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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铁力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铁力市落实伊春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

       导读:铁力市落实伊春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按照《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落实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规〔2021〕7号)相关要求,结合铁力市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铁力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

伊春市铁力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铁力市落实伊春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

铁力市落实伊春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实施方案

按照《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春市落实省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规〔2021〕7号)相关要求,结合铁力市企业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铁力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技自立自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向纵深发展。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聚焦科技型企业数量增加和质量提升,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构建多层次、分阶段、递进式的科技型企业成长体系。

二、工作目标

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成多点支撑、多业并举、多元发展的现代产业结构;紧紧围绕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上下功夫,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速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力争到2023年底,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2户、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户、工业产值1亿元以上的创新型领军企业达到3户以上。打造稳增长、优结构、惠民生的优质企业。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科研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创办科技型企业。做好专业化招商、专业化服务,在现有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基础上,对具备条件的企业重点培育,继续加大力度培育生成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营商环境局)

(二)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坚持稳存量、提增量、保落实、优服务,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储备工作,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人员比例,加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主体的增长新动能。(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三)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引导鼓励科技型企业与科技投资机构对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份制改造。推进“紫丁香计划”的实施,挖掘、遴选一批科技实力突出、创新能力强劲、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纳入后备企业资源库,重点培育。(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四)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成为科技创新的主体。支持企业承担各类科技项目,推动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完善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

(五)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帮助申请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支持,财政科技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加大宣传科技政策力度,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四、推进措施

(一)支持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各类主体创新创业。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职或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引进“双一流”“985”“211”高校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可不受引进紧缺人才单位编制限制,通过全市事业单位“人才编制周转池”落实人员编制;对我市园区企业、规模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科技人员,优先安排进修培训;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或技术中心,有研发成果(获得省、市成果鉴定)或获得省级认定的,给予5 万元奖励。

对突破我市重点产业关键技术的,或领办创办参办高新技术企业且实现新增年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铁力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铁力市财政给予每人50万元以上的生活资助和项目启动资助资金。同时,享受各类人才引进和支持政策。(市人社局、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创新补助。鼓励企业开展技术交易,对我市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包含100万元)的合同,申报省科技厅后按照其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落实伊春市技术交易补助奖励政策,对于购买科技成果交易额在5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实际到账交易额的30%,单户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对将科技成果技术转让(出售)的科技型企业,技术交易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总额的30%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由铁力市财政局参照其每年缴纳税金总额给予创业者奖励,最高20万元。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税前加计扣除,按 150%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

(三)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奖补力度。落实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政策,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落实伊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对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奖励30万元。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每年50万元,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发展。(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力度。持续组织科技成果招商及转化对接活动,以经济开发区为载体,积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进和转化一批符合我市重点产业需求的高技术成果,吸引更多高新技术企业落户我市。(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

(五)引导企业提高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各类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有研发投入的企业;落实省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补助,补助资金省、市(县)各占50%;落实伊春市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按照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单户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研发投入后补助。(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税务局)

(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加快提升企业研发实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围绕企业技术需求开展攻关,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求的,可通过铁力市重点科技计划予以立项支持。(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七)营造科技型企业良好投融资环境。引导银行机构改进服务模式、创新金融产品,切实提升科技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不断创新丰富金融服务“工具箱”。鼓励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合作,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开发针对科技型企业的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产品;积极组织企业参加股权融资培训、项目路演等融资服务活动。放大财政贴息担保贷款对创业的扶持作用,凡有创业要求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和困难人员,可申请2年期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财政贴息的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培育创业创新孵化平台,市政府清理出的非办公类用房优先用于政府主导新建科技园、孵化器;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器,对孵化创业人数多、创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高的,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引进院士工作站、省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研发基地等高端科技研发平台落户我市的项目,且在我市有一定的成果转化,分别按国家级、省级标准给予引荐人50万元、20万元奖励。市财政对众创空间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给予适当补贴,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市营商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八)为科技型企业上市(挂牌)提供奖补。鼓励企业加大直接融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和再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申报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申报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对受到上述奖励政策的企业,我市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申报本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申报本级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工作推进机制。根据伊春市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建立铁力市科技型企业新一轮三年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行动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和措施,确保任务如期完成。

(二)压实主体责任。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方案内容,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及时落实相关政策,提高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和资金投入强度,增强创新能力,发展壮大实体经济。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科技政策宣传,做好新一轮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宣传工作,引导企业自主研发,打造铁力品牌。及时报道创新创业的鲜活事例,大力宣传科技创新成果、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型企业、创新创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依靠创新把实体经济做实、做强、做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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