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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昭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昭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导读:昭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为鼓励和支持投资商在昭平县投资兴业,大力营造招商、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社会氛围,突出发展我县“3+3”产业(大健康和文旅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现代特色农林产业集群和旅游产业、茶产业、生态健康水产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昭平县行政区域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昭平县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贺州市昭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昭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昭平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投资商在昭平县投资兴业,大力营造招商、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社会氛围,突出发展我县“3+3”产业(大健康和文旅产业集群、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现代特色农林产业集群和旅游产业、茶产业、生态健康水产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昭平县行政区域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昭平县产业投资导向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的县域内外各类投资主体。

第二条 提供用地保障支持

1.符合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用地节约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的标准的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2.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3.对其它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

4.如按上述1.2.3项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黄姚产业区范围不适用此条政策)。

5.昭平县“3+3”产业项目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经贸局】(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以下相同)

第三条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新入园的企业投产当年起连续奖励5年,按对企业缴纳税收(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实行奖励。其中:企业投产后的第1-3年奖补额度为其缴纳税收(指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70%、第4年35%、第5年30%的比例,通过财政安排支出方式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审核兑付。

2.支持园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改项目,在项目预定的建设期建成并形成生产能力后,按核定的项目设备实际投入的2%以内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在不新增用地的情况下提高厂区容积率,扩建自用生产、仓储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00万元。

4.昭平县“3+3”产业企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财政局、税务局】

第四条  支持标准厂房建设

1.社会资金建设标准厂房,控制单层,檐高8米以上的一层厂房视为两层。二层按每平方米250元补助,三层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助,四层及以上按每平方米350元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

2.属于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入驻企业购买的,给予企业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应约定已获得购买补助的企业,五年内不得对所购的标准厂房进行转售。

3.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租赁期三年以上的,按8元/平方米/月连续2年给予租金补助(属大企业配套的补助3年),租赁轻钢结构标准厂房给予减半补助。

4、申请标准厂房补助同一项目享受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住建局、财政局】

第五条 工业和昭平县“3+3”产业企业壮大规模奖励

(一)新增限额以上企业奖

对本年度新注册成立批零住餐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进入本年度统计的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年商品销售总额在500万元以上、进入本年度统计的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年营业总收入200万元以上、在本年度进入统计的限额以上食宿、餐饮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奖

1.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进入新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本年度新注册成立的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进入本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7万元。

3.对由多家企业整合成立一家总公司,总公司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进入新年度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总公司一次性奖励7万元。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台阶奖

年上缴税同比增长在20%以上的企业(不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部分税款),按以下档次分别予以奖励:

1.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5亿元的,奖励20万元;

2.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奖励50万元;

3.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的,奖励70万元;

4.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

(四)积极为符合条件的规上、限上企业争取扶持发展等资金,对达到上规、上限条件而不配合入规的企业不再给予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发展改革局、统计局、文旅局、财政局】

第六条  支持鼓励项目引进

1.对引荐符合产业指导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引荐鼓励资金,最高奖励100万元。固定资产投入进度达到投资项目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以上的,经申请确认给予支付鼓励资金总额的50%,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并经审核确认后再一次性付清余下引荐鼓励资金。

2.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并产生税收月份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以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3.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并产生税收月份起实际缴纳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地方政府留存部分的6%给予鼓励资金。企业税收以税务机关认定的结果为准。

4.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

5.本条1-4款鼓励资金由项目投资方推荐奖励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业、商协会、中介组织和个人﹝国家公职人员参照《广西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桂投促委办发﹝2020﹞4号文)执行﹞。

6.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鼓励国内外组织、团体积极参与委托代理招商,鼓励资金可参照本条1-4款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局、经贸局、税务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昭平县“3+3”产业投资奖励

1.在我县新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昭平县“3+3”产业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根据中共昭平县委员会昭平县人民政府《昭平县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扶持政策及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昭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符合政策规定的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由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不超过总投资额15%的资金补助,用于支持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

【责任单位:县文旅局、经贸局、茶叶办、发展改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财政局】

第八条   制造业企业项目补助

对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制造业项目,当年投资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补助,每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经贸局、财政局】

第九条   物流企业投资奖励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7号)文件执行。对新引进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物流企业,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统计局、经贸局、财政局、投资促进局】

第十条   电商企业投资奖励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扶贫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87号)文件执行。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在我县落户设立企业,销售我县单一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不低于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销售我县农特产品且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经国家、自治区商务部门认定为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电商办、统计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茶叶办】

第十一条   直接融资奖励

鼓励企业在我县注册成立法人主体,并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成功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通过借壳和重组上市并将总部迁到我县的,且融资超过1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经贸局、统计局】

第十二条   品牌创优奖励

1.根据《昭平县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扶持政策及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昭发〔2018〕17号)文件精神,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如中医药旅游示范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点、森林旅游示范点、水利风景区、文化旅游基地等),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的奖励。

2.获得“国家级和省级特色餐饮(店)品牌”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在我县设立企业新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广西著名商标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按照《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有机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办法的通知》(昭政办发〔2016〕133号)文件执行。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经贸局、文旅局、财政局】

第十三条   利用外资优惠政策

支持外资企业在我县投资项目。境外投资“实际到位注册资金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10万元人民币”等有关扶持政策。实际到位注册资金以经贸和统计部门数据认定为准。

【责任单位:县经贸局、投资促进局、财政局】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提质升级和技术创新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每成功孵化一家企业,并在我县范围内形成产业化生产,给予科技孵化器1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教科局,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经贸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

第十五条 “引金入昭”项目奖励

对昭平县外法人银行机构进入昭平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新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信用评级机构具有独立核算性质营业机构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组建担保等融资服务机构,担保金额超过1亿元的,一次性补助20万元。

【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昭平县支行,县财政局】

第十六条   融资贷款

在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担保方式、借款期限、产品销售以及政策因素的基础上,辖内各银行机构对符合本办法的企业融资贷款执行利率政策如下:

工商银行昭平县支行执行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95BP(1年期)、LPR+125BP(5年期以上),即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点不超过195个基点(1年期)、125个基点(5年期以上);

农业银行昭平县支行执行贷款利率不超过LPR+95BP,即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点不超过95个基点;

建设银行昭平支行执行贷款利率不超过LPR+45BP,即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点不超过45个基点;

邮储行昭平县兴隆街支行执行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22BP,即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减点不超过122个基点;

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执行贷款利率不超过LPR+25BP,即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点不超过25个基点;

县桂林银行执行贷款利率不超过LPR+10BP,即在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基础上加点不超过10个基点;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昭平县支行,农业银行昭平县支行,工商银行昭平县支行,建设银行昭平支行,广西昭平农村商业银行,邮储行昭平县兴隆街支行,县桂林银行】

第十七条   重点企业扶持

对行业龙头带动作用明显,科技含量高、创税大的骨干企业和项目,在发展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需党委政府支持的,除享受以上政策外,可制定“一企一策”政策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特殊的引进对象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局、经贸局、发展改革局、文旅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第十八条  其他事项

本办法的奖励、补助资金由我县财政负担,具体解释权由县投资促进局负责。本县原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相关政策修订时,执行标准以新修订的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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