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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酒泉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导读: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落实《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我市中小微企业活力,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持续推进企业复产达标升规1.加大包抓帮扶力度。继续推进《酒泉市工业企业复产达标升规培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列入工业企业复产、达标、升规培育库的企业实行市级领导包抓,.....

酒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酒泉市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发展决策部署,落实《甘肃省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激发我市中小微企业活力,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持续推进企业复产达标升规

1.加大包抓帮扶力度。继续推进《酒泉市工业企业复产达标升规培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列入工业企业复产、达标、升规培育库的企业实行市级领导包抓,部门协同配合责任制。包抓领导和责任部门要认真分析包抓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问题,突破发展瓶颈。(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以下措施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落实奖励政策。对在我市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发展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新入规企业,按照《酒泉市工业企业复产达标升规培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落实资金奖励、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

3.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扶持。鼓励担保机构为列入工业企业复产、达标、升规培育库的企业进行担保贷款,并降低担保费率。对省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市级担保机构,当年为我市中小微工业企业融资性贷款提供担保,收取的担保费率在2%以下的担保发生额,从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助担保机构0.5个百分点,用于补充风险准备金。各县(市、区)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对各自管辖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

4.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增加“规下转规上”企业信贷规模,确保“规下转规上”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规下转规上”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规下转规上”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开展“规下转规上”企业贷款和续贷无缝对接试点,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酒泉银保监分局,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二、打造特色载体

5.加大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上对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政策及奖励,支持获得国家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酒泉经开区实施建设。出台《打造特色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配套的考核细则,用足用好中央财政专项奖补资金,支持建设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鼓励全市各类开发区创建省级、国家级创业创新载体,争取国家、省级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工业园区建设中小企业“园中园”、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降低政府投资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租金。加快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孵化基地等产业集聚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做好为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环境成本和化解环境风险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酒泉经开区管委会)

6.按照“企业负担一些、平台让利一些、财政补贴一些”的原则,对接争取省上出台的中小微企业“上云”鼓励政策,鼓励云平台服务商用优惠折扣、服务券等形式吸引中小微企业“上云”。中小微企业通过省属云服务平台免费“上云”。建设酒泉云计算(大数据)中心,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单位不再自建分散的数据中心。支持企业加快“两化”融合进程,鼓励工业企业和信息科技企业建设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双创”平台、云平台和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平台建设项目,经工信部门认定(验收)后,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审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酒泉经开区管委会)

7.建立和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引导和鼓励公共服务机构提供财会、税务、法律、资产评估、信息等符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服务和质优价廉的公益性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搭建多种形式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业务奖补等形式支持各类服务机构提供社会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8.提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充分发挥我市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综合窗口”平台、产业窗口平台、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作用。借助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带动市级平台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升级服务水平。各县市区要整合资源,培育完善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加大人员、经费保障,提升服务中小企业能力。积极探索实践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9.支持工业园区晋位升级。市级、省级工业园区晋升为省级、国家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一次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150万元、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三、优化营商环境

10.按照“非禁即入”要求,开展市场准入限制专项清理。一律取消歧视性附加条件和隐性条款,对民间投资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进入资源开发、交通、市政等领域,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股比结构等限制,严禁擅自设置市场准入门槛。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实现企业持照即可经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综合监管体系,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11.按照竞争中性原则,在招投标、用地等方面,对大中小企业一视同仁,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投标、土地竞拍等。(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有关部门)

