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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殷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殷都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创新政策

       导读:殷都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创新政策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进一步激发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科技创新潜能和活力,更好的推动殷都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个一批”行动计划加快建设新时代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安政〔2018.....

安阳市殷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殷都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创新政策

殷都区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创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非公有制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进一步激发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科技创新潜能和活力,更好的推动殷都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个一批”行动计划加快建设新时代区域性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意见》(安政〔2018〕15号)和《安阳市科学技术局、安阳市财政局、安阳市工商业联合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科技创新政策》(安科〔2018〕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成长为科技创新引领型企业

1.实施创新龙头企业树标提升行动。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在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创新龙头企业,区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

2.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的科技型企业,在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3.大力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企业。对获得河南省科技小巨人资格的企业,在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获得安阳市科技小巨人资格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4.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区财政每年参照研发投入、经营情况等因素给予创业者适当奖励,年奖励金额最高20万元。

5.鼓励本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积极承接市内企业研发项目,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可给予最高30%的奖励支持。

6.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攻关。对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并且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由区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用于改善企业研发条件。

7.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在“新三板”上市的,由区财政给予补助100万元。

8.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9.鼓励企业开展节能减排示范,对新认定的省级节能减排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10.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由区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通过市级认定的由区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11.每年选择实施若干项市级重大专项,每个专项最高可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12.对获得安阳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奖励20万元,个人奖励10万元。

13.积极引导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长效机制,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活动。经《河南省企业研发信息系统》备案后,符合《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实施方案(试行)》中申报条件的,分别给予10%(500万以下)、5%(500万以上)的补助,并对不同类型企业采用最高额度管理,最高额度不累加,具体为:

(1)对同时符合申报的一般企业,各级综合补助最高100万元。

(2)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企业类省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建有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省级研发平台的企业,各级综合补助最高200万元。

(3)对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或省级研发平台考核优秀的企业,以及企业类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各级综合补助最高300万元。

(4)对考核优秀的省级创新龙头企业,各级综合补助最高400万元。

14.推荐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创业引领中原”活动,对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团队在1年内在我区创办企业,各级综合给予10万元创业资助,对获省级以上奖励的企业各级综合给予20万元的奖补。

15.对殷都区行政区域内获批知识产权优势或示范企业的,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在市财政奖励25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奖励5万元,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在市财政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奖励3万元;获批河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的,在市财政奖励2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奖励3万元,获批河南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在市财政奖励15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奖励3万元,获批河南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在市财政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奖励2万元;获批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在市财政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奖励2万元,获批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在市财政奖励5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奖励1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定的企业,在市财政奖励15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全区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的企事业单位,按程序备案并形成项目成果的,按相关支出的50%予以事后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6.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在市财政奖励50万元、5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河南省专利奖特等奖、一、二、三等奖的,在市财政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区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专利证书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区财政分别给予每件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资助;对企业年度发明申请达到5件(含5件)以上的,区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专利证书的国外专利,在市财政资助2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每件1万元一次性资助。

17.给予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利息、评估、担保、保险等费用不超过实际发生额50%、年贴息额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补贴。

18.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实际投资额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投资期限不低于1年的可以申请风险补助,创新创业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各级综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19.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各级综合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个别重大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0.落实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对获批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批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培养引进创新引领型人才

21.对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院士,各级综合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补贴,其中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其余200万元分5年逐年拨付,在岗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每月3万元的生活补贴。

22.对引进的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顶尖科技创新人才,安排200平米住房;高层次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安排150平米住房;重点产业紧缺专家型人才安排120平米住房,免租入住,工作满8年且贡献突出,可获赠所住住房。

23.对引进的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国家重大科技成果完成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顶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带技术、带成果、带项目来我区创新创业和转化成果的,除积极协助向省政府提请奖励之外,连续5年根据其实际产生的效益和所做的贡献给予重奖,累计奖励最高1000万元。

24.为有潜力成长为“两院”院士的中原学者,设立科学家工作室,配备专职助手。

25.对培养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等青年英才,严格落实省市财政资助标准。

26.对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等高端人才,在岗期间用人单位可给予不低于每月2万元的生活补贴。

27.每年推荐一批柔性引才引智先进单位,入选者给予每个单位5-20万元的引才补贴。对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项目合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由区财政按照其所付薪酬的30%,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50万元奖励。

28.对获得批准执行的国家级、省级“引进国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的项目和引智示范推广基地(单位),在国家、省引智专项经费资助的基础上,安阳市给予不低于1:1的引智配套资金,区财政按50%负担所需配套资金。对于具有首席外国专家和高端外国专家领衔的引智项目,各级综合额外给予5—10万元的奖励资金。

29.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主要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业务的事业单位,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各级综合奖励金额比例不低于70%。

30.高等学校、科研院所1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转化。鼓励在殷都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就地转化,经评估后,按照单个技术合同成交额2%,不超过3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相关科研人员。

31.允许国有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盈利后,连续5年,每年提取不高于30%的转化利润,可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用于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团队成员及有重大贡献的科技管理人员。

32.加大对新入选两院院士及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和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及培养单位的奖励支持力度;为中原学者设立科学家工作室,实行有针对性的特殊支持政策。市财政视项目情况给予当年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高层次创业人才、高层次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及成果产业化团队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项目启动经费支持。给予当年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服务人才和高层次创新创业服务团队给予不低于10万元奖补经费支持。

