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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汕尾市城区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

       导读:汕尾市城区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区后仍具备高企资质 2 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奖励;对整体引进且进.....

汕尾市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汕尾市城区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

汕尾市城区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提升我区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产业竞争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区后仍具备高企资质 2 年及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40 万元奖励;对整体引进且进入我区后仍具备高企资质 1 年及以上(不足 2年)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对通过认定的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 1 万元奖励

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对于认定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 5000 元奖励

二、鼓励自主研发平台建设

5.国家、省、市级技术研究机构创建。对已组建并获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国家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对已组建并获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省级创新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对已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6.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对通过认定的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补助 20 万元。

三、加强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7.科技企业化器(加)空间建设对科技企业化器、加速器的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 获得国家认定的,按 100元/m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 50 元/m”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级认定的,按 25 元/m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 50%补贴

四、推动研发创新能力提升

8.省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对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20 万元;对以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不含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大专项+任务清单”项目计划)的单位,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10 万元。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立项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

9.产学研合作。企业与国内高等院校及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双方联合共建技术研发机构,且联合共建期间取得实效的,即获得 4 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研发人员、项目、设备、经费,经核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10.创新创业大赛获奖。对获得由科技部主办的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15 万、10 万元;对获得由广东省科技厅主办的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0 万、8 万、5 万元;对获得由汕尾市科技局主办的市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3 万、2万、1 万元。

11.新型研发机构引进。与我区企业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汕尾产业发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最低 50 万元计取,以 15%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公益类的最高不超过 40 万元,企业类的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五、奖励申请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向汕尾市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

1.汕尾市城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 1);

2.承诺书(附件2);

3.报单位银行账户情况表 (附件 3);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6.项目认定文件等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六、监督管理

申报奖励单位需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附则

1.本奖励办法由汕尾市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2.以上奖励项目申报主体必须为在汕尾市城区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近两年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3.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5年 12月 31日截止。本办法若与区政府已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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