12.进一步简化企业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优化企业登记注册、税务、刻章、社保等流程,将银行开户核准改为备案。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其中:企业注册登记3天、公章刻制1天、新办企业首次办理申领发票1天)。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取证时间压缩至平均7个工作日,发明专利审查周期压减三分之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13.按规定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仅审查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等方面内容,核准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零审批”,企业只需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14.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依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行网上备案,由建设单位自主在线填报,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和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权限同步下放,使备案项目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15.凡列入“最多跑一次”清单的涉企事项,需要进一步跟进的,由受理部门上门服务。认真贯彻落实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受理、企业投资项目代办服务等措施,大幅压缩投资项目落地时间。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定位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有关部门要转变服务方式,主动上门,跟踪服务,营造更具针对性和主动性的高效营商环境。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切实树立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与中小微企业建立紧密联系,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同企业家建立真诚互信、清白纯洁、良性互动的工作关系,推动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6.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凡未列入清单的,一律不得收费。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向中小微企业收取评估、检测、保证金等费用,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部门利益挂钩。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向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规范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加强涉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禁止垄断性行业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合理收费等行为。凡违反收费规定的,相关责任单位要退还违规收费。(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酒泉银保监分局,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17.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进一步降低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加强对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宣传解读,帮助企业了解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和有关政策,严格保证金征收程序管理,严禁超标准征收,并按时间要求及时返还。(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18.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科学确定抽查频次,实施风险分类监管,有效防止扰民扰企。省级建立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市、县两级级政府组织辖区内联合执法。抽查事项、结果全部公开,对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监管工作,指导中小微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19.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开展柔性执法、服务型执法。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无主观故意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对企业正常生产可能造成影响的行政处罚行为,实行行政处罚事前提示、事中指导、事后回访制度,促使其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告知行政处罚决定和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予以听证,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20.认真落实《甘肃省政法机关服务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对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保护,对涉案企业不得超范围、超额度、超期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能够保证侦查等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宜查封、扣押、冻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

四、加大财税支持

2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市、县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已设立专项资金和政府投资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奖励、补助、股权投资等多种形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22.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运营管理公共服务领域和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项目,按规定享受专项补助和奖励,按规定享受公共服务事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3.依法依规落实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融资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中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实行“不来即享”。(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4.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和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免征增值税。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技术服务企业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商业银行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

五、强化融资服务

25.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用,归集整合市场监管、税务、生态环境、人社、法院等部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中小微企业进行综合信用评级。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和公示机制,搭建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企业信息交换共享、查询和应用水平,便于社会公众、金融机构等查询。(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法院,市税务局,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市政府有关部门)

26.落实国家“两增两控”政策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单列的普惠型(10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信贷计划,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小微企业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照自主制定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管理目标,将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保持在合理区间。(责任单位:酒泉银保监分局,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27.运用支小再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优先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优先为票面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票据办理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将降准释放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等领域信贷投放。(责任单位: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

28.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融资。支持企业充分运用债务融资支持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可转债、绿色债券,稳妥推进资产证券化,有序拓宽融资渠道。(责任单位: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29.深入推进“银税互动”,对于纳税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引入“税务+担保+银行”联动机制,需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应积极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且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完善中小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机制,税务部门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签约银行推送纳税信用A—D级企业名单,合作银行加大对纳税信用良好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准入门槛,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已贷已担中小微企业的信用情况披露机制,对失信企业纳入中小微企业信用名录。借助大数据、云平台、区块链等技术,推广应用“税e融”、“小微快贷”、“惠懂你”等线上信贷产品。(责任单位:市税务局、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30.落实续贷政策要求,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分期偿还本金等方式,对小微信贷业务推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优惠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加强和完善中小微企业相关产权、物权和收益权等抵质押权益的确权工作,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开展知识产权、动产、股权、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等抵质押融资业务和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收益权质押融资业务。大力推动网贷通、经营快贷、特色产业担保贷、惠农担保贷款、戈壁农业周转贷等适合中小微企业自身特征的融资产品。优化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认真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积极推广运用小微企业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续贷业务产品,清理不必要的“通道”和“过桥”环节,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责任单位:酒泉银保监分局,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市政府有关部门)

31.积极争取省级设立的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支持,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续贷转贷业务产品进行有机结合,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续贷转贷服务,进行过桥资金支持。探索建立市级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基金。(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2.通过中央奖补资金,采取直接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对全市政策引导性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促进融资担保机构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33.鼓励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开展互联互保,建立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等多方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认真做好市小微企业互助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政府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的注资力度。(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人行酒泉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

34.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与人民银行应收账款系统对接,支持银行对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线上融资业务,促进资金的循环和周转,降低融资成本。动员和引导中小微企业及核心企业注册、开通、使用中征平台。政府采购部门要及时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提升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可得性和效率。(责任单位: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工信局)

35.建立“政保贷”联动机制。按照权责均衡、互利共赢的原则,构建合理的风险共担与利益分配机制,遵循市场化原则,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稳步推动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保险业务发展。(责任单位: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

36.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对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因融资而发生的专利权评估费给予补贴,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补助,单项评估费用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担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2%的担保费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37.建立“政银企”新型合作机制。深化产融对接合作,健全市、县产融合作机制,分行业、分领域、常态化、多形式的开展“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专业性融资对接服务,重点支持复产达标升规企业、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重大项目建设等。(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局,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