33.严格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工程的实施意见》(安政办〔2016〕16号)精神,为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能够按照文件标准为引进人才提供安家补助和生活补助等补贴的,按照补助金额给予用人单位50%奖补。

34.鼓励支持我区企事业单位组建创新性科技团队,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由区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35.对经区政府同意引进我区的经济发展急需的“紧缺型”高层次技术人才(团队)、管理人才(团队)、产业技术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以及为引进以上高端科技资源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科技中介机构,以“一事一议”方式进行重点奖励。

36.对我区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进行奖励。凡我区(含驻殷都区单位)作为主持单位完成的项目,获一等奖的各级综合奖励不低于100万元,获二等奖的各级综合奖励不低于50万元,对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一等奖各级综合奖励不低于200万元,二等奖各级综合奖励不低于100万元。健全重大科研项目专家领衔制度,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奖金的50%用于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50%用于主持单位自主选题科研经费;凡我区参与完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一等奖奖励2万元/人,获二等奖奖励1万元/人。

37.对我区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的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进行奖励。凡我区(含驻殷都区单位)作为主持单位完成的项目,获一等奖奖励10万元,二等奖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励2万元;凡我区参于完成项目的主要完成人,获一等奖奖励1万元/人,获二等奖奖励0.5万元/人,获三等奖奖励0.3万元/人。

38.对院士等顶尖人才和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等高端人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入选“中原千人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各级综合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经费资助,对殷都区院校、科研单位主持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每个项目支持经费200万元。

三、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设创新引领型平台

39.通过引进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知名高等院校、中央企业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等在我区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产业化机构或在我区建立高水平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安排技术、管理团队开展工作并具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可参照河南省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标准予以奖励。

40.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规定支持外,各级综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根据建设任务优先保障岗位设置、人员配备、用地用电等需求;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给予200万元奖励。

41.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省级工程实验室等省级研发平台,在市财政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平台,在市财政奖励1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在市财政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各级综合给予10万元奖励。

42.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扶持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协同创新平台,年度考核合格的,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30%,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最多扶持三年。推荐申报市科技计划专项经费,支持研究院开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活动。

43.国内知名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殷都区建立独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经认定后能切实提高殷都区科研水平,促进殷都区经济发展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30%,各级综合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

44.对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单位,可凭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实际发生测试费20%,各级综合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的补贴;企业使用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开展研发活动的,各级综合给予其使用费用20%,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补贴。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大型科学仪器等设备,给予融资租赁费用30%,每年最高给予10万元补贴。

45.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在市财政奖励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

46.孵化服务奖补: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之后,凡孵化载体无偿为入驻企业和团队提供宽带网络、公共软件、公共技术、法律、财务等服务的,按照其服务费用的50%给予奖补,各级综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7.孵化场地改造费用奖补: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之后,凡租赁、使用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社会单位的闲置厂房、楼宇建设孵化载体,且场地改造已经竣工的,按照孵化场地改造费用(不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50%给予补贴,各级综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8.对新增孵化面积、入孵企业等孵化载体进行补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之后,在2019年底之前,对以自建、购买、租赁等方式新增孵化场地面积,新增入孵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载体进行奖补。其中,按照新增孵化场地30元/平方米、新增入孵企业1万元/家、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3万元/家、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万元/家的标准进行奖补。

49.创新创业活动补贴:支持孵化载体开展具有全国性、行业性影响力的创业创新服务活动,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并通过审核的活动给予实际支出50%的资助,各级综合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业孵化载体,各级综合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基础上。对已认定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经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

51.对“双休双创”示范园区类项目各级综合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专项经费支持,从项目落户园区次年起,连续三年分期拨付。

四、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建设创新引领型机构

52.对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出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各级综合可给予不超过20%、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53.对园区引进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业化服务机构,属于国家级示范机构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可连续3年给予运营补贴和工作经费支持。对在我区注册、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市财政奖励5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市财政奖励20万和10万元的基础上,区财政再分别给予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对促成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我区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对技术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行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关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取得技术经纪人执业资质的人员报销培训考试费用。

54.对技术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的行业服务机构,根据相关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取得技术经纪人职业资格的报销培训考试相关费用。

55.支持技术转移化平台,对引进国家级技术转移转化示范机构,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连续3年给予10—30万元的运营补贴和工作经费支持。建设以“互联网+”技术信息、交易、转让、融资、孵化等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高端科技成果在我市转移转化。

56.鼓励本地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引进转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技术成果实际交易额的30%对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补助100万元。

57.对促成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殷都区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58.对利用自主专利技术(不包括外观设计)进行产业化的企业,经审核产品核心技术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10—30万元的奖励。

59.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及各类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良好的科技成果与我市相关单位合作,形成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0%,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0.对引进高新技术成果与企业对接成功产生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中介机构10万元奖励。

五、建立健全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财政科技投入体系

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坚持把非公有制企业作为财政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形成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优化财政科技投入方式,统筹安排、优先保障重点科技支出需求。根据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实际需求,将科学技术性支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步增长。

设立殷都区科技创新专项奖补资金1000万元。用于对我区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奖励和补助。

设立殷都区专利奖补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鼓励发明创造,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促进我区知识产权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附则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政策在试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颁布的新规定不符,按新规定执行;本区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对同一企业或个人就同一事项同一年度符合多项奖补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奖补兑现;单位或个人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政府奖补。政策中除明确规定外,均为一次性奖补,由殷都区教科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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