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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

       导读: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发展目标 至202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达600家。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新增70家,保有量达370家以上;2024年新增100家,保有量达470家以上;2.....

莆田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

莆田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提质增量,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发展目标 

至2025年,全市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达600家。2023年高新技术企业新增70家,保有量达370家以上;2024年新增100家,保有量达470家以上;2025年新增130家,保有量达600家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由各县(区、管委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向市科技局备案。培育库实行常年入库滚动管理。入库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首次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企业至少拥有在有效期内的1件Ⅰ类或5件Ⅱ类知识产权(外观专利除外);3.符合条件或已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当年度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为准);4.企业近三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园区管委会 

(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加强服务队伍建设。组建市科技创新工作专班,采用分县(区)挂钩帮扶的方式,壮大各县(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队伍,协助并指导各县(区、管委会)开展培育辅导工作。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市、县(区、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市科技创新工作专班联合县(区)工作专班深入拟申报企业,针对企业具体情况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进行“一对一、面对面”详细分析与精准辅导,并与拟申报企业结对,责任到人,跟踪到位,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加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质量。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税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园区管委会 

(三)积极动员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上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性补助20万元,规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性补助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满通过重新认定的企业(包括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性补助10万元。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动员组织培育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根据市级奖励政策出台相应的配套奖励措施。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园区管委会 

(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 

支持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资金采购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产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白名单”企业同等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项目评审时给予适当加分或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立项支持。开展科技信贷,通过省科技贷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信贷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改制上市。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行政服务中心、金融办、工信局、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园区管委会 

三、有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实行市、县(区)联动工作机制,成立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发改、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税务、财政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分管领导担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督导实施。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工作的政策宣传发动、跟踪辅导、申报认定全过程的工作落实,做到有计划、有措施,责任到位、工作到位。 

(三)加大要素保障。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园区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并进入绩效评分项目,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将上述政策涉及的相关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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