我区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他35周岁以下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毕业五年内的其他普通本科生及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在我区首次购买新建自住商品住房(不含公寓),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购房补贴。

十、支持重大科技项目实施

18.对在我区转移转化实施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组建的重大研发平台、取得的重大国际国内科技成果奖项,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

十一、附则

19.本文件由区科创局、区组织部(人社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所有奖励支持范围为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登记均在示范区的企业。政策奖励由区科创局、区组织部(人社局)、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后予以扶持。

20.本文件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文件中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和研究开发财政补助需区级配套外,其他事项如与国家、省、市级优惠政策重叠,按照最优惠条款执行,企业不再重复享受优惠。原《焦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七条意见》(焦高管文〔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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