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绥化市本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黑发〔2023〕10号)、《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3〕4号)、《中共绥化市委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绥发〔2019〕12号)文件精神,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加速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一、支持条件注册及纳税地为绥化市本级的高新技.....
绥化市本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时代加快推动创新龙江建设的意见》(黑发〔2023〕10号)、《黑龙江省科技类产业政策实施细则》(黑科规〔2023〕4号)、《中共绥化市委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绥发〔2019〕12号)文件精神,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加速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条件
注册及纳税地为绥化市本级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三、工作程序及资金拨付
(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备案公示文件,市科技局确定拟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名单。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拟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核查。
(三)对拟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科技局将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向市财政局提交项目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四、监督与绩效
(一)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提升企业研发人员比例、R&D(研发)投入、获得核心知识产权等科研活动。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市科技局报送项目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
(三)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资金。
五、附则
(一)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