38.构建完善市、县融资担保体系。各级财政出资入股本地区担保机构,增强市、县融资体系担保能力。特色产业发展工程贷款承贷行(社)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简化贷款流程,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政策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在国家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

39.支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融入十大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积极争取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通过政府出资,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支持我市工业、农业、科技、教育、文化等各行业领域的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发展,支持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农业、中医中药、文化旅游、通道物流、军民融合、数据信息、先进制造等十大绿色生态产业重点项目,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生态保护和新业态培育,强化绿色金融支撑。(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40.积极争取省级产业并购基金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中小微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收购闲置资产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实现产权多元化。(责任单位:人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保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

六、降低经营成本

41.对省上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中小微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2.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确保全市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降低0.0768元/千瓦时。对我市经省政府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用电量纳入直购电交易给予支持,通过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享受直购电交易政策。对纳入丝绸之路信息港建设确定引进的大数据落地投产企业,实现到户电价0.28元/千瓦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按规定履行了核准、备案手续,进行了环保验收、办理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争取列入甘肃省八个高耗能行业执行差别电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国电酒泉供电公司)

43.合并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与“安全技术检验”。2019年上半年实现省内货运车辆异地检测,并适时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

44.建立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台账,对欠款“限时清零”;严禁发生新的拖欠,对发生新的拖欠现象的国有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严厉惩戒问责。对政府拖欠不还的,上级财政要采取扣减其转移支付资金等措施清欠;对政府部门拖欠不还的,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

45.鼓励市内企业开拓市场。对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参照当年设备(零部件)外销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运费给予奖励。设备(零部件)外销本省内其他市(州)的,按1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设备(零部件)外销省外的,按20%给予奖励,每户企业当年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七、加大培育力度

46.激励企业做大做强。单个企业当年在我市实现应纳税销售收入(企业集团合并数据除外)首次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7.实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计划。积极培育并申报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争取省级每户企业30万元的奖励资金。积极培育并申报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争取省级每户50万元的奖励资金。实施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计划,支持我市企业纳入省级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计划名录。对纳入省级名录且有融资需求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担保支持和降低担保费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48.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设立“个转企”专门办理窗口,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指派专人负责,在登记程序、名称登记、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登记等方面为“个转企”提供“无障碍通道”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49.支持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服务业中小微企业“限下转限上”,鼓励中小微企业积极投身生产性服务业、新兴服务业、文化旅游业等服务业,优化提升生活性服务业。每年遴选一批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中小微企业予以科技经费支持,培育一批科技“小巨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50.支持工业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对工业企业当年购置多关节机械手或多自由度工业机器人10台以上,用于生产流水线的,按照购置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的,除按《甘肃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享受有关支持政策外,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工业企业设计产品当年在国家工信部或甘肃省政府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中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大赛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和工业产品被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评为国家级、省级优秀产品(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国家级奖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省级奖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当年被国家工信部或省工信厅认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或省级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通过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1.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促进绿色发展及优化产品结构的市、县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予以奖励(重复建设和扩大产能的除外)。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2.支持企业兼并重组。鼓励市内重点企业、上下游企业、产品结构相同相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联合做大做强。支持骨干企业引进来、走出去开展并购重组、资本运作,实现快速稳健扩张。市内工业企业与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央企及在主板上市的公司实现兼并重组,并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的,按并购额的3%给予市内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53.引导、鼓励和辅导中小微企业开展股份制改造,强化法人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甘肃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企业在沪深两市首次发行股票上市,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1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50万元,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融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融资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三项奖励资金均由市、县(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5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挂牌上市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

54.建立健全企业融通发展的产业链协同发展机制,促进中小企业集群发展。围绕十大生态产业形成产业集群,建立以优势主导产业和龙头骨干企业带动、中小微企业协作配套的专业化配套产业集群。重点打造以行业龙头企业为核心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典型示范,逐步形成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有机联系、融通发展的格局。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

