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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乐从镇促进企业提质增量发展扶持办法

       导读:乐从镇促进企业提质增量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镇中小微企业提升规模,加快全镇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进一步提升我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全面促进乐从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20〕27号)、《佛山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发〔2020〕2号)、《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乐从镇促进企业提质增量发展扶持办法

乐从镇促进企业提质增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镇中小微企业提升规模,加快全镇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引导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激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进一步提升我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全面促进乐从镇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20〕27号)、《佛山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发〔2020〕2号)、《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修订)》(顺府办发〔2019〕42号),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乐从镇促进企业提质增量发展专项资金,五年合共投入1亿元,围绕中小企业提升规模、规上企业突破发展、科技企业技术创新、支柱企业股改上市、企业(行业商、协会)参展等方面给予扶持奖励。

第三条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是促进全镇企业提质增量发展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乐从镇财政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扶持对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乐从镇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须在乐从镇范围内;

(三)申报企业当年度无未处置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申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三章扶持政策及标准

第六条鼓励企业提升规模

(一)对首次升规入库企业进行扶持奖励。

对达到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标准并首次进入乐从镇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批发和零售企业、住宿和餐饮企业给予以下扶持奖励:

1.工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每家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其中,企业首年入库奖励5万元;如第二年仍达到入库标准并实现营业收入与去年相比有正增长奖励3万元;如第三年仍达到入库标准并实现营业收入与去年相比有正增长奖励2万元。

2.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每家给予奖励资金6万元。其中,企业首年入库且实现销售额与去年相比增长15%以上奖励3万元;如第二年仍达到入库标准并实现销售额与去年相比增长15%以上奖励2万元;如第三年仍达到入库标准并实现销售额与去年相比增长15%以上奖励1万元。

3.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每家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其中,企业首年入库奖励5万元;如第二年仍达到入库标准并实现营业收入与去年相比增长10%以上奖励3万元;如第三年仍达到入库标准并实现营业收入与去年相比增长10%以上奖励2万元。

(二)对规模以上在库企业进行扶持奖励。

对已纳入乐从镇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工业企业、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申报期内根据当年年度营业收入、销售额、营业额、增长率给予扶持奖励。

1.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不超5亿元,同比增长超过10%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不超过10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不超过20亿元,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50万元奖励。

2.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不超2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20%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到20亿元以上、不超过50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不超过80亿元,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到80亿元以上,同比增长20%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

3.零售企业。年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亿元,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不超过5亿元,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年销售额达到5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

4.住宿和餐饮企业。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万元,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3万元奖励。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扶持对象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多个扶持政策且扶持标准不同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七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积极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推动乐从镇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

(一)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二)鼓励顺德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至乐从镇。对完成整体搬迁落户我镇、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对当年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受理、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的申报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四)支持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辅导服务我镇辖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重新认定,给予第三方服务机构每家企业1万元奖励。

第八条激励企业股改上市

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对企业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符合《顺德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扶持办法》文件内容的,按如下标准给予扶持奖励:

(一)完成股份制改造。

向广东证监局报送辅导备案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递交挂牌申请材料并成功受理,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企业上市。

1.企业成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境内资本市场实现上市,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2.企业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外证券交易场所实现直接上市或间接上市(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方式上市),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3.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交所、美国纳斯达克、纽约证券交易所等区政府认可的其他境外证券交易所已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至乐从镇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4.企业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板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按境内上市标准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三)新三板挂牌。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实现挂牌,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在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融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九条支持企业、行业商(协)会开拓市场

鼓励企业及行业商(协)会积极参与境内外展览(展示)会,对在专业展览中心(展馆)举办的展会活动,给予参展单位一定的参展费用(包括展位、参展人员、展品运输等费用)补贴。

(一)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示)会,分区域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港澳台地区,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扶持1万元;欧美地区,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扶持2万元;亚洲地区,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扶持1.5万元;非洲及其他地区,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扶持2万元。

(二)企业参加境内展览(展示)会的,根据企业类型按以下标准给予扶持: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扶持2万元;其他类型企业,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扶持1万元。

(三)镇级行业商(协)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示)会,对外推介宣传我镇国家级行业区域品牌(产业集群)的,每个行业商(协)会每个展会扶持10万元,同一个行业商(协)会同一年度内最多扶持2次参展推介活动。

本条所列最高扶持限额并非扶持的最终标准,最终实际扶持标准需根据我镇本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与项目申报情况确定。企业或行业商(协)会在同一展览项目取得的扶持(含中央、省、市各级财政支持)不超过其实际支出总额。

第四章申报流程

第十条申报时间。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每年定期组织申报和受理,具体时间及申报事项以当年“乐从发布”微信公众号及“乐从镇政务网”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提交。根据当年的申报指引,在指定的申报期限内按指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含电子扫描版及纸质版)。

第十二条申报材料审核。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由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公示。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将在政府官方网站或公众号对拟审核通过的申报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收到举报的,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对被举报对象进行二次审核,如确认为未达到申报条件的,则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拨付。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对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报对象按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须对申报资料真实性作出承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乐从镇各项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监管体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乐从镇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如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有调整的,本办法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达到”“不少于”“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正式实施期间符合要求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评定执行。《乐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从镇鼓励企业开拓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乐府发〔2019〕7号)、《乐从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从镇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乐府发〔2020〕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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