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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爱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做好“三篇大文章”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导读: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度开发“原字号”的若干意见》、《关于培育壮大“新字号”的若干意见》,推动我市经济振兴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1、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中试基地等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

牡丹江市爱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做好“三篇大文章”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造升级“老字号”企业的若干意见》、《关于深度开发“原字号”的若干意见》、《关于培育壮大“新字号”的若干意见》,推动我市经济振兴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1、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对新认定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中试基地等企业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实现成果产业化、产生经济效益较好、税收贡献较大的科技型企业,按照上一年研发投入的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研发投入后补助,后补助资金由省、市联合出资,各占50%。(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支持企业产品创新。引导企业改造升级老产品,积极开发新产品。对新获得国内首台(套)产品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省首台(套)奖励金额的50%对贡献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争创“中国质量奖”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除了争取省政府相应奖励外,市政府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支持和鼓励在具有竞争优势领域的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对起主导作用的企业,给予5—10万元补助。在争取省政府相应奖励基础上,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市政府再奖励30万元;对国家新认定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产品和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所有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中华老字号”、龙江“老字号”的企业,市政府分别再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农委、商务局)

3、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开发区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投产实现主营业收入达到规模以上(2000万元)且有贡献地方经济发展的,从达到标准起,以产业专项资金扶持方式对企业人才引进、科技研发等,连续十年按照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不超过50%给予扶持;符合开发区高端装备制造、医药生物、矿产资源加工、绿色食品等产业发展规划且自对开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从达到标准起,以产业专项资金的方式对企业人才引进、科技研发等专项连续十年按照其对开发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最高不超过50%予以扶持(含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扶持);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户企业最高不超10人),给予其年度实领工资额2%-5%的补助,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的扶持对象累计扶持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本区地方经济发展新增贡献(新增贡献是指超出上年度贡献的部分)的10%。(牵头部门:市经开区,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二、加快促进企业改造升级

4、支持企业设备更新改造。对列入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年度计划、设备投资在1000—2000万元(不含)且建成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1%的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的企业“数字化”(智能)车间,在省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

5、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对年内投产的市级重点工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不超过1%贴息,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1%补助,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

6、鼓励支持企业成为研发投入主体。切实落实国家支持企业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凡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高于国家认定标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的部分,除享受省财政科技资金奖励外,按其实际发生额的2%,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7、鼓励支持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主体。建立政府搭台、院所创新和企业转化三位一体的螺旋上升架构。对于购买、承接(联合实施)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并成功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我市企业,除享受省财政科技资金的资助外,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三、支持新企业落户

8、支持新企业落户开发区。对牡丹江市产业发展有重大牵动性的大项目且落户在市开发区的,在国家和省支持的前提下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对符合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和列入全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的工业项目及符合绿色食品加工、医药生物、矿产资源开发、高端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项目政策且落户在市开发区的,执行土地价格下浮30%的优惠政策。(牵头部门:市开发区,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国土局)

四、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9、认真落实降低企业成本的各项政策。严格执行省、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细则,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制度性交易成本、企业人工成本、用能用地成本、物流成本等措施落到实处。全面落实市开发区工业用水价格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物价局、财政局、开发区、工信委)

10、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在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同时,加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规范力度。推进部分国家规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市级及以下收入减免工作。对开发区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或技改新增加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审批环节涉及的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自收自支、国有企业的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局,配合部门:市开发区、财政局)

11、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指导执行两部制电价的企业,降低用电负荷率暂时达不到预期值或间歇生产的企业以及停产、半停产企业综合用电成本。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电力直接交易政策,鼓励售电公司开展新增配网建设。探索建立工业企业用燃气、蒸汽市场议价机制。(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物价局、财政局、工信委、建设局)

12、进一步降低企业市场营销成本。鼓励参加国内外各类大型展会活动,对参加市政府组织的本地、外地(境外)展会的企业,市政府给予展位费50%补贴。(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工信委)

五、加强企业融资服务

13、鼓励银行加大对企业信贷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还款意愿好、经营正常的企业,优先运用循环贷款、无还本续贷等提供信贷支持;对有效益、有市场、有竞争力的企业,满足其合理信贷需求,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限贷、停贷;对暂时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协调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减费让利、债务重组等方式缓解资金紧张问题。(牵头部门:市金融局,配合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牡丹江银监分局)

14、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创新担保业务模式,降低担保费用,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3。支持企业运用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进行市场化融资。鼓励企业发行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超短期融资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牵头部门:市金融局,配合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牡丹江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15、加大创新创业项目融资扶持。设立创新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委托国有担保公司负责运营,基金投入规模为1000万元。对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新兴产业的小微企业和大学生创(领)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符合当年新招用人员占比条件的,提供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创新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贷款合同签订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企业贴息支持。经办担保机构免收担保费,财政部门每年给予经办机构一定的经费补助和风险补偿等支持。(牵头部门:市金融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16、推动企业降低杠杆率。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和借壳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在争取省级财政相应补助外,市级财政再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在争取省级财政补助外,市级财政再补助20万元。鼓励暂时遇到困难但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企业,与债权银行等各类机构合作,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牵头部门:市金融局,配合部门:市工信委、财政局)

17、加大政府对企业融资的支持。研究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发挥工业“贷款周转金”作用,帮助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的企业解决流动资金贷款到期续贷倒贷难的问题。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2亿元且同比增长、新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500万元以上(贷款用于生产经营),对地方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工业企业,市政府给予适当贷款贴息。(牵头部门: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金融局、工信委、财政局)

六、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

18、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实施“企业家培育计划”和“企业家发展计划”。每年列支100万元培训费(连续3年),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对企业经营者分行业、分梯次开展系统培训。组织企业参加龙江企业家发展论坛、考察、沙龙等活动。(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19、引进高级人才。引进两院院士,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连续3年,每人每月给予1万元补贴,在牡丹江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00万元。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或相当层次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的,连续3年,每人每月给予5000元补贴,在牡丹江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50万元。引进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相当层次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的,连续3年,每人每月给予3000元补贴,在牡丹江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30万元。(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20、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对选拔为全省首席技师的,在首席技师管理期内,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继续签订3年劳动合同,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5万元和3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龙江大工匠”和“龙江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继续签订3年劳动合同,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和1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人社局,配合部门:市财政局)

七、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21、优化法治环境。严格执行“门禁制度”、“宁静工程”、涉企收费清单制度,涉企检查“先申请、再备案、后执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支持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主体,建立面向企业的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服务平台,设立法律服务直通车,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体检等服务。(牵头部门:市司法局,配合部门:市法制办,工信委)

22、优化政策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针对企业的实际需求,强化政策有效供给。及时清理和修订已有政策,加强政策协调性。畅通政策宣传渠道,加强政策解读,让企业及时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牵头部门:市工信委,配合部门:市发改委、财政局)

23、优化市场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和商标、文化遗产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法行为,组织设立打假基金,重点支持企业打假。(牵头部门:市商务局,配合部门:市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

八、加强组织保障

24、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促进“老字号、原字号、新字号”企业振兴发展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和推进全市企业振兴发展工作。“老字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原字号”、“新字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落实包保制度,每名市级领导包保一户企业,通过现场办公、直通车联系等方式,协调解决企业经济运行、项目建设中的难题。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强化督促检查和跟踪问效。各职能部门根据分工,制订本领域做好“三篇大文章”的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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