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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

       导读: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二、.....

福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

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的六条措施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展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加快推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措施。

一、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对新迁入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奖励

对首次上规模(上限额)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

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或引进奖励

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上(限额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3万元奖励,每培育或引进1家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运营机构2万元奖励,当培育或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规模(上限额)后再给予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购买服务补助

对通过向区内专业中介机构购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辅导、咨询服务,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奖励

对每年帮助区内企业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5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5000元/家的奖励;认定10家及以上的区内中介机构,给予中介机构6000元/家的奖励。每家区内中介机构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七、其他事项

(一)以上奖补资金若与国家、省、市要求配套资金重复或与区其他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政策每年根据财政预算实际情况予以兑现。

(二)每年由区科学技术局发布申报通知并组织实施。

(三)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本措施的适用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在福州高新区的企业及相关机构。适用对象享受本政策奖补后如注册地、纳税地、数据纳统地迁出福州高新区,将追回已发放奖补。

(五)对于通过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套取财政资金的单位,一经发现,即可追回奖补资金,三年内取消其申报福州高新区财政资金的各类奖补资格。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政策由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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