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高新技术企业,企业当年开具的销项发票,全部都是高新产品收入,这种情况是否存在税务上风险?会被认定为不合理吗?
高新技术企业,全部都是高新产品收入,这种情况虽然可能存在的,虽然也是允许的。
但是尽量不要100%的全部是高新产品收入。
毕竟一个企业中的收入也会存在一些非高新产品收入的情况。比如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但是总收入里面是包含了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等,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 号)第三条的规定: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企业总收入=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高品收入+非高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资产处置收益+营业外收入+利息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注意:
建议将高新产品收入占比控制在60%-90%之间,既能满足资格要求,又可避免极端比例引发的过度关注。
若企业确因技术优势实现100%高新产品收入,需同步强化研发投入(如研发费用占比提升至8%以上)、知识产权布局等配套指标,增强合理性证明。
高新产品收入占比100%本身不违规,但实务中需以充分的证据链和合理的商业逻辑为基础,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案例一:
某智能制造企业
企业申报高新产品收入占比100%,但税务核查发现部分收入对应产品仅使用通用技术(无知识产权支撑),最终40%收入被调出,导致资格取消并补税。错误扩大高新产品收入范围,忽视“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关联要求。
案例二:
某生物医药公司
企业往年高新产品收入占比约70%,某年因传统业务剥离,占比升至100%。税务局要求提供新增研发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记录等,最终认定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