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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江县支持重点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导读: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龙江县投资兴业,促进产业项目引进和落地,推动县域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龙江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一、适用范围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龙江县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人民币(下同)5000 万元以上(不含地方政府投资和土地投资,下同)生产加工型项目;原企业改、扩建新增固定资产.....

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江县支持重点产业项目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招商引资环境,吸引和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在龙江县投资兴业,促进产业项目引进和落地,推动县域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龙江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龙江县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人民币(下同)5000 万元以上(不含地方政府投资和土地投资,下同)生产加工型项目;原企业改、扩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投产后年实缴税金新增 3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新引进、初评和复评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 万元以上,投产后年实缴税金新增 3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新注册成立的总部经济企业(含区域结算中心)、新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重点项目招商引荐人(团队)和重大税收贡献企业法人;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龙江县产业发展规划项目。风、光、电、核等新能源项目不适用本政策。

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产业项目发展支持。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万元以上生产加工型项目,自投产之日起 5 年内,按照企业投资额度、投资强度、财政贡献率等给予企业不超过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和企业上缴税金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总和的资金扶持,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引进、品牌创建、创新研发、基地建设等。

第三条 项目引荐奖励。介绍县域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建设生产加工型项目的,在引荐项目投产达效后,对引荐方按引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奖励金额按引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行确认,具体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000 万至 1 亿元(含 1亿元),奖励人民币 30 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 亿元至5 亿元(含 5 亿元),奖励人民币 50 万元;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 亿元以上,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

三、用地优惠政策

第四条 土地供给优惠。执行黑国土资发〔2016〕99 号文件。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的工业项目(黑发改函字〔2009〕131 号),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

四、基础设施配套

第五条 基础设施达标。对于落户龙江经济开发区内的产业项目,县政府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确定红线外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并负责建设,达到“七通一平”标准,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有线和网络、场地平整。

五、金融扶持政策

第六条 贷款扶持。对符合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条件的工业企业,帮助企业争取省级贴息补助,依据《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运行规联发〔2018〕6 号)规定,对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产生的利息给予适当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高 800 万元。

第七条 融资支持。一是对于税收贡献率高、投资强度大、符合龙江产业发展、带动力强的重点产业项目,由县政府搭建融资平台,政府注入风险保证金,在符合担保条件下,由龙江县龙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贷款担保。二是鼓励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超短期融资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直接融资工具的“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企业,依据《黑龙江省“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及国家级贫困县(市)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奖补政策实施细则》(黑工信融联规〔2018〕1 号)规定,省级财政按照发行额给予 2.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存量企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 收购鼓励。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 号)规定,依据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 3 年,奖励额度不超过收购兼并过程中政府征收税费地方留成部分总额。

七、特殊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畜产品深加工重点企业落户我县:

1.可按企业所需厂房规划设计由县政府出资建设厂房;

2.企业可按照以租代购或先租后购的方式依法依规取得使用权。

第十条 对新纳入“四上”统计的企业(不包括建筑业资质以上企业),新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达到标准的,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黑发〔2016〕33 号)规定,在市里奖励的基础上,县政府再奖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 5 万元。

八、其他政策

第十一条 对世界和国内强企、知名品牌、总部经济企业及对龙江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项目,视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综合效益,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殊的扶持政策。但该优惠政策标准不能超出上级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对域外企业投资者和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其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贡献较大的前提下,可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或推荐上一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其父母、配偶、子女可免费在我县落户,其子女可在龙江县境内自由择校。

九、附则

第十三条 本政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新建高新科技项目及后续财政贡献率高的项目,在享受本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对列入省市的重大产业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未纳入本政策范围内的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按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一致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法律法规修改、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依据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及调整后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本政策所称的非生产加工型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十六条 企业和个人获得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七条 本政策的实施,由项目专班牵头部门负责,主管县领导审核。

第十八条 以各乡(镇)为主体签订招商引资合同前:一是要请示县政府同意;二是合同必须要提请县司法局法律法规把关和县经合局业务指导;三是从政策法规和县产业发展方向出发,如符合县政府招商引资方向的,可享受县级优惠政策。如不符合县招商引资方向的,由乡(镇)政府自行决定。

第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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