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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宁国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 (修订)

       导读: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 (修订)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 方案,推进国家创新型县 (市) 建设,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结合《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 宁政规〔2022〕4号) 文件执行情况,修订出台本政策。一、适用范围1.每年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4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2.本政策适用于我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为我市科技创新提.....

宣城市宁国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 (修订)

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 (修订)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五大发展行动计划实施 方案,推进国家创新型县 (市) 建设,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结合《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 宁政规〔2022〕4号) 文件执行情况,修订出台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每年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400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

2.本政策适用于我市依法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为我市科技创新提供外部资源的高校院所、金融等服务机构, 以及符合第六、七、九大条款的个人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协会。

二、政策内容

( 一 ) 强化创新主体培育。

1.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企业按照奖励资金不少于 10%的比例给予企业内部申报团队奖励;当年度成功备案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0.2万元奖励;非高新技术企业当年度成功备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且通过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认定的,给予 0.5 万元奖励。

(二)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2.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 (工程) 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发 (技术) 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上述平台在国家、省组织的绩效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运营奖励;对当年度通过认定的 CNAS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实验室、国家计量认证(CMA) 的检验检测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 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宁国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给予10万元奖励;对各类科技孵化器(加 速器、众创空间) 在国家、省绩效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宁国市级及以上各类企业孵化器 (加速器、众创空间) 入孵企业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孵化器 (加速器、众创空间) 运营主体1万元/家奖励。

4.省内外知名检测机构在我市设立公共检测服务平台的,纳入我市一事一议奖补范围,给予必要的场地、设备购置等优惠政策;已落户的省内外知名公共检测服务平台,按照年度运营绩效情况,给予单个公共检测服务平台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奖励。(具体运营绩效考核办法以主管部门与平台签订的考核协议为准)

( 三 ) 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5.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普惠政策。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00万元不足1000万元、增速达20%的企业,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3%比例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5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000万元不足3000万元、增速达到 17%的企业,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3%比例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1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达到3000万元不足5000万元、增速达到15%的企业,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3%比例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2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达到5000万元不足1亿元、增速达到12%的企业,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3%比例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40万元;研发经费投入达到1亿元以上、增速达到10%的企业,对当年度研发经费新增部分按照不超过3%比例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80万元。

6.支持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购置关键研发设备, 当年度新购置的单台套原值达20万元以上的研发设备,给予不超过15%的购置补助 ( 既可用于研发又可用于生产的设备除外),单个企业单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

( 四 ) 鼓励关键技术协同攻关。

7.对企业承担的上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设立宁国市科技重大专项,引导企业开展新产品开发等关键技术攻关,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具体管理另行制定)

8.对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合同、经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审核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按实际支付技术成交额的20%给予补助 (需提供合作协议原件、发票原件及汇款凭证原件),单个企业单年度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对宁国汽车产业研究院实施的产学研合作,按照合作经费的30% 给予补助,单项合作补助不超100万元,允许按照不超过最高额度5%的比例先行支付合作项目科研启动资金。(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

9.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单独或联合企业在本市创办先进产业 技术研究院等形式研发机构的,纳入我市一事一议奖补范围,给予必要的场地、设备购置等优惠政策;对获得省认定及绩效考核资助奖励的,按省资助奖励金额 1:1 配套资助;对高校院所在我市设立研究院或技术转移中心,当年科技成果交易额达500万元,给予成交额10%的奖励,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五 ) 鼓励科技成果创造。

10.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自然科学、技术发明、技术合作) 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 ( 自然科学、技术发明、技术合作) 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以上科技奖项对我市第一完成单位全额奖励,第二、第三完成单位按 50% 、25%奖励,第四完成单位 (含第四完成单位) 以后的不予奖励。鼓励企业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给予研发团队奖励。

11.对当年度发明专利申报达10件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发明专利培育、授权数量,评选年度发明专利培育前10强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度新增发明专利授权达1件及以上的,按照0.5万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当年度新增发明专利授权达3件及以上的,按照0.6万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 当年度新增发明专利授权达5件及以上的,按照0.7万元/件的标准给予奖励。新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给予0. 1万元/件的奖励。

12.鼓励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宣城赛区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省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 万元奖励;参加全国总决赛的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参加由科技部门牵头组织的科技展会、技术交流学习的,给予展位费或学课费50%补助,单次参展补助不超过10万元/家,学课费补助不超过1万元/家。

( 六 ) 加强农业科技创新。

13.新认定的省级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科技特派员示范基地 ( 示范点),给予5万元奖励。科技特派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特派员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承担的上级科技计划项目获得上级绩效奖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给予配套支持。

14.落实省科技特派员工作,对科技特派员实施的科技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5.支持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研究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示范,设立市本级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万元, 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 七 ) 强化科技人才培育。

16.企业聘请高校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科技副总”,且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按照实际支付的聘用报酬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年度补助不超过5万元 (聘用合同需经组织部、科技局备案,提供聘用协议原件、支付汇款凭证、年度工作报告);支持省内外高校院所联合我市开展各类形式的人才联合培养引进计划,具体支持政策按照市政府与高校院所签订的合作协议执行。

(八) 强化科技金融融合。

17.宁国市产业投资集团设立市科技创新基金,根据创业团队及项目综合评定情况,以股权的方式给予100万元- 1000万元支持。

18.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用于推动省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以科技信贷等方式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支持,对年担保费率不高于1%的科技担保业务给予担保机构1%/年的担保费补贴;高新技术企业、经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贷”的,给予担保费用全额补贴。

(九) 强化公共科普服务。

19.对首次认定的科技系统国家、省级科普示范单位、科普教育基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 (重新认定分别给予2万、1万元奖励);鼓励参加科技系统科普大赛、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奖励。

(十) 引导科技服务业有序发展。

20.引导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优化科技服务内容,为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对自愿纳入市科技局统一评价的科技服务机构,综合工作业绩和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择优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励。(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附则

1.同一项目符合多项奖扶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2.以上奖扶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经市科技局审核并公示后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同意, 由市科技局组织兑现;创新主体培育奖励资金兑付不与工业分类评价结果挂钩。

3.本奖扶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国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举措》(宁政规〔2022〕4 号 ) 文件废止,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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