55.深入实施以政府质量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示范区、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三品一标”农产品、老字号等为核心的品牌发展战略,加快形成一批品牌产品、品牌工程和品牌企业。做好工业企业品牌培育、产业集群品牌培育试点示范工作,推进农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品牌培育能力建设。依托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敦煌行·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等平台,积极宣传甘肃品牌、酒泉品牌。鼓励优势产业和产业聚集区创建“全国知名品牌示范区”和“甘肃省知名品牌示范区”。围绕特色农产品,加大品质优良、附加值高的“三品一标”认证力度,形成一大批农产品知名品牌。(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56.支持提升创新能力。借助省上建设丝绸之路国际知识产权港平台,实施专利导航工程,建立专利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20万元补助,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5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57.支持中小微企业自建或共建研发机构,争取省级科技计划、中央引导科技发展专项等现有专项和发放科技创新券,采用项目支持、参股投资和科研仪器设备共享等形式,对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和项目给予支持。争取省上奖励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等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国外、省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市内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局验收,报请省科技厅核实后,享受省级财政50万元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8.加快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培育创建省级、市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认定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积极争取省上的奖补资金。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享受省级财政300万元、5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享受省级财政100万元、5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中心分别享受省级财政50万元、30万元补助。新成立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享受省级财政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成立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酒泉经开区)

59.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职工人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0.搭建多种形式的招商引资平台。创新招商方式,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以驻点招商、委托招商、园区招商、节会招商、境外招商等方式为依托,立足我市优势资源和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积极组织市内中小微企业参加省上组团参加的国内外重点展会或重要经贸交流活动,争取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政府相关部门)

八、强化人才支撑

61.鼓励和支持中小微企业引进人才。中小微企业引进人才,在资格审查和考试考核环节充分尊重企业用人自主权。对市上集中引进到中小微企业,且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工作协议的人才,可按照《酒泉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市委人才小组发〔2017〕2号)规定享受生活补贴、技术职称评审等政策待遇。鼓励企业以期权、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引进人才可优先推荐列入酒泉市领军人才管理,选拔为领军人才后,生活补助等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有重大贡献的引进人才可优先推荐评选甘肃省优秀专家、甘肃省领军人才。引进人才配偶要求到本市工作的,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引进人才子女根据居住地就近入学就读。(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62.培养选拔领军人才。切实加强市级领军人才选拔管理,有效激励优秀人才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发挥引领作用。领军人才根据《酒泉市领军人才选拔管理办法(试行)》选拔,享受以下待遇:考核称职的第一层次人选每人每年发放补贴12000元,第二层次人选每人每年发放补贴8000元,第三层次人选每人每年发放补贴6000元。已享受省级以上优秀人才相关待遇的不重复享受;领军人才工作有重大贡献和突破性成就,并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在发放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10000元的奖励;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在发放补贴的基础上再给予5000元的奖励。连续被选拔为领军人才的,每连续一届个人年补贴增加1000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人才项目及资金,且鼓励支持个人申报专业领域项目。优先申报各类创新奖励;优先安排学术交流、业务进修、专业培训、学习考察等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63.建立“酒泉工匠”奖励制度。每两年开展一次“酒泉工匠”评选活动,被评为“酒泉工匠”者,一次性奖励5000元(选拔为市级领军人才者,享受领军人才补贴待遇,不重复享受)。鼓励支持“酒泉工匠”参加全国、全省性的工匠评选活动,被评为“陇原工匠”者再一次性奖励1万元,被评为“大国工匠”者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64.积极争取省上人才奖励基金支持,重点用于金融企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或优秀人才团队。(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人社局)

65.对通过引导高校毕业生进企业就业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6.中小微企业特殊人才的职称评价不受学历、专业、论文、台阶等限制,开通政策“绿色通道”。对纳入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中小微企业举办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纳入全省百万职工素质提升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参与“甘肃省技术能手”的评定。(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

67.将中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纳入市级重点人才项目,并给予经费支持。争取将我市中小微企业优秀管理人才推荐参加国家、省上各类人才培训。(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工信局)

九、组织保障

68.各县(市、区)要成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党政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定点联系中小企业工作机制。市、县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中小微企业营商环境投诉热线电话,统一受理中小微企业的各类投诉,由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解办理。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支持措施,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立体推进的工作合力。要将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情况,纳入对部门、县(市、区)政府的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69.营造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在政府门户网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开设中小企业政策专栏,及时发布涉及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权益保护等各类信息,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无偿服务。各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统一组织开展“优秀中小企业家及中小企业”评选表彰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70.本意见所涉及的奖励资金,从市、县(市、区)财政相关专项资金列支。涉及考核认定的,由各主管部门按照现行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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