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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黔南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黔南州加快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办法(试行)

       导读:黔南州加快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工业强州战略,促进黔南工业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转型升级,实现工业“脱胎换骨”,结合我州当前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黔南州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所有工业企业及工业项目。第三条 除特别.....

2022年黔南州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黔南州加快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办法(试行)

黔南州加快工业实体经济发展若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工业强州战略,促进黔南工业实体经济发展,推动转型升级,实现工业“脱胎换骨”,结合我州当前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黔南州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所有工业企业及工业项目。

第三条 除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资金,由州、县(市)按2﹕8的比例对企业进行补贴、奖励及资助。

第二章 鼓励项目落地

第四条对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自注册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的制造业项目,在项目建设期,三年内按每年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购置款,下同)投入的2%给予项目企业补贴,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在3000万至1亿元的,补贴比例和最高金额均按以上标准的50%执行。

第五条对新入驻的工业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100%、80%和50%的比例,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每户企业不超过10人)进行奖励。奖金直接划入个人账户。

第六条对新入驻的工业企业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实际土地成交价的4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至3亿元的,按实际土地成交价的6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按实际土地成交价的100%进行奖励。奖励兑现时间为企业建成投产起1年内。本条奖励资金由引进企业注册地县(市)政府兑现。

第三章 降低企业成本

第七条引入社会资本,建立区域配(售)电公司,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价格。对连续12个月及以上不欠缴电费的重点工业企业,取消预缴电费。已取消预缴电费企业出现欠缴电费的,重新实行预缴电费制度。取消园区工业企业天然气开户费,推进天然气阶梯价格试点工作。

第八条全州工业园区范围内符合产业规划的各类工业企业、项目(包含厂房、办公用房、研发中心、仓库、宿舍及相关配套设施),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州、县(市)收取部分均按不高于现行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讯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的,不得违规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等费用。消防、人防、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强制工业企业使用指定设备。

第九条 采取逐年增加额度的方式建立5000万元规模的转贷周转应急资金池,解决工业企业转贷难、转贷贵问题。

第十条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公开竞争性选择存款银行,把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建立银行抽逃贷款和政府性资金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银行无故对工业企业抽贷、压贷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转出2—5倍抽贷额的政府性资金存款。

第十一条企业在国内主板上市给予500万元奖励,在创业板、中小板上市给予300万元奖励,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包括中国香港地区)上市或在“新三板”挂牌给予50万元奖励。以上各项奖励分阶段拨付,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并签署保荐协议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拨付40%,上市后拨付60%。

第十二条 对州外拟上市企业迁移到州内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注册,成功上市后在本办法第十一条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对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进行再融资的已上市(挂牌)工业企业,按融资中投入到黔南金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非上市(挂牌)工业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直接融资,单笔融资额超过3000万元且资金全部投资在黔南的,按融资额的5‰给予企业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推动转型升级

第十五条 对产值过亿元且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3年内企业产值与税收年均增长不低于25%的,按照企业税收增量地方留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升级改造、技术研发、市场拓展、贷款贴息等。

第十六条制造业企业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购置款)的技改项目,根据项目所属产业及投资方向不同,在项目竣工经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购置款)的2%—10%给予补贴,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七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经费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检测中心等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经费资助。

第十八条对获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成长性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科技型种子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对荣获中国质量奖、国家质量标杆企业等国家级奖项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贵州省省长质量奖、省级质量标杆企业等省级奖项的,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对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贵州省名牌产品、贵州省著名商标等省级奖项或品牌认定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及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省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企业专项立项资金的10%,分别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与国内高校、院、所成功实现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并落地黔南的项目,在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项目实施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

第二十四条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州级每件给予奖励4000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职务发明)、外观设计专利(职务发明),州级每件给予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五条对将总部及地区总部迁至黔南、将黔南的分支机构改组为独立法人、具备总部经济特征经营的工业企业,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税收的州内留成部分,分别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和第三年50%进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纳入国家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促进联动配套

第二十七条编制《黔南州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州、县(市)政府性投资的工程和项目,包括财政性投资及国有融资企业投资建设、市政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建设、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社会公共领域工程建设等项目,制定招标文件时应明确要求投标企业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目录》内产品。每年的7月和次年1月,对《目录》内产品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承诺而不使用《目录》内产品的,对其项目业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政府采购项目(产品),州内工业企业享受政策性加分和价格扣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在总分基础上加5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对其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第二十九条对民间投资的建设项目,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年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州内工业企业年度采购使用《目录》内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采购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落实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建立县(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招商工作责任制度,“一圈”“北翼”各县(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每年需新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产业项目1个,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产业项目5个,并在年内开工建设。“南翼”各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每年需新引进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产业项目2个,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产业项目2个,并在年内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建立不低于1亿元的州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池,“一圈”、“北翼”各县(市)建立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池,“南翼”各县建立不低于2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池,资金池内资金由州财政统筹安排。本办法所需资金从以上资金池中列支,由财政预算每年补充,确保资金池内资金不低于限额。

第三十二条 建立全州重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贵州省“五张名片”及贵州省五大新兴产业发展,引导一批优势企业落户我州。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列扶持措施,在次年5月底之前兑现完毕。每半年由州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州督查督办局等相关部门,对本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时通报。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奖励、补贴及资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州工业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和认定后,报州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出台有关政策不影响本办法的实施。都匀经济开发区广州产业园扶持政策按黔南党发〔2017〕8号文件执行。州内企业搬迁原有产能到州内其它县(市),不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支持。本办法由黔南州工业信息